Toyota Motor Corp. v. Reactive Surfaces Ltd., LLP (Fed. Cir. 2020)案件資訊:
上訴人:TOYOTA MOTOR CORPORATION
被上訴人:REACTIVE SURFACES LTD., LLP
系爭專利:US8,394,618(IPR2016-01914)
判決日期:July 10, 2020
系爭專利關於一種可以方便去除指紋的塗層材料,這個塗層是含脂肪酶的聚合物塗層(Lipase-containing polymeric coatings for the facilitated removal of fingerprints),claim 1如下,界定一種移除在基材或塗層上指紋的"方法",提供基材或塗層,在基材上佈有脂肪酶(lipase),脂肪酶可以(is capable of)以酵素(enzymatically)降解指紋的成分,之後透過蒸發(vaporization)脂肪酶以去除指紋。
1. A method of facilitating the removal of a fingerprint on a substrate or a coating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ubstrate or a coating;
associating a lipase with said substrate or said coating such that said lipase is capable of enzymatically degrading a component of a fingerprint, and
facilitating the removal of a fingerprint by vaporization from the lipase associated substrate or coating when contacted by a fingerprint.
系爭專利經IPR終判claims 1-11為顯而易見。
'618的專利特徵是在塗層(用於觸控螢幕/車輛中的顯示器)加入所述"脂肪酶酵素(lipase enzymes)",可以通過蒸發過程(vaporize)移除上面的指紋,也就是其中酵素會降解(degrade)指紋的脂質(lipid),使得指紋變小或不見。
案件經本案被上訴人提起IPR異議程序,前案證據是US5,868,720(Van),Van案發明關於一種具有穩定酵素塗層的導管(Indwelling catheter with stable enzyme coating),其中原理是利用導管中酵素塗層溶解其中物體(脂肪)以避免導管阻塞。
PTAB審查官(行政法官)結合Van案以及相關醫學文獻Buchanan(Buchanan發現小朋友的指紋比大人指紋消失還快,理由是大人指紋中包括比較不易揮發的脂質),認為系爭專利中以蒸發方式讓指紋消失是固有(inherently)現象。
Toyota上訴CAFC。
Toyota主張PTAB錯誤引用文獻Buchanan,即便引用Buchanan,也無法證明可以固有地教示系爭專利。
CAFC判斷本案爭議是本案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組合所述先前技術。
第一,是否Buchanan是可類比的先前技術(analogous prior art)?
(重要)法院定義所謂"可類比先前技術"是指與發明相同領域的前案,但如果此前案技術與系爭案發明所涉及的問題有合理相關(reasonably pertinent to),仍是屬於可類比先前技術。
第二,如此可知,當先前技術判斷為"可類比先前技術",一般來說,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就會有動機結合。
就本案而言,Toyota主張Buchanan並非可類比前案,但PTAB審查官判定,因為都是涉及從塗層移除指紋的材料技術,因此Buchanan與系爭專利涉及的問題有合理相關。
沒有爭議地,Van已經教示系爭專利有關塗層中加入脂肪酶酵素的技術,可以降解指紋成分。但Toyota主張Van與Buchana結合並沒有教示通過蒸發脂肪酶以去除指紋的技術。
這裡涉及的議題是,通過蒸發脂肪酶以去除指紋是一種固有的化學特徵?
(重要)要證明發明特徵為基於先前技術為固有特徵,需要證明爭議中的技術特徵是先前技術明確揭露元件(elements explicitly disclosed by prior arts)的組合已經存或是自然結果。
如此,CAFC同意PTAB裁決,Buchanan揭露小孩比大人指紋容易消失的發現證明系爭專利通過蒸發脂肪酶以移除指紋是一種固有現象。
判決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
my two cents:
我個人認為,本案判決對Toyota有點不公平,至少就我有限視野判斷,沒有觸控螢幕產品宣稱指紋會"漸漸消失",其中應用的是科學文獻中的「發現」(合理判斷發明人知道這個現象與原理),可專利的發明本來就是運用「自然法則」"固有"的特性,因此本案科學文獻發現小孩指紋消失比較快是因為指紋成分中的脂肪濃度不同所致,而發明人將此特性運用在實際產品上,雖說Van有相似運用,但是導管內防止阻塞的運用與消除指紋應該還是不同。
另一角度,本案系爭專利是一種方法專利,方法專利的個別步驟確實容易被解讀是前後步驟的"合理"過程,如果是一種塗層材料的專利,或是產品中多層結構的專利,可能是比較容易取得專利的方向(或許申請人已有其他專利佈局,這裡沒有去了解)。
判決文:https://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8-1906.OPINION.7-10-2020_1616783.pdf(備份:https://app.box.com/s/i2746n6x2fz3ze9hojk9ew80vu48e4pb)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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