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篇列舉系爭專利內容可知,Insta360主要被告侵權技術是其產品的影像穩定的方法,這在GoPro稱「HyperSmooth stabilization」,但是由於GoPro的發明專利不是被判侵權不成立,就是被判無效,因此ITC初步裁定Insta360僅侵害GoPro設計專利 - D789,435。
設計侵權原則上是以一般觀察者的視覺進行比對,看是否有混淆消費者買Insta360 ACE疑似買了GoPro Hero?GoPro Hero沒有翻轉螢幕,這部分是Insta360的優勢,但以部分設計主張權利的部分來看,裝置正面的設計真的很像。
另外,雖然GoPro的發明專利中的穩定影像的技術並未能夠讀到Insta360,但看來技術是十分強大的。可參考:https://gopro.com/en/us/shop/cameras/learn/hero13black/CHDHX-131-master.html#blt05b4232207faf52e。
兩位老兄聊這個專利訴訟頗有內容,還有解釋gopro的專利:https://youtu.be/p3cDqSbNSjI?si=rAlE5mdZ4NPpcX8N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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