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9日 星期六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筆記

本篇筆記我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之「第二篇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之前也有個筆記:我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 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6/05/blog-post.html),本篇針對設計專利作一點摘要。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流程大致上與發明、新型相當,同樣採用「兩階段」判斷流程,第一階段確定專利權範圍,第二階段為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然而設計專利範圍以圖面外觀為主就有獨特性,比對與解析被控侵權對象的判斷原則差不多。

解釋設計專利範圍的原則:
1. 以圖式為準:設計專利權範圍由外觀及物品共同確定。
2. 審酌說明書:確定專利權範圍,得審酌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包括設計名稱(確定物品)、物品用途(輔助確定物品)及設計說明(說明外觀創作特點)。
3. 整體原則:在確定專利權範圍時,應綜合圖式各視圖所揭露的形狀、花紋、色彩等全部內容構成一設計。
(強調的是,說明書僅係輔助說明圖式所揭露的內容,不能取代圖式;即便說明書有記載,但沒有呈現在圖中,不算是專利權範圍。

另可考量:
(1)繪製設計專利圖式時之通常方法,例如虛線在圖式中所代表之意義;
(2)申請歷史檔案中有關確定專利權範圍的部分;及
(3)就設計專利圖式所揭露的設計特徵,區分視覺性特徵及純功能性特徵

第(1)步驟:對照專利權範圍中之物品及外觀,解析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設計內容
第(2)(3)步驟: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2)物品”與“(3)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未構成侵權
(4)步驟:在上述相同或近似的比對過程中,可以判斷是否適用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藝阻卻
(若查申請歷史判斷已經構成“申請歷史禁反言”,則相關議題(專利特徵)就不適用“均等論”;若沒有構成申請歷史禁反言,還有主張“先前技藝阻卻”的答辯機會,被控侵權人可擇一主張或一併主張。)
第(5)步驟:在上述第(2)(3)步驟,搭配第(4)步驟的適用主張,若判斷系爭設計與被控侵權對象“物品”與“外觀”為相同或近似,即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侵權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流程(TIPO註解:流程中「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適用申請歷史禁反言或先前技藝阻卻」之判斷並無先後順序關係。):

外觀之相同或近似判斷原則:
1.直接觀察比對。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消費型態,係以肉眼直接觀察、比對商品。
2.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觀察系爭專利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形狀、花紋、色彩所構成的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圖式之設計內容。
3.視覺印象,也就是觀察容易引起注意的部位或特徵。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是否近似時,得依該專利產品之性質、功能限制、先前技藝及共通形態等因素,考量二者之差異對於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
4.其他因素:
(1)當系爭設計特徵純粹是功能性,非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不應考量「純功能特徵」
(2)系爭設計的圖式包括文字、數字、商標或記號,應視為花紋,不考慮其隱含的意思
(3)具變化外觀的設計,應以所有變化狀態共同構成專利權範圍。

三方比對法:
係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近似的輔助分析方法,藉由先前技藝分析系爭專利所屬技藝領域之先前技藝狀態及三者之間的相似程度,輔助判斷被控侵權對象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近似。

(1)若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的相似程度比起「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藝的相似程度」更為接近;且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的相似程度比起「被控侵權對象與先前技藝的相似程度」亦更為接近時,得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外觀近似
(2)若被控侵權對象具備系爭專利明顯不同於先前技藝的設計特徵時,可考慮設計特徵是否會使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為斷,不得僅因欠缺或稍 加改變任一設計特徵,即認定二者之外觀不近似。

(以上僅摘錄,建議仍參考全文為佳)
TIPO檔案:105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https://www.tipo.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0/f1744353610262.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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