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太陽能板道路 - 產品與專利

太陽能板可以裝在哪裡?屋頂、玻璃帷幕大樓、曠野、還有水上(如下連結),但也有人放在道路上。如果結構可以撐住大量來往的車輛,這是個很棒的想法,不過待克服的功課還是很多。

參考資料:漂浮太陽能發電廠(產品與專利,日本專利檢索實作)(http://enpan.blogspot.tw/2015/04/blog-post_30.html)

這裡介紹一個鋪設於法國諾曼第Tourouvre-au-Perche小鎮的太陽能道路,這條1公里長、2800平方公尺的太陽能道路共花了500萬歐元,經過2年每天2000個車輛經過的測試,每小時發電3000度(3,000kWh),可以供應一個3400居民的小鎮的街燈所有用電。而設計這個太陽能道路公司COLAS在全球已經承接100個計畫了。

新聞:
http://www.ouest-france.fr/normandie/tourouvre-au-perche-61190/route-solaire-s-royal-veut-deployer-l-experimentation-en-france-4699205

COLAS:
http://www.colas.com/en



Colas WattWay:
http://www.wattwaybycolas.com/en/


US20160035911
這是一件PCT進入美國案,並執行幾次主動修正,原本修正針對消除多重附屬項,之後索性重寫而提出一份新的專利範圍,發明揭露一種道路上的光伏結構(photovoltaic structure),關於如何將太陽能板埋入道路柏油中的技術。列舉新增範圍claim 21,界定一個道路上用的光伏結構,具有不透明的表面,覆蓋有光伏電池的上表面有符合相關規定的道路需要的不規則紋理與微結構。

21. A photovoltaic structure, or a photovoltaic structure for a roadway for pedestrian and vehicular traffic,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photovoltaic cell;
a non-opaque surfacing, covering at least a front face of the photovoltaic cell and having an outer surface which is irregularly macrotextured and irregularly microtextured, with a mean texture depth MTD measured according to the NF EN 13036-1 standard of between 0.2 mm and 3 mm and a PSV value of resistance to polishing according to the NF EN 13043 standard of at least PSV44, or PSV50, or PSV53.


新聞來源:
https://www.inside.com.tw/2016/12/23/worlds-first-solar-panel-road-opens-in-france
https://www.theguardian.com/environment/2016/dec/22/solar-panel-road-tourouvre-au-perche-normandy?CMP=Share_iOSApp_Other

SOLAR ROADWAYS:
這是另一個太陽能地板的設計概念:
http://www.theverge.com/2014/5/26/5751880/plan-to-cover-roads-with-solar-panels-raises-1-million

Solar Roadways:
http://www.solarroadways.com/


以下為相同發明人Scott David Brusaw, Julie A. Brusaw的專利:

US8907202
揭露一種形成網絡的太陽能板的能源收集與散布的技術,核准專利範圍似乎不廣,包括系統與方法,這個太陽能電池系統主要元件為供行人與車輛通過的支撐結構,以及相關控制系統,表面面板倒是為透明的。









US D712,822




Ron

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

維持軟件服務商標的條件 - IN RE: JOBDIVA, INC. (Fed. Cir. 2016)

這是一件TTAB(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上訴的商標爭議案,關於軟體開發商是否要「多做一點」才能持續擁有這個服務商標?

案件資訊:
上訴人:JOBDIVA, INC.
TTAB案號:No. 92050828
系爭商標:2004年獲准服務商標No.2851917:JobDiva


系爭商標涉及的服務為"人事配置與招聘服務、電腦服務",也就是提供招聘與就業廣告的人力資源服務。本次爭議涉及服務商標「JobDiva」是否用在人事配置與招聘服務上,以及是否TTAB正確判斷JobDiva不符商標法,因為商標權人僅提供軟體程式,但並沒有提供更多服務。也就是此服務商標的範圍及於人員招聘,但是商權權人僅開發軟體,但是並未提供實質的服務。

