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EPO新網頁

網頁更新是十分常見,這次主要是在首頁提供使用者方便找到「檢索工具」與一些主要需求的方便連結,特別是與Google合作的檢索工具,介面與一般常用的Espacenet一樣,只不過是直接在EPO官網介面中進行查詢(實際上已經到Espacenet),甚至是首頁上方就有檢索欄位,這樣或許比較友善!






也發現多了直接可以選擇下載首頁PDF的功能!
其他好處還有:
還會利用cookies一直記住曾經點選的patents list(原Espacenet功能)
亦可選擇記住曾經檢索的條件
且對於檢索結果中列出的專利提供連結
Ron

WIPO 2010申請案統計

資料來源: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1/article_0004.html

WIPO統計2010年申請量、申請人與相關數據,整理數據較前年上升4.8%,中國上升56%,韓國則上升20%,美國則是下降,恐怕是與金融風暴有關!

以國家來看,美國整體以4萬多件領先,日本則以3萬多件列第二,德國列第三,之後是中國與韓國


以申請人來看,Panasonic第一,中國中興通訊第二,美國則是落到第三,當然這是因為策略的關係,某種角度來看,WIPO有時並非必要!


Ron

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化妝品容器發光結構(M325019)



看到這個產品時,真是驚豔,從不起眼的口紅(或護唇膏)開始,一轉開蓋子,立刻顯示一道冷冽的白光,馬上感受到巧思與質感...

職業的敏感度一發,就去找看看是否有專利,果然有件"七分接近"的台灣新型專利M325019

它的摘要:
本創作一種化妝品容器發結構,包含一瓶體,瓶體之開口鎖接一柱狀之瓶蓋,瓶蓋相對瓶體之一端設一刷毛,並有埋設在瓶蓋相對瓶體之端部,該發體之正負電極係連至瓶蓋之後端,該瓶蓋之後端鎖接一控制鈕,該控制鈕內容設有電池,該電池之正負電極係設在控制鈕鄰接該瓶蓋之端面,使旋緊該控制鈕時可與該發體之正負電極形成導通,該發體可產生亮,便於使用者化妝照明用途





看著專利圖式,確認其中的特徵並沒有完全涵蓋手邊的這個物品,最明顯的差異在「控制鈕」:『一控制鈕,該控制鈕係組接在該瓶蓋之後端,該控制鈕內部容設有至少一電池,該電池之正負電極係連接在該控制鈕相鄰該瓶蓋之端面』,這個限制在這物品上沒有!!!這個東西是一轉開就亮了

如果這個東西的製造者已經知道了這個專利,可能就此作了迴避!



Ron updated on 03.21.2011
這件案子(M325019, 利用控制鈕旋緊而發光)引用了另一個前案
M304252,其實比較符合此產品的樣子,M304252是『僅要將化妝液容器與化妝筆體分離後,不用作其它任何按壓之動作,即能讓化妝筆體上之發光體自動發光,具有使用之便利性』
蓋上的時候,下圖:凸柱(132)可壓抵電池(15),並讓彈性件(16)壓縮,如此,電池(15)無法與發光體(14)之電極(141)接觸,即讓發光體(14)無法發光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Chrome版的Aspator -- Petapator


Chrome版的Aspator,同樣與Firefox上外掛的Aspator一樣,提供快速瀏覽、下載經過USPTO檢索的結果
可以直接使用chrome連上網直接安裝
https://chrome.google.com/webstore/detail/eapjillhmgpcgfelagikhjeiboocofcm

或是利用chrome內擴充元件的功能搜尋與安裝




接著可以由USPTO檢索網頁看到豐富的功能



Ron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mozilla-firefox-aspator.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2/epaspator.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8/aspator.html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核駁答辯

筆記

設計專利核駁答辯
設計專利申請號29/247,100(D558,225)核駁討論

設計專利同樣應該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對於完整(full)、清楚(clear)、簡明(concise)與正確(exact),且讓該領域所屬技術人員可以製作與使用的描述要求

美國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通常僅有圖式,所以不完整、不清楚、不簡明、不正確的描述就是發生在圖面上,比如缺少特定角度的視圖、物體表面的線條或斷線不清楚、不同的線條交錯、缺少表達凹凸起伏的陰影線、陰影線無法正確表示物體的立體感、物體上具有不確定的文字或圖案、實線與虛線的應用錯誤等

另外,各圖的標示說明應該一致,比如:


審查委員通常也是將圖案掃描出,特別標示發生核駁的部份,比如此案被引出核駁的部份:



經修改核准的樣子,特別是補上標示部份的陰影線:



摘錄答辯內容:


Ron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阿根廷專利申請與爭議流程


阿根廷專利申請與爭議流程
可參考下圖,主要流程與各主要國家接近,自申請之後,將經過初步形式審查,申請日後18個月早期公開公開後提供60日第三方異議,申請日後3年內應提出實際審查,實際審查之後180日內發出審查報告,結果可能是核准、核駁、拋棄,經核准的專利將可領證公告,若不服審查核駁,將可進入行政訴訟!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重複專利(double patenting) ii

MPEP 804中提出第二種型態的重複專利,就是兩個專利申請案彼此之間並非一樣的發明,但是其差異卻非有專利性的區隔(patently distinct),經發現有兩個非能專利性區隔的申請案或核准專利時,USPTO將發出"nonstatutory-type" double patenting rejection,目的是類似的技術雖有不同,但仍不得同時獲得專利,以維護公眾利益,避免專利權人在相同/接近技術下獲取不當延長的專利權

可參考以下流程,表示此類不同發明(different inventions)因為非能專利性區隔,所以後案不得獲取專利,有不同的情況:
  1.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則僅能核准前申請案,而核駁後申請案
  2.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但之前為共同開發,而排除103(c)的核駁(保障發明人(申請人updated on Mar.17)不會被自己的前案所干擾),USPTO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3. 若兩案分別為不同實體的申請案,但具有共同發明人,無共同受讓人,則:
    - 為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 若非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核駁、核駁後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包括102(e)103(a)、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4. 兩案若為相同實體的申請案,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5. 若兩案目前為不同的實體共同擁有,情況包括:
    - 發明時為共同擁有,則以重複專利提出核駁
    - 發明時非共同擁有,也就是不是共同開發,則:
    以重複專利為由提出核駁
    及,核駁後申請案
    及,受讓人應於發明時為共同擁有的聲明,或是提出有衝突的專利標的的第一發明人
    及/或,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