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邦法院開始一個訴訟的流程:
1. 原告(plaintiff)向法院提出訴狀(complaint),其中載明事由與損害賠償。
2. 也同時將訴狀提供給被告(defendant)。
3. 要求管轄法院下令,包括要求被告停止執行對原告造成傷害的行為,或其他救濟。
4. 訴訟準備的程序包括「探索程序(discovery)」以進行取證,要求各方提出相應的資訊,包括出證人、證物。
5. 過程中訴訟雙方可提起各種請求、請願(motions)等,甚至包括撤銷訴訟的請願,並對證人進行取證、宣誓等。
6. 在訴訟進行之前,法官會鼓勵雙方嘗試協議,包括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或其他方式進行協議/和解,以避免進入訴訟。
7. 如果協議不成,法院將制定訴訟的時間表。
8. 組織陪審團,也可以不用陪審團。
9. 開始訴訟程序,先判斷資訊是否足夠,並召喚證人作證。
10. 當各種證據都齊備,訴訟進入最終辯論,若在有陪審團的審判中,受過司法訓練的陪審團邀判斷是否被告需要擔負原告損失,判斷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是在沒有陪審團的審判,"聯席法官(bench)"將會作出最終判決。
在訴訟之初,當原告要提起訴訟,通過律師擬出訴狀,交給法院,並以副本通知被告/律師,最初會有傳喚(summon)的動作,因此被告或律師會收到「NOTICE OF A LAWSUIT AND REQUEST TO WAIVE SERVICE OF A SUMMONS」的一份文件,除了通知有訴訟外,主要目的是要被告"放棄/waive"真正有人送訴狀到府的動作,這會有額外費用,通過簽署文件可加速早期訴訟的程序。
問了Gemini,以下答案可以參考(基本上與官方notice內容一致):
what is "NOTICE OF A LAWSUIT AND REQUEST TO WAIVE SERVICE OF A SU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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