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榮恩專利部落格、專利實務、專利筆記與Linux
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http://enpan.blogspot.tw/, http://enpan.blogspot.com/)
(接受委託安排課程)
ronpan@gmail.com,
enpan@msn.com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新加坡專利申請筆記
新加坡專利介紹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9/blog-post_9357.html
專利範圍的規定是進入一個國家階段必須要瞭解的,雖然大方向各個國家專利法接近,但是對於細節卻有許多巧妙不同,比如一個申請案具有多個發明的認定就有不少差異。
新加坡申請程序可參考:
(來源:IPOS)
完成申請的要件主要是申請費與專利說明書(內容與一般要求,應包括摘要、背景技術、實施方式、至少一項權利範圍與圖式),其中權利範圍寫作上應以一句話原則撰寫,包括兩個部份(2 parts),前言部份應表明發明標的以及先前技術,第二部份(characterized in that)則表示發明特徵。
如果送件非英文,仍可取得申請日,稍後會收到新加坡智慧局通知補件,應於發出通知後2個月內提出英文版。
對於發明單一性(unity of invention)要求,若主張有兩個或以上的發明在一個申請案中,包括一個權利範圍卻有多個選項的發明,除非是在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下且具有一個以上的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 STF),否則違反發明單一性的要求。
申請後,先經過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檢查必要文件以及申請人宣告的其他較早申請案,尋找欠缺的部份以及翻譯之必要通知等。
申請案提出後,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3個月內提出檢索要求(request for search report)。
在審查程序中,對於專利範圍載有兩個或以上發明,若這些發明沒有明顯的連結而在一個發明概念下,且各項之間沒有共同的特別技術特徵的情況,檢索與審查報告僅會針對第一個發明提出報告。
也就是,新加坡專利局並不會針對不符單一性的情況先告知申請人,而是直接對第一組發明進行檢索與審查,並提出報告,其他發明項顯然要以分割案繼續。
若申請人希望專利局審查委員仍可以對其餘專利項提出審查報告,應在檢索與審查意見提出後2個月內繳費以提出補充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的要求。
幾個申請人可以考慮的檢索與審查方案,請參考上圖:
(a)全本地方案
申請人可以請求檢索而後審查程序(search-then-examination),或是組合檢索與審查的程序(search-and-examination)。申請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3個月內提出檢索要求,之後會於21個月內收到審查報告。
(b)全國外方案
申請人提供對應本地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案檢索與審查報告,因此申請人可以不用在新加坡額外要求檢索與審查程序。申請人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21個月內提出檢索與審查要求。
(c)組合式方案
申請人提出根據對應本地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案檢索報告的審查請求。申請人於21個月內根據國際檢索報告提出審查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42個月內提供國際檢索與審查結果。
[原文參考]
(a) “All-local approach”
In the all-local approach, an applicant may request to undergo either a search-then-examination process or a combined search-and-examination process.
(b) “All-foreign approach”
In the all-foreign approach, the applicant furnishes the Registry of Patents the final search and examination results of a corresponding or corresponding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Under this approach, the applicant does not need to file a further search and examination request with the Registry of Patents in respect of the same invention.
(c) “Combination approach”
In the combination approach, the applicant files an examination request with the Registry of Patents relying on the search results of a corresponding or corresponding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Unity of invention
25.—(1)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section 25(5)(d), where 2 or more inventions are claimed (whether in separate claims or as alternatives within a single claim), such inventions shall be treated as being so linked as to form a single inventive concept only when there is a technical relationship among those inventions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same or corresponding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