本案例原本起於JobDiva提出撤銷JobVite的商標,理由是「JobVite(No.3103253)」與「JobDiva(No.3013235)」類似,以及商標審查時並沒有細查JobVite與其註冊項目不符。但是當JobVite反訴(Counterclaim)JobDiva並沒有提供商標註冊的相關人事招聘服務,於是TTAB轉過來審理JobDiva的商標有效性,JobDiva, Inc. v. Jobvite, Inc., Cancellation No. 92050828, 2015 WL 2170162 (T.T.A.B. Apr. 16, 2015)。

vs.
(來源:https://www.jobdiva.com/、http://www.jobvite.com/)

涉及爭議的商標如下:
No.3013235


No.2851917:


在TTAB階段,TTAB委員將商標「JobDiva」連結到其推出的軟體,因此要求JobDiva應證明除了提供軟體外有否多做一點(指實質提供人事招聘的服務),因此認為JobDiva商標權無效。經商標權人上訴,CAFC不認同TTAB決定,認為應該要問:『是否JobDiva透過其軟體執行人事配置與招聘服務,以及是否消費者可以藉由連結JobDiva的註冊商標而連結人事招聘的服務,不論這些招聘流程是否由軟體執行』。

"whether JobDiva, through its software, performed personnel placement and recruitment services and whether consumers would associate JobDiva’s registered marks with personnel placement and recruitment servic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steps of the service were performed by software."


CAFC階段:

Lanham Act規定應撤銷連續三年內未使用的商標。根據CAFC案例「On-Line Careline, Inc. v. Am. Online, Inc., 229 F.3d 1080 (Fed. Cir. 2000)」,更準確地,應該是「連續三年未於其註冊的物品或服務項目中使用的商標應被撤銷」。

Lanham Act Sec. 1(a):

§1051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VERIFICATION

BEGINNING OF SUBCHAPTER I—THE PRINCIPAL REGISTER

(a) Application for use of trademark
(1) The owner of a trademark used in commerce may request registration of its trademark on the principal register hereby established by paying the prescribed fee and filing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 application and a verified statement, in such form as may be prescribed by the Director, and such number of specimens or facsimiles of the mark as used a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Director.
(2) The application shall include specification of the applicant's domicile and citizenship, the date of the applicant's first use of the mark, the date of the applicant's first use of the mark in commerce, the goods in connection with which the mark is used, and a drawing of the mark.
TTAB對於法條的判讀,在現今電子商務的時代,當消費者進入公司的網頁並存取當中軟體以執行其中方法,公司即提供使用軟體執行的服務,但認為這是軟體,卻不是商標法定義的服務。於是,CAFC判斷JobDiva提供了網頁服務,這是否如同產品或服務?

爭議在,以網頁提供服務的方式是否僅是提供軟體,或是使用如商標的服務?

CAFC至少同意TTAB對於判斷軟體是否符合這個服務商標的態度:審查時應考量商標如何使用,以及潛在客戶的感受("Board properly noted, “to review all the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to understand both how the mark is used and how it will be perceived by potential customers."),只是因為TTAB認為JobDiva並未提出對應的證據證明他們在提供軟體(網頁)外有提供人事招聘的實質服務,因此作出撤銷商標權的決定。

這就涉及不少「電子商務」的服務商標的「使用」了。如AOL,它提供使用者透過螢幕選單存取其服務,在過去案例表示AOL使用其服務商標識別所提供的服務。如此表示,企業可以使用軟體提供商標註冊的服務。

回到本次爭議商標No.3013235,這顯然對應一個透過電腦網路提供的服務,其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招聘與僱用員工的資料庫、廣告、就業資訊與資源,並協助客戶維護與傳送履歷等,因此,CAFC認為JobDiva的使用連結了商標,並已足夠建立消費者感受與其商標的連結。



最後,CAFC丟回TTAB一個問題:
"whether purchasers would perceive JobDiva’s marks to identify “personnel placement and recruitment” services"

結論:發回重審。

my two cents:
編者對商標是業餘,覺得有趣,簡單的結論是,以軟體(包括網頁)提供服務的商標應要消費者可以感覺到連結到商標註冊的服務項目。

CAFC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960.Opinion.12-8-2016.1.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myprzxr5ir71yyp56uosnsldnyc36ud4)

