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情緒性的標語不太能准予商標! - IN RE: GO & ASSOCIATES, LLC (Fed. Cir. 2023)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GO & ASSOCIATES, LLC
系爭商標:「EVERYBODY VS RACISM」(App. Serial No. /TTAB No. 88944728
判決日期:November 13, 2023


本案緣起商標申請人GO於June 2, 2020提出的商標申請案「EVERYBODY VS RACISM(針對標準文字,中譯:所有人都反對種族主義)」,指定產品與服務類別為服飾類別,但被USPTO商標審委駁回,案件經提出訴願至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TAB),亦被否決,於是GO上訴CAFC。

審理中,GO提出使用證據,以下是摘錄TTAB判決文: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認為這個商標僅是社會、政治、宗教或是特定類別表示的資訊("informational nature of the phrase EVERYBODY VS RACISM as a social and political slogan"),用於傳達特定訊息,對申請人GO而言並沒有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source-identifier function),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這句話僅是一個情緒或情感表達,而不能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TTAB委員認為,即便是競爭者使用了這句話,一般消費者接收訊息僅有情緒,而不會知悉特定來源

例如以下證據,NBA裁判遊行並穿上有「EVERYBODY VS RACISM」字句的衣服。

特別看到判決文提到,TTAB否決此案還因為發現GO公開使用申請案文字剛好與美國「 George Floyd」(弗洛伊德事件)被警察殺害的時間點相仿。

如此,如果核准此商標專用權給特定人,嚴重阻礙人民表達應該反對種族主義的需要

CAFC階段:

商標的用途主要是能辨明與區隔出特定商品或服務,並能指向商品與服務來源,法院理解商標/標章是敘述式的才會去討論是否具有來源識別功能(15 U.S. Code § 1052(e)),也就是說,如果是圖像或是沒有意義的拼湊字,就不會如標語還去分析是否有來源識別功能。(我的理解)


原則是,如果商標本身不能讓消費者辨識出商品或服務來源,就不能准予商標。因此,綜合上述各種"否決商標註冊"的理由(法院判決是綜合考量,非單一理由),可知如口號、標語(slogan)、傳達特定情緒等無法識別來源的文字都不容易准予商標權。


Consumers would perceive EVERYBODY VS RACISM as merely an informational statement against racism rather than a service mark.

此案還可聯想到幾年前美國總統選舉的標語「MAKE AMERICA GREAT AGAIN」,這也是本案商標申請人GO引用的前例,但法院重申並不是因為僅是資訊表示("information matter doctrine")導致駁回商標申請案,而是會考量是否消費者看到商標可以聯想到商品或服務來源。即如「MAKE AMERICA GREAT AGAIN」,這純粹是標語,但具有來源識別功能

可參考:商標與使用聲明 - MAKE AMERICA GREAT AGAIN(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7/make-america-great-again.html)。

my two cents:
相關案例還可參考:"百分百的潑婦"夠辣,有識別性? - In re Lizzo LLC (TTAB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2/in-re-lizzo-llc-ttab-2023.html),通過多年宣傳讓消費者知悉來源,使特定標語成為商標。

拿不到商標沒關係,不論任何主張,還是可以推出產品的:https://everybodyvsracism.org/merch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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