(2) In this rule,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 means those technical features which define a contribution which each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s, considered as a whole, makes over the prior art.
Search procedure where 2 or more inventions claimed
45.—(1) If during the preparation of a report under section 29(2)(a) or (b) it appears that an application relates to 2 or more inventions, but they are not so linked as to form a single inventive concept, the search may be restricted to one in relation to the first invention specified in the claims of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Registrar shall notify the applicant of that fact.
(2) If the applicant desires a search to be conducted in relation to a second or subsequent invention specified in the claims, he shall, within 2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e Registrar’s notification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request on Patents Form 10 for a 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 and pay the prescribed search fee for each invention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search is to be made.
Ron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adapted to"的功能效力應基於說明書所揭露的發明(design intention)(about Claims)
相對於前篇對於前言部份使用"adapted to"的用途不應限制專利範圍的解釋(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adapted-to.html),此案例則表明"adapted to"的功能描述不應該忽略,而是要考量發明本身,如說明書所描述的。
案例:CAFC案例In re Giannelli
其中涉及專利範圍的功能用語轉接詞"adapted to",這也如同前篇專利提到"configured to"的功能性轉接詞,法院對專利範圍中描述的功能用語要求並不僅於執行這些功能的能力,而是考量實際設計上如何執行這些功能。
Giannelli案例中,系爭專利申請案10/378261遭遇到自己的先前專利US5997447(一種人的上半身壓胸的運動器材),於專利審查階段被核駁。接著申請人提出訴願,訴願委員會最後以專利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規定,為顯而易見。
系爭專利關於一種健身用的划船機,權利範圍界定一個健身用划船機,包括輸入組,其中有可以讓使用者手握著把手從第一位置拉動移到第二位置,如同划船的動作。
1. A row exercise machine comprising an input assembly including a first handle portion adapted to be moved from a first position to a second position by a pulling force exerted by a user on the first handle portion in a rowing motion, the input assembly defining a substantially linear path for the first handle portion from the first position to the second position.
如果"adapted to"僅表示該元件原來的功能,那這個系爭專利的獨立範圍就顯得普通且一般,但事實上,系爭專利這段描述提到第一手握部(first handle portion)被使用者以一個划船動作從第一位置拉動到第二位置,顯然是可以與引證案的做動區隔。(CAFC法官傾向要從說明書來解釋)
於是,Giannelli繼續上訴到CAFC,先前技術US5997447仍為此案是否獲准的關鍵,US5997447界定的划船動作與目前系爭專利有些差異,是否因為划船的動作不同而可以再取得另一專利則是一個問題?也就是前案提到的划船動作會壓到胸腔,但系爭專利直線式的划船動作是否可以獲准另一專利?這個議題變成一些專利語言的解釋空間。
US5997447
一種壓胸動作的運動裝置。裝置包括一個可選擇的重量機構和一個支撐構件,支撐一對四連桿機構。四連桿機構設於左右兩側,通過它的四連桿機構,使用者可以握住把手沿著模擬自然人體骨骼肌肉向上推的動作,藉此達到鍛鍊肌肉的目的。
CAFC採用Aspex v. Marchon(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adapted-to.html)案例中的用語"adapted to"解釋為可以"capable of (能夠)",不僅於用以、設計來、設於(made to, designed to, configured to)...等解釋,並參考了系爭專利申請書內容來解釋"adapted to"的意義,找回發明的原意。
比如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
「a first handle portion adapted to be moved from a first position to a second position」、「second handle are adapted to be grasped by a user」、「user support adapted to maintain the user in a comfortable, stable position for exercising」、「The seat 20 is adapted to be positioned at various heights along the front leg 14 to provide a comfortable position for users of varying stature」等,
