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運用AI技術的發明,如使用AI驅動的軟體、使用AI元件,以及/或使用AI驅動的裝置所完成的發明,都可以在滿足專利要件下取得專利。
在英國,與EUIPO/EPO一樣,設計專利("設計",不一定要加"專利"二字)分為註冊制設計與非註冊制設計,註冊制設計可以從這裡找到:https://www.gov.uk/search-registered-design。註冊制設計可以保護物品的表面裝飾(如花紋、線條與色彩)、外觀形狀、物品的部分,而不能保護物品的功能性特徵。
非註冊制設計顯然不能從官方資料庫搜尋,而是提供創作人一個短期的保護。特別地,英國的非註冊制設計不適用保護物品表面裝飾,而僅能保護物品的外觀形狀,但卻又可以保護技術特徵,也就是非視覺的特徵。
非註冊制設計要求的是原創,門檻要求低,表示簡單原創即可!但非註冊制設計的權利行使不能針對「獨立創作」,也就是不能對相似但非抄襲的獨立設計主張權利,而僅能對"抄襲"創作主張權利。
文章說英國(大英國協)非註冊制設計權利(UDR)主張可涵蓋的資格國家(qualifying country)香港、紐西蘭,並且權利人不限於設計者或是其雇主,而可以是以設計製作物品的第一銷售者(first marketer,要件是第一次銷售是在英國/資格國家內)。根據現行大英國協著作權法規定,不需要是"人/person"才能授權給"第一銷售者/first marketer",也就是相關權利不用連結到真正的設計者,這樣的話,就給"AI生成設計"解套,就是只要"AI生成設計"(不論是否在英國或是資格國家內完成設計)的產品是在英國與資格國家內第一次銷售者,都夠格成為英國的「非註冊制設計」,看來,因為英國與其資格國家的非註冊制設計的權利行使的特性(非設計人才有權利),設計者就不需要一定是人/person,這樣推論出AI就可以成為這類設計的設計人。
對照來看EP的非註冊制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與上述UK的非註冊制設計不同(即便歷史上脫歐仍承襲了原本EPO的部分制度),EPO並不接受以AI作為設計者的非註冊制度設計。
綜上所述,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註冊制設計創作人/申請人/權利人,以及著作權人,主流上都不接受AI本身作為權利人,但英國Unregistered Design(非註冊制設計/UDR)因為行使其權利者並沒有要求是"人"來授權,不曉得是不是鑽法律漏洞,依照本篇作者的講法,據此推論AI本身是可以成為UK非註冊制設計/UDR的設計人。蠻有趣的!!!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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