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 星期三

歐洲擴大訴願委員會「電腦實現發明的可專利性」判例 - G1/19

案件資訊:
G 0001/19 (Pedestrian simulation) 10-03-2021
European Case Law Identifier: ECLI:EP:BA:2021:G000119.20210310
Date of decision: 10 March 2021
Case number: G 0001/19
Application number: 03793825.5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EPC Art 52(1)
EPC Art 52(2)
EPC Art 52(3)
EPC Art 56
EPC Art 112(1)(a)
Law of non-Contracting States: United States: 35 U.S.C. § 101
Decisions of national courts cited: Germany: Bundesgerichtshof X ZB 15/67 (Rote Taube); X ZB 11/98 (Logikverifikation)

在本案例相關法條的描述中提到美國101,顯然就是涉及專利適格性議題。本歐洲擴大訴願委員判例也引用在審查意見中涉及資訊表示無法賦予專利的相關核駁理由中。

以下是引用G1/19歐洲判例的核駁意見範例:

系爭專利申請案關於無人車巡航避障(文中pedestrian應可解釋為無人車/步行者)的模擬方法,系爭案進入訴願階段前後的專利範圍經過很多次修正,專利範圍也歷經很大的變化,目前查出claim 1最後一次修正的樣貌如下,描述電腦實現模擬建築結構中步行者群運動的方法,方法包括:(1)模擬多步行者在建築結構中移動;(2)通過建築結構模型提供到達目的地的臨時路徑;(3)提供步行者偏好走路速度;(4)將偏好走路速度加上雜訊(走路受到阻礙)而判斷出偏好瞬間走路速度;(5)根據上述目的地、步行者偏好走路速度與臨時路徑判斷偏好步伐與走路位置,其中考量描述各種情況(不便利、偏離、瞬間步速)的成本的函式(如"frustration function"),定義出偏好位置的鄰近環境、辨識障礙物,如其他步行者與固定障礙物,判斷步行者個人的空間,考量是否障礙物侵犯步行者個人空間判斷步伐是否可行,最終將整個步行者到達目的地的模擬運動顯示出來



以下圓點就是pedestrian/步行者,系爭案發明就是模擬每個步行者在一個很擁擠的環境運動軌跡的技術:

訴願階段的議題很多,在此討論「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IMPLEMENTED SIMULATIONS」。

定義可專利性:
首先EPO訴願委員會定義「Technical」,但EPC並未明確定義"invention"或是"technical",於是借鏡德國聯邦司法法院在1969年案例"Rote Taube"的定義:

有條理地使用可控制自然力以達成因果與可感知的結果的教示


這裡一個重點是,當普遍認知"資料內容"並非是技術性的特徵,而處理資訊的想法為自然力的一部分也沒有特別定義是否有技術性,但歐洲專利的概念是應對"technical"定義保持開放,也就是這是多年前的定義,專利機關對可專利性/適格性的定義對未來科技發展應保持開放。如此可知,至少在歐洲訴願委員會這裡的判決將會對發明是否屬於"technical"的判斷更寬鬆一些。(編按,就我個人的經驗來說,EP雖然對可專利性的審理很嚴格,但確實對發明是否"technical"比"澳洲"、"加拿大"等比較不熟悉的國家更為寬鬆)


在實務上,歐洲專利局直接認定不可專利的標的是「電腦程式本身(as such)」,本案例涉及"電腦模擬"技術,可知,如果是"模擬本身",應該也是不可專利標的,但對於模擬技術而言,就看"simulation"如何解釋?就本案例來說,系爭案發明是電腦實現的基於"模型"預測系統運行的技術,因為與外界(如環境障礙、顯示器、感測器)有互動,將不會是"模擬本身"。

這裡提到「COMVIK APPROACH」:在審查發明是否符合Art. 52 EPC具有技術的發明時,應同時辨明發明中是否有具備進步性的特徵,接著,就考量可與先前技術區隔的特徵是否為貢獻該發明解決技術問題的特徵。這考量通常是EPO審理是否可准予專利的第一步。

- 取得發明中的可專利技術特徵歐洲訴願案例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_17.html


重要:電腦實現發明的可專利性判斷:

開門見山地,判斷電腦實現發明先要通過兩個關卡:第一,使用電腦就有可能是可專利的技術;第二,要查與先前技術的差異是否是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如果是就是一種具有技術性的發明,然而,使用一般目的的電腦本身就是先前技術,如果沒有超越一般目的電腦,發明可能就被視為沒有技術性。


電腦實現發明的流程可簡化如下圖,其中箭頭表示電腦程序與外部的互動,其中的技術性例如輸入為一種量測數據(measurement),經過電腦程序處理後,輸出可為控制訊號(control signal),表示此電腦實現的發明與實體有直接關聯,如此電腦實現發明就不再是電腦程式本身,而是具有技術效果的特徵


系爭案的可專利性:
回到電腦實現模擬方法的案例,歐洲訴願委員會將發明簡化成以下步驟,主要的特徵包括數值模型、表示模型行為的方程式,以及演算法。(編按,簡化成這樣就有點不妙)


訴願委員即根據以上電腦實現發明的可專利性判斷標準審理本案,根據以上經過簡化的發明特徵,認為系爭案就是"模擬本身",與外部有輸出入關聯的很少,若查其中演算法是否具有技術貢獻,結果認為這是電腦內部功能的應用。這裡,我覺得重要的是,當審查發明中演算法是否具有技術貢獻時,會查看說明書對於其中軟體是否有更多細節描述,藉此判斷是否有技術改良。但可惜的是,系爭案並沒有太多細節,也沒有與硬體相關的特徵描述。

訴願委員會同時也應用了上述
「COMVIK APPROACH」,認為電腦實現模擬方法就如同「COMVIK APPROACH」要檢驗的電腦實現發明,即查驗本系爭案發明中是否具有可與先前技術區隔的進步性特徵,並表明不能賦予非可專利標的發明專利。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回答是:
1. A computer-implemented simulation of a technical system or process that is claimed as such can, for the purpose of assessing inventive step, solve a technical problem by producing a technical effect going beyond the simulation's implementation on a computer.(以審查進步性而言,電腦實現技術系統或程序模擬技術,通過產生超越電腦中實現的模擬的效果證明解決了技術問題,屬於可專利的標的)

2. For that assessment it is not a sufficient condition that the simulation is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technical principles underlying the simulated system or process.(就審查進步性而言,基於模擬系統或程序的技術原理的模擬(全部或部分)並非充分條件)

3. The answers to the first and second questions are no different if the computer-implemented simulation is claimed as part of a design process, in particular for verifying a design.(特別為了驗證技術,如果電腦實現的模擬僅為流程的一部分,上述兩個答案並沒有不同,也就是證實電腦實現的模擬技術若僅是發明的部分,且解決技術問題,屬於可專利標的)

我覺得歐洲擴大委員會對此案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判決,算是知識滿滿。


訴願委員會決定:T 0489/14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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