也就是,當探討到"adapted to"的意義,CAFC參考了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的運作器材的動作,並非明顯如划船的動作,而僅是一個壓胸、擴胸的健身動作,認為其實前案並未如系爭專利的健身的划船動作與功能。
在CAFC程序中,USPTO的態度如同在訴願階段,並沒有改變,認為引證案447案中的壓胸動作也是有用到划動而拉動把手的動作。因此訴訟重點就著落於Giannelli證明447案並沒有如系爭專利的划船動作,引證案是將把手推開以達到擴/壓胸的運動。
但從引證案技術來看,運動的動作並非明顯有划船的動作,USPTO訴願階段似乎有點硬是用顯而易知性來核駁本系爭專利申請案,認為本系爭專利為簡單修正前案而可達成。
CAFC因此反駁USPTO訴願決定,認為在運動器材上將把手原來設計用推(push)的動作成為用拉的(pull)並非顯而易見,也就是壓胸器材不會是划船機,也不會是前案證據。而且上訴人Giannelli也沒有義務提出任何證據反駁審查委員提出的論點。
it is not obvious to modify a machine with handles designed to be pushed to one with handles adapted to be pulled. A chest press machine is not a rowing machine, nor has evidence been shown that it is. In fact, anyone who has used exercise machines knows that a sure-fire way to cause injury is to use a machine in a manner not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一些結論:
當涉及侵權議題時,"adapted to"解釋範圍比一般"configured to"的範圍還廣
當涉及審查答辯時,"adapted to"解釋範圍應參考說明書內容
審查委員審查專利時會有很廣的解釋方式來解釋範圍,顯然答辯時需要限縮,甚至限縮到說明書描述內容
法官解釋範圍不見得會如審查委員那樣的寬,而是會考量發明的技術設計
當沒有用來瞭解發明本身,前言沒有專利性的價值
Ryan Alley建議針對審查委員用同樣結構元件提出核駁時,可以考慮使用"configured to",後面再接功能性用語,並引用案例Aspex v. Marchon,證明先前技術並未執行如本發明的功能。
CAFC判決: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167.Opinion.1-9-2014.1.PDF
Ron
資料參考:Ryan Alley
案例:CAFC案例In re Giannelli
其中涉及專利範圍的功能用語轉接詞"adapted to",這也如同前篇專利提到"configured to"的功能性轉接詞,法院對專利範圍中描述的功能用語要求並不僅於執行這些功能的能力,而是考量實際設計上如何執行這些功能。
Giannelli案例中,系爭專利申請案10/378261遭遇到自己的先前專利US5997447(一種人的上半身壓胸的運動器材),於專利審查階段被核駁。接著申請人提出訴願,訴願委員會最後以專利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規定,為顯而易見。
系爭專利關於一種健身用的划船機,權利範圍界定一個健身用划船機,包括輸入組,其中有可以讓使用者手握著把手從第一位置拉動移到第二位置,如同划船的動作。
1. A row exercise machine comprising an input assembly including a first handle portion adapted to be moved from a first position to a second position by a pulling force exerted by a user on the first handle portion in a rowing motion, the input assembly defining a substantially linear path for the first handle portion from the first position to the second position.
如果"adapted to"僅表示該元件原來的功能,那這個系爭專利的獨立範圍就顯得普通且一般,但事實上,系爭專利這段描述提到第一手握部(first handle portion)被使用者以一個划船動作從第一位置拉動到第二位置,顯然是可以與引證案的做動區隔。(CAFC法官傾向要從說明書來解釋)
於是,Giannelli繼續上訴到CAFC,先前技術US5997447仍為此案是否獲准的關鍵,US5997447界定的划船動作與目前系爭專利有些差異,是否因為划船的動作不同而可以再取得另一專利則是一個問題?也就是前案提到的划船動作會壓到胸腔,但系爭專利直線式的划船動作是否可以獲准另一專利?這個議題變成一些專利語言的解釋空間。
US5997447
一種壓胸動作的運動裝置。裝置包括一個可選擇的重量機構和一個支撐構件,支撐一對四連桿機構。四連桿機構設於左右兩側,通過它的四連桿機構,使用者可以握住把手沿著模擬自然人體骨骼肌肉向上推的動作,藉此達到鍛鍊肌肉的目的。
CAFC採用Aspex v. Marchon(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adapted-to.html)案例中的用語"adapted to"解釋為可以"capable of (能夠)",不僅於用以、設計來、設於(made to, designed to, configured to)...等解釋,並參考了系爭專利申請書內容來解釋"adapted to"的意義,找回發明的原意。
比如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
「a first handle portion adapted to be moved from a first position to a second position」、「second handle are adapted to be grasped by a user」、「user support adapted to maintain the user in a comfortable, stable position for exercising」、「The seat 20 is adapted to be positioned at various heights along the front leg 14 to provide a comfortable position for users of varying stature」等,
也就是,當探討到"adapted to"的意義,CAFC參考了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的運作器材的動作,並非明顯如划船的動作,而僅是一個壓胸、擴胸的健身動作,認為其實前案並未如系爭專利的健身的划船動作與功能。
在CAFC程序中,USPTO的態度如同在訴願階段,並沒有改變,認為引證案447案中的壓胸動作也是有用到划動而拉動把手的動作。因此訴訟重點就著落於Giannelli證明447案並沒有如系爭專利的划船動作,引證案是將把手推開以達到擴/壓胸的運動。