TTAB No.92050828:
https://e-foia.uspto.gov/Foia/RetrievePdf?system=TTABIS&flNm=92050828-04-16-2015
(備份:https://app.box.com/s/tid1e1uo7drxunztffwnghnnjzqi5wjl)

資料參考:
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6/12/jobdiva-service-software.html

Ron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區塊鏈專利筆記

比特幣(bitcoin),或說數位貨幣、加密貨幣等倚賴的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是個漸漸取代傳統金融行業的一種虛擬交易模式,要瞭解其中技術可以參考相關專利,經過簡單檢索,發現區塊鏈技術主要應用在「數位貨幣」,也就是「經過網路傳遞的加密貨幣」;但應用更多,比如一些專利提到的電子投票、醫療服務、股票交易,交易基於極為安全的區塊鏈因為採用分散式管理,網路上的節點共同維護交易帳本,不容易被駭客破壞;另仍可以中央集中管理,這可以提供"傳統"網路銀行(銀行擔負交易第三方仲裁者)與數位貨幣的連結。區塊鏈的交易技術主要仍是一個平行管理的去中心化方式。

雖然用"blockchain"搜尋區塊鏈的專利是一個很直覺的方式,但是一定會漏掉不少,至少基礎專利應該不會使用"blockchain"這個用語,不過卻可以一窺究竟。

這裡部分資訊源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FinTech專利前瞻趨勢與挑戰金融科技專利現況」簡報: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68216512846.pdf

一些區塊鏈專利分享,從其中可以學到區塊鏈技術。

21 Inc.

(來源:https://21.co/)

–US20160125040
(溯及2014年優先權)
揭露一種具有分享處理邏輯的數位貨幣探勘電路。其為一種具有加密貨幣能力的IC。

應用的基礎就在比特幣,右圖顯示點對點比特幣的運作協定,如節點10以連線12連接其他節點,節點為電腦裝置,每個節點10維護一個關於所有或部分全球網路上以比特幣交易的帳本( ledger ),節點之間將確認每筆交易,以維護帳本的有效性。

右方顯示幾種加密貨幣交易模式下的封包資訊,圖3顯示一筆交易120的封包資訊包括了檔頭122、輸入124與輸出126。檔頭122包括一些欄位,其中記載識別此比交易的識別符、時間與交易資訊。使用比特幣交易時,雙方都有個數位錢包,封包資訊即記載了來源與目的地的數位錢包資訊,輸入124與輸出126也就代表了來源與目的地的數位錢包。

圖4表示交易130,輸入124包括前一筆交易的識別符,以及數位簽章,也就是維護的全球帳本的前一筆交易,並有一記載前一筆交易目的地錢包的欄位126。

圖5為記載以比特幣交易的原始資訊,包括識別符142、區塊高度144與隨機值146。區塊高度144用於識別交易記載在帳本的位置,隨機值146是運算所需的值。

此專利所稱探勘演算是用來確認與記錄交易資料,以及產生全球帳本的區塊(block)。

圖6顯示一個區塊150,這就是一個全球帳本,包括有檔頭152、比特幣交易資料140,以及各筆交易內容156。

圖9顯示一個區塊鏈200,其中包括啟始塊150‘(沒有前一區塊),每一個接續的區塊150則如箭頭202顯示指向前一個區塊150。在探勘演算中,裝置收集尚未被區塊鏈200記載的交易資料,使得每個新增的區塊具有識別前一筆交易的識別符,以接續記載在區塊鏈200上。若區塊鏈200上具有連結同一識別符的分支204區塊,將因重複記載而被忽略。

Coinbase 

–US20150262137A1
揭露一種結合區塊鏈內交易的鏈外交易技術,比特幣可以使用數位錢包以電子郵件傳送,因而沒有需要繳付手續費。商人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可以鎖在一個本地端的匯率上。其中提出一種保險庫(vault),其中有多個電子郵件,可以授權轉換比特幣到保險庫外。比特幣的轉換可以讓使用者隨己意定價而交易。

