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從以上第二十二條直接規定「發明與實用新型」都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第2款「創造性」規定「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實用新型」則要求"較低",刪除了"突出的"與"顯著的"。
常見中國實用新型駁回理由:
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客體(方法特徵):
因為不具創造性被駁回(有引證案):
(我認為)這樣,出現的問題是,到底要怎麼寫中國實用新型?(客戶對於新型被駁回的接受程度相對發明案更低)我認為標準就如"早期我國新型需要實質審查時的標準",新型仍需要一定的技術性,卻不需要發明那樣的"高明",先確定有新穎特徵,再看看申請專利範圍整體是不是僅是習知技術的簡單組合或是簡單將現有技術轉置,因此規劃申請專利範圍要保守一點。
補充:
中國「實用新型」並非如我國「形式審查」。
參照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施行細則規定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之揭露方法)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單一性)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甚至在電腦發明上,我國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也是頗為寬鬆,要求在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表達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且請求項內容已包含提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並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即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審查基準範例: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裝置,包含:
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全數位記憶卡形成之儲存單元;
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及
一數位處理單元,與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連接;
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元將該儲存單元中所儲存之郵件,依所設定之郵件過濾規則,過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軟體與硬體二者,並進一步界定二者之協同運作關係,非為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多個軟(硬)體模組及提供該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該請求項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