但從引證案技術來看,運動的動作並非明顯有划船的動作,USPTO訴願階段似乎有點硬是用顯而易知性來核駁本系爭專利申請案,認為本系爭專利為簡單修正前案而可達成。
CAFC因此反駁USPTO訴願決定,認為在運動器材上將把手原來設計用推(push)的動作成為用拉的(pull)並非顯而易見,也就是壓胸器材不會是划船機,也不會是前案證據。而且上訴人Giannelli也沒有義務提出任何證據反駁審查委員提出的論點。
it is not obvious to modify a machine with handles designed to be pushed to one with handles adapted to be pulled. A chest press machine is not a rowing machine, nor has evidence been shown that it is. In fact, anyone who has used exercise machines knows that a sure-fire way to cause injury is to use a machine in a manner not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一些結論:
當涉及侵權議題時,"adapted to"解釋範圍比一般"configured to"的範圍還廣
當涉及審查答辯時,"adapted to"解釋範圍應參考說明書內容
審查委員審查專利時會有很廣的解釋方式來解釋範圍,顯然答辯時需要限縮,甚至限縮到說明書描述內容
法官解釋範圍不見得會如審查委員那樣的寬,而是會考量發明的技術設計
當沒有用來瞭解發明本身,前言沒有專利性的價值
Ryan Alley建議針對審查委員用同樣結構元件提出核駁時,可以考慮使用"configured to",後面再接功能性用語,並引用案例Aspex v. Marchon,證明先前技術並未執行如本發明的功能。
CAFC判決: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167.Opinion.1-9-2014.1.PDF
Ron
資料參考:Ryan Alley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電影院的第二個螢幕
西元1895年真是精彩,古巴獨立戰爭開始、正名物理學上的"電子"、臺灣巡撫唐景崧發表「台灣民主國獨立宣言」、台灣民主國失敗導致日本軍進入台灣(馬關條約)、「香港興中會」成立、孫逸仙發起第一次起義、發現X光...,還有美國職棒貝比·魯斯、林語堂、徐悲鴻等多位名人出生,另外,盧米埃兄弟在巴黎首次放映電影,台灣還有個幾年前拍攝的電影「一八九五」。
根據Wikipedia,電影藝術誕生於1895年12月28日。
自電影發明以來,總是一片大螢幕播放著影像,到了這幾年科技進步到可以讓人們看到3D立體電影,還有座椅會跟著劇情擺動與震動的3D動感電影,甚至有會發出氣味、噴水的另一維體驗的4D電影,現在隨著智慧手機的運用,也有了利用手機成為「第二螢幕」的看電影經驗。
(非廣告)最近有個電影叫做「手機有鬼」,劇情大致上是因為手機安裝了不明的智慧軟體可以幫助你解決許多問題,慢慢倚賴這個APP,直到它成為你生命的威脅...,看電影還鼓勵你安裝這個電影APP,與電影情節同步發展,當其中人物接收到恐怖訊息時,你個手機也會收到!!!
其實,電影院的第二螢幕並非新的技術,只是各種技術的表示方式不同。
隨手用Google Patent找有第二螢幕的電影專利,有兩個顯示螢幕的電影院專利還不少,部份是為了透過多個螢幕提供看電影的趣味,有些是可以營造立體影像或是環場影像的效果;確實也有提供手機作為第二螢幕的技術,有些是提供APP能同步影片,提供適當的資訊,比如電影情節、社群互動、隨影片內容產生的廣告,甚至可以對螢幕中的特定物件下單購買。
如果是找在觀眾席上的第二螢幕,US20110028213所揭露的電影院內互動式娛樂系統,有個遊戲伺服器產生數位影像,顯示在電影院螢幕上,使用者則利用手機連結這個遊戲伺服器,可以藉此控制使用者自己在遊戲中扮演的角色。這就是一種觀眾可以與影片互動的技術,不過這件比較像是角色扮演的網路遊戲,只是大家是看同一個大螢幕。
US20110307918揭露種提供第二互動裝置的一種互動式的商業模式,第二互動裝置(如手機)的第二螢幕顯示對應在主要螢幕(包括戲院)內容的延伸資訊,比如主螢幕內容的選單、圖形、資訊、甚至是看到特定情節時可以提供廣告商業優惠訊息,發明人形容此為一個生態系統,非常貼切。
這是一件Verizon專利授權公司的專利申請案,也像是一個電信業者所會產生的發明。US20140032565揭露一種二次內容(secondary content)的技術,相對於二次內容的主要內容為透過網路播放的影像內容,比如電影院的播放內容。若以看電影為例,二次內容則可能來自另一伺服器,可以顯示電影內容中的演員名單、內容連結、演員的穿著資訊、影片中的各種物件資訊等,這些似乎也是有明確的先前技術。
Ron
根據Wikipedia,電影藝術誕生於1895年12月28日。
自電影發明以來,總是一片大螢幕播放著影像,到了這幾年科技進步到可以讓人們看到3D立體電影,還有座椅會跟著劇情擺動與震動的3D動感電影,甚至有會發出氣味、噴水的另一維體驗的4D電影,現在隨著智慧手機的運用,也有了利用手機成為「第二螢幕」的看電影經驗。
(非廣告)最近有個電影叫做「手機有鬼」,劇情大致上是因為手機安裝了不明的智慧軟體可以幫助你解決許多問題,慢慢倚賴這個APP,直到它成為你生命的威脅...,看電影還鼓勵你安裝這個電影APP,與電影情節同步發展,當其中人物接收到恐怖訊息時,你個手機也會收到!!!
其實,電影院的第二螢幕並非新的技術,只是各種技術的表示方式不同。
隨手用Google Patent找有第二螢幕的電影專利,有兩個顯示螢幕的電影院專利還不少,部份是為了透過多個螢幕提供看電影的趣味,有些是可以營造立體影像或是環場影像的效果;確實也有提供手機作為第二螢幕的技術,有些是提供APP能同步影片,提供適當的資訊,比如電影情節、社群互動、隨影片內容產生的廣告,甚至可以對螢幕中的特定物件下單購買。
如果是找在觀眾席上的第二螢幕,US20110028213所揭露的電影院內互動式娛樂系統,有個遊戲伺服器產生數位影像,顯示在電影院螢幕上,使用者則利用手機連結這個遊戲伺服器,可以藉此控制使用者自己在遊戲中扮演的角色。這就是一種觀眾可以與影片互動的技術,不過這件比較像是角色扮演的網路遊戲,只是大家是看同一個大螢幕。
US20110307918揭露種提供第二互動裝置的一種互動式的商業模式,第二互動裝置(如手機)的第二螢幕顯示對應在主要螢幕(包括戲院)內容的延伸資訊,比如主螢幕內容的選單、圖形、資訊、甚至是看到特定情節時可以提供廣告商業優惠訊息,發明人形容此為一個生態系統,非常貼切。
這是一件Verizon專利授權公司的專利申請案,也像是一個電信業者所會產生的發明。US20140032565揭露一種二次內容(secondary content)的技術,相對於二次內容的主要內容為透過網路播放的影像內容,比如電影院的播放內容。若以看電影為例,二次內容則可能來自另一伺服器,可以顯示電影內容中的演員名單、內容連結、演員的穿著資訊、影片中的各種物件資訊等,這些似乎也是有明確的先前技術。
Ron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LADY GAGA"在日本註冊類別009商標不成