右圖顯示比特幣交易的網路環境12,發明提出第一主機電腦14與第二主機電腦16,使用者18, 20經網際網路22連接前述第一主機電腦14,使用者裝置24連接第二主機電腦16,比特幣交易網路環境12有多個外部節點32A~D,還有比特幣交換電腦系統26與一探勘者電腦系統28,分別連接網路12中的不同節點。

前述第一主機電腦14主要用來交易「區塊鏈外」的比特幣,其中提供一個網站34,提供使用者界面,讓使用者可以登入服務,其中有建立錢包以及管理錢包的功能,這是一種以電子郵件為基礎的數位錢包。

此圖示意表示如何使用電子郵件執行比特幣交易,其中連結就是指向前述主機電腦的網站,藉此可以讓使用者使用網頁瀏覽器進入系統,執行比特幣交易。

一些比特幣交易的網頁界面,其中包括可以綁銀行帳號與信用卡,使得比特幣成為容易流通的虛擬貨幣。

主機電腦中維護的數位錢包。


所述第一主機電腦14包括一個區塊鏈檢查器567以及一比特幣更新器568,區塊鏈檢查器567週期性地檢查區塊鏈,判斷是否有新的交易,若有新的交易即要求比特幣更新器568更新。

如此達成鏈外交易。

Synack 

(https://www.synack.com/)
有關比特幣交易安全
–US2016078221A1
–US9195809B1
–US9015847B1
–US9177156B1
–EP2942750A1
–CN105100042A
–AU2015202373A1

Blockchain 

(https://www.blockchain.com/)
–WO2016022864A3

揭露一種安全接收與計算選票的系統與方法。(區塊鏈的應用)
 這是一種區塊鏈技術,應用在電子投票系統,每個投票機器有條碼刷卡機,通訊裝置與提供投票的電腦,區塊鏈用來儲存投票結果。當有投票行為,每一張票經刷卡機完成投票,這些資訊經加密後更新在投票區塊鏈(voting blockchain)中。

下圖顯示有一投票機器701,有個掃描器702,用以掃描選票,計票以投票軟體703執行,其中包括一個區塊鏈客戶端程式704,當投票軟體接收到投票資料,將加密後傳送到區塊鏈客戶端程式704,投票資料將封裝於區塊鏈封包中,經網路介面705廣播到網路上。

下圖顯示投票區塊之間使用滑動鏈(slidechain)的技術,每個投票區塊1301建立分支區塊,用以儲存投票資料1306,其中安全機制可以防止非授權投票資料,防止竄改。


利用前述滑動鏈的技術,形成唯一區塊鏈1400,其中投票區塊1401產生分支區塊,用以儲存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資料,每個分支鏈包括唯一投票區塊1402,用以儲存由投票區塊1401識別的人的投票資料。

前述滑動鏈用以儲存投票人與投票資料,特別以分支區塊儲存。
當有投票資料儲存在根區塊1502的分支區塊1503時,即應用滑動鏈作為投票資料庫,可將投票資料儲存到每個投票區塊中。每個投票行為將更新計數區塊1505。


美國銀行

(來源:https://www.bankofamerica.com/)
–US20150363769
揭露一種加密貨幣即時轉換系統,所提出的系統包括有多個貨幣轉換規則,也就是將實際貨幣轉換為加密貨幣的技術,並能判斷是否為理想的轉換。
(這是虛擬貨幣風險管理的技術)


目前公開的請求項範圍界定的系統包括有記憶體與處理器,經處理器執行的指令後,讓系統執行:
(1)接收加密貨幣轉換的請求;
(2)接收到價格資料,並取得第一、第二貨幣的價值;
(3)判斷兩個貨幣的轉換是否為最佳?
(4)判斷匯率;

(5)執行最佳轉換。


高盛銀行
–US 20150332395

揭露一種在金融市場中證券結算的加密貨幣技術,其中建立一種加密貨幣協定,可支援虛擬錢包,其中包括證券與現金帳戶,可以管理加密貨幣。提供安全的虛擬錢包交易轉換加密貨幣。