專利著重於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已公開)與進步性(非顯而易知),但商標則是強調「識別性』,但識別性太強,卻又可能遭遇問題...
"LADY GAGA"在日本註冊類別009商標不成
提到"LADY GAGA",真是無法否認其識別性,但這個類別No.9的商標申請案"LADY GAGA"在日本註冊商標不成,在有些類別卻可以。
理由是,根據日本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LADY GAGA"為全球知名的歌手,這個商標"LADY GAGA"很容易被識別就是那個很前衛的歌手。因此,如果這樣識別性高的商標被允許用在類別No.9的商品與服務上,這些產品可能就被消費者認定為使用"LADY GAGA"這個歌手所錄製的音樂或影片,使得無法區別類別No.9的商品與"LADY GAGA"的影音商品,也就是使用"LADY GAGA"商標的類別No.9的商品不會有"LADY GAGA"的影音商品,如果這類商品使用LADY GAGA則有誤導的問題,不符商標使用的目的。
某方面識別性太強反而造成使用範圍狹窄,大概可以這樣說。
隨便舉個例子,如果美國IBM去日本申請珠寶類No.14的商標"IBM",雖是IBM的申請案,仍可能被回絕,因為珠寶類商品與資訊無關。
類別009:
Class 9:Scientific, nautical, surveying, photographic, cinematographic, optical, weighing, measuring, signalling, checking (supervision), life-saving and teaching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for conducting, switching, transforming, accumulating, regulating or controlling electricity; apparatus for recording,transmission or reproduction of sound or images; magnetic data carriers, recording discs; compact discs, DVDs and other digital recording media; mechanisms for coin-operated apparatus; cash registers, calculating machines,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 computers; computer software; fire-extinguishing apparatus.
第 9 類: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裝置及儀器;電力傳導、開關、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用裝置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光碟、數位影音光碟和其他數位錄音媒體;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資料處理設備、電腦;電腦軟體;滅火裝置。
同樣的商標在台灣註冊成功,有類別009,由Lady Gaga經紀公司Ate My Heart Inc.所有:
Ron
資料參考:HARAKENZO
"LADY GAGA"在日本註冊類別009商標不成
提到"LADY GAGA",真是無法否認其識別性,但這個類別No.9的商標申請案"LADY GAGA"在日本註冊商標不成,在有些類別卻可以。
理由是,根據日本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LADY GAGA"為全球知名的歌手,這個商標"LADY GAGA"很容易被識別就是那個很前衛的歌手。因此,如果這樣識別性高的商標被允許用在類別No.9的商品與服務上,這些產品可能就被消費者認定為使用"LADY GAGA"這個歌手所錄製的音樂或影片,使得無法區別類別No.9的商品與"LADY GAGA"的影音商品,也就是使用"LADY GAGA"商標的類別No.9的商品不會有"LADY GAGA"的影音商品,如果這類商品使用LADY GAGA則有誤導的問題,不符商標使用的目的。
某方面識別性太強反而造成使用範圍狹窄,大概可以這樣說。
隨便舉個例子,如果美國IBM去日本申請珠寶類No.14的商標"IBM",雖是IBM的申請案,仍可能被回絕,因為珠寶類商品與資訊無關。
類別009:
Class 9:Scientific, nautical, surveying, photographic, cinematographic, optical, weighing, measuring, signalling, checking (supervision), life-saving and teaching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for conducting, switching, transforming, accumulating, regulating or controlling electricity; apparatus for recording,transmission or reproduction of sound or images; magnetic data carriers, recording discs; compact discs, DVDs and other digital recording media; mechanisms for coin-operated apparatus; cash registers, calculating machines,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 computers; computer software; fire-extinguishing apparatus.
第 9 類: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裝置及儀器;電力傳導、開關、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用裝置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光碟、數位影音光碟和其他數位錄音媒體;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資料處理設備、電腦;電腦軟體;滅火裝置。
同樣的商標在台灣註冊成功,有類別009,由Lady Gaga經紀公司Ate My Heart Inc.所有:
Ron
資料參考:HARAKENZO
日本專利緩解措施
在日本,專利多屬於大型企業,相對於美國,中小企業或個人發明都少,因此立法鼓勵發明。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網頁記載,美國的中小企業與個人發明人(可考慮適用微實體)的比例有25%,但在日本僅12%。

為了鼓勵新創公司、個人發明與提昇經濟競爭,日本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於2014年1月14日公佈,降低中小企業、新創公司的專利審查與相關費用,降幅有三分之二,除了日本國內專利相關費用外,也適用從國際申請案(如ITC)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同樣在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用與初步審查費用,降幅都可達三分之二,宣稱為IP5中最低的。比如原本實審費用為38萬日圓,4月起減為13萬日圓,初步審查費用從11萬日圓減為3萬五千日圓。
降低費用的措施將於2014年4月1日開始施行,適用於自施行日起到2018年3月間提出實際審查要求與國際申請案,顯然是一個時間還蠻久的試行計畫。
適用範圍:
對象為個人事業,比如雇員為20人以下的獨資公司,成立10年以內公司
資本額少於300萬日圓
成立10年,但資本額不到3億日圓的中小企業
以上排除大型企業的控股公司
申請必要文件:
過去與將來的措施比對:

日本宣稱是IP5中最多優惠措施的:

資料來源:
http://www.meti.go.jp/press/2013/01/20140114001/20140114001.html
http://www.jpo.go.jp/tetuzuki/ryoukin/chusho_keigen.htm
資料參考:HARAKENZO
Ron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從PTAB決定與統計來看"configured to"用法(about Claims)
從PTAB決定來看"configured to"用法(about Claims),我覺得寫作Claims的人應該要瞭解一點這事。
過去的內容: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configured-toabout-claims.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adapted-to.html
隨著Patently-O網站針對過去一年訴願委員會(PTAB)中有關"configured to"用語的決定統計報告,我也利用搜尋工具查詢這十年來美國專利申請案中的請求項有用到"configured to"的案件,顯示這是十分普遍的用語,有近百萬件(美國近年來每年申請案約50萬件)。
如果根據我查詢的案件趨勢來看,在請求項中使用"configured to"用語的申請案逐年上升(圖表後端下降是因為查詢不到的未公開案):