上圖顯示有個交易者A具有一個數位錢包702,要轉虛擬貨幣到另一個交易者B的錢包704,交易者B傳送位址給交易者A,交易者A即產生交易訊息,使用加密技術後,傳送虛擬貨幣,並將此交易廣播到網路上。在網路上確認此筆交易(帳本,區塊鏈),使得交易者A有虛擬貨幣的擁有權。

另外,簡單用幾個關鍵字檢索美國專利(我相信這類新創商業技術還是美國有最完整的相關專利),以下列舉幾件。

SKUChain, Inc.
US9436923揭露追蹤物品來源的技術。
即便物品經過再次單位化、重新包裝或是轉換,系統將點對點追蹤經標記的物品的來源,系統可挖掘出第一、第二加密代碼,其中包括私鑰,可用為標記,具有公鑰,則是用來識別在distributed consensus network的密碼位址。系統可藉由公開連結於原始第一加密可驗證紀錄與原始數量而追蹤一個來源項目,於是系統可以藉由公開至網路,以及公開至連結於新的庫存單元的第二加密可驗證紀錄而重新單位化來源項目。


圖中顯示一個物品來源管理系統200,具有區塊鏈分析引擎202以及交易引擎206,來源管理系統200維護一個加密公鑰的信任管理處210,公鑰用以驗證數位簽章。區塊鏈分析引擎202連接一區塊鏈介面212,此介面可用以存取前述網路中的分散式共識系統,此系統維護區塊中的程序,區塊記載著曾經發生的交易資訊。區塊鏈分析引擎202即用以分析區塊鏈中的交易,以判斷當中的模式(pattern)、事件(event)、趨勢(trend)以及警告(warning),交易引擎206可以存取信任管理處210,以取出公鑰來驗證數位簽章。


此圖描述確認物品來源的流程,系統提供使用者可以利用區塊鏈的技術查詢過去交易紀錄,並產生來源報表,以追溯物品來源而協助做信任判斷。

CA, Inc.
US9413735
比特幣為一個軟體為基礎的點對點交易技術,比特幣一般儲存在數位錢包中,數位錢包儲存在雲端、個人電腦或行動裝置中,使用此錢包即運作如一個虛擬銀行帳戶,讓使用者傳送與接收比特幣,可進行支付,執行的交易紀錄於公開的帳本中,也就是區塊鏈的技術,其中記載了各個交易的比特幣位址識別符。

本篇專利就是將執行比特幣交易的安全金鑰的處理技術,金鑰經一處理成分散在不同儲存裝置中的片段,加強其安全性,之後需要使用的時候,將重組金鑰。

MANIFOLD TECHNOLOGY, INC.
US9397985揭露一種提供交換資訊的加密平台的技術,各種交易資訊記載於公開帳本中,交易資訊如交易雙方識別資料、交易內容,並且經加密保護在帳本中。系統100就是一個交換資訊(交易)的平台,從平台進出的資訊就要經過加解密,包含了帳本142,本篇專利就是討論透過此加密平台中來往資訊的加解密技術。


Mark Russell
US 9135787 B1
提出一種比特幣ATM,其中執行的步驟有:(i)經由用戶介面接收客戶行動電話號碼;(ii)向客戶的行動電話發送資料,包括隨機碼;(iii)接收和確認由客戶通過用戶介面輸入的隨機碼;(iv)接收由客戶經由用戶介面輸入的密碼;(v)經由生物測定學介面接收手掌靜脈圖案;(vi)拍攝客戶照片;以及(vii)判讀照片的識別數據。




本篇參考內容:
http://www.coindesk.com/looming-war-blockchain-patents/

這裡很多資訊源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FinTech專利前瞻趨勢與挑戰金融科技專利現況」簡報: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68216512846.pdf

搜尋區塊鏈資料時,看到前輩的資料:
http://synergytek.com.tw/blog/2016/10/18/區塊鏈技術會引爆還是阻止新的專利大戰發生?/

其他參考:
全球最大區塊鏈聯盟R3(R3CEV LLC,http://www.r3cev.com/)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blockchain/
https://kknews.cc/tech/geormy.htm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lockchain_(database)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