就使用技術概念(這是relecura的功能之一)來看,IC設計最多、電信網路其次,接著有電信電路、使用者介面、電子、圖形使用者介面等,綜合來看,軟體(關聯使用者介面)、電子、通訊就是用最多的:

就技術分類來看,美國技術分類370/329最多,這類是多重通訊的技術,其他主要有數位處理系統、電腦圖形處理等:

從專利權人/申請人的圖表得知,主要大公司多少都有用:

以上簡單分析可以得到,就是電腦與電子類專利最常在請求項中使用"configured to",這就是我們要探討的原因之一,如何解釋"configured to"這類功能性用語所涵蓋範圍、比重多少成為頗為重要的課題。
根據patently-o網站報導,過去一年(2013)在PTAB有關請求項中"configured to"爭議案有3百多件,其中多數決定認真考慮了"configured to"解釋專利範圍的比重,僅少數(5%)決定認為"configured to"僅是表達特定元件可以作到的習知功能(capable of),為預期可知的用途(intended use),不認為可以超越先前技術的功能;另有4%更認為"configured to"沒有任何可專利的效力(no patentable weight),無法藉此區隔先前技術。這些被降低比重或是沒有效力的功能性用語決定中,多數也是電子與電腦的領域。
相關內容: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4/02/decisions-regarding-configured.html
小結:
儘管使用"configured to"吧!如果專利性的答辯僅剩功能,也只能說,還算有點用。
可以改寫為「模組化」的軟體元件或是功能方塊,讓功能性的技術比重拉高一點,不要盡是功能用語的內容。
Ron
過去的內容: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configured-toabout-claims.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adapted-to.html
隨著Patently-O網站針對過去一年訴願委員會(PTAB)中有關"configured to"用語的決定統計報告,我也利用搜尋工具查詢這十年來美國專利申請案中的請求項有用到"configured to"的案件,顯示這是十分普遍的用語,有近百萬件(美國近年來每年申請案約50萬件)。
"configured to" in claims
如果根據我查詢的案件趨勢來看,在請求項中使用"configured to"用語的申請案逐年上升(圖表後端下降是因為查詢不到的未公開案):

就使用技術概念(這是relecura的功能之一)來看,IC設計最多、電信網路其次,接著有電信電路、使用者介面、電子、圖形使用者介面等,綜合來看,軟體(關聯使用者介面)、電子、通訊就是用最多的:

就技術分類來看,美國技術分類370/329最多,這類是多重通訊的技術,其他主要有數位處理系統、電腦圖形處理等:

從專利權人/申請人的圖表得知,主要大公司多少都有用:

以上簡單分析可以得到,就是電腦與電子類專利最常在請求項中使用"configured to",這就是我們要探討的原因之一,如何解釋"configured to"這類功能性用語所涵蓋範圍、比重多少成為頗為重要的課題。
根據patently-o網站報導,過去一年(2013)在PTAB有關請求項中"configured to"爭議案有3百多件,其中多數決定認真考慮了"configured to"解釋專利範圍的比重,僅少數(5%)決定認為"configured to"僅是表達特定元件可以作到的習知功能(capable of),為預期可知的用途(intended use),不認為可以超越先前技術的功能;另有4%更認為"configured to"沒有任何可專利的效力(no patentable weight),無法藉此區隔先前技術。這些被降低比重或是沒有效力的功能性用語決定中,多數也是電子與電腦的領域。
相關內容: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4/02/decisions-regarding-configured.html
小結:
儘管使用"configured to"吧!如果專利性的答辯僅剩功能,也只能說,還算有點用。
可以改寫為「模組化」的軟體元件或是功能方塊,讓功能性的技術比重拉高一點,不要盡是功能用語的內容。
Ron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RELECURA檢索服務網頁版試用簡報
RELECURA網頁版試用
進入http://relecura.com
登入網頁

映入眼簾的直接就是檢索畫面,不囉唆

提供幾種檢索模式,包括專利號碼檢索、靈活的布林檢索、可以自行設計欄位的進階檢索、授讓關係檢索(assignment transactions),甚至包括可以鍵入一段文字、上傳文件或網址而協助找到接近專利的檢索方法,這個應該可以作為找到關鍵前案的方法,比如用於舉發,也有非專利文件的檢索(non-patent literature)

檢索結果如果太過於豐富的話,左方側欄提供一些收斂範圍的快速方式

點入其中一件專利,可以清楚得到資訊,包括專利的基本資訊、PDF全文檔案、附屬關係呈現出的權利項、等同專利與專利家族、優先權關聯、引用前案圖等





此圖表簡單看出陣列式照相機是在這幾年有快速發展,也可看出主要申請人的狀況

Relecura特色之一我覺得是可以輕易查詢到授讓關係,也就是可以得到特定授讓人(如此例的Google, Apple)利用授讓取得專利的情況,包括圖表、關鍵字、分類等的顯示方式都是一目了然

此例顯示Google於2010-2012年利用購買專利積極佈局,主要來源是IBM,近4000件



從關鍵字的關鍵性排列可以快速瀏覽到這批專利的特色

Apple從Rockstar公司取得1500件專利,這間是Microsoft與Apple聯盟的專利授權公司,會員不少,且從破產的北電網絡取得不少專利,圖表顯示Apple在2006-2008年進入行動通訊領域時就積極佈局

每一件專利總有個轉讓的過程

逐年專利轉讓的趨勢也是重要的資訊之一

專利轉讓的圖表看出各家各有本事

功能矩陣圖顯示Apple從各授權人分別取得專利類別的比重

其他應用參考:
http://synergytek.com.tw/blog/2014/01/13/who_sell_patent_to_google/
繼上次介紹relecura這個好用的專利檢索分析APP後(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relecura.html),感謝新聚能Ray與Relecura.com的Alan提供網頁版試用帳號。
Ron
進入http://relecura.com

映入眼簾的直接就是檢索畫面,不囉唆

提供幾種檢索模式,包括專利號碼檢索、靈活的布林檢索、可以自行設計欄位的進階檢索、授讓關係檢索(assignment transactions),甚至包括可以鍵入一段文字、上傳文件或網址而協助找到接近專利的檢索方法,這個應該可以作為找到關鍵前案的方法,比如用於舉發,也有非專利文件的檢索(non-patent literature)

檢索結果如果太過於豐富的話,左方側欄提供一些收斂範圍的快速方式

點入其中一件專利,可以清楚得到資訊,包括專利的基本資訊、PDF全文檔案、附屬關係呈現出的權利項、等同專利與專利家族、優先權關聯、引用前案圖等





此圖表簡單看出陣列式照相機是在這幾年有快速發展,也可看出主要申請人的狀況

Relecura特色之一我覺得是可以輕易查詢到授讓關係,也就是可以得到特定授讓人(如此例的Google, Apple)利用授讓取得專利的情況,包括圖表、關鍵字、分類等的顯示方式都是一目了然

此例顯示Google於2010-2012年利用購買專利積極佈局,主要來源是IBM,近4000件



從關鍵字的關鍵性排列可以快速瀏覽到這批專利的特色

Apple從Rockstar公司取得1500件專利,這間是Microsoft與Apple聯盟的專利授權公司,會員不少,且從破產的北電網絡取得不少專利,圖表顯示Apple在2006-2008年進入行動通訊領域時就積極佈局

每一件專利總有個轉讓的過程

逐年專利轉讓的趨勢也是重要的資訊之一

專利轉讓的圖表看出各家各有本事

功能矩陣圖顯示Apple從各授權人分別取得專利類別的比重

其他應用參考:
http://synergytek.com.tw/blog/2014/01/13/who_sell_patent_to_google/
繼上次介紹relecura這個好用的專利檢索分析APP後(http://enpan.blogspot.tw/2014/01/relecura.html),感謝新聚能Ray與Relecura.com的Alan提供網頁版試用帳號。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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