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簡介III - further processing
EPC2000實施後,給了申請人不少方便之門,有些程序都可以延期或是重建,這叫做Further Processing (或許可翻為額外程序,Art 121 EPC 2000)
其中,
- 若申請人忘記了期限,可請求further processing
- EPO可根據規定准予進行額外程序,可參考下列各種期限規定
- 如果核准請求,則可執行further processing
- 此程序仍被Art 87第一段(簽署巴黎公約與WTO會員國可提出EPO申請案),108(訴願程序的時間),112a第四段(請願期限)所規範
比如優先權的主張可以延期到最早申請日後的16個月,或於16個月內提出更正,但這種延期會有費用,且可能也會造成審查的延遲
另外比如:
申請費與檢索費的繳交可延期
指定國家的費用可延期
審查費的繳交可延期
申請實際審查的時間可延期
...
但仍有不適用延期的部份,這類反而是對時間很敏感的期限,比如:
- 優先權的期限(priority period,如要主張優先權,最早申請日後一年內應遞交EP申請案)
- 訴願通知(notice of appeal)
- 檢視請願的通知(notice of petition for review,比如閱卷、複查)
- 此額外程序的請求(request for further processing)
- 重建程序的請求(request for reestablishment)
- 申請案的翻譯期限
- 賦予權利決定(decision as to entitlement)
- 生物寄存(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s)
- 年費繳交期限
- 主張或更正優先權的期限
- 申請補件的期限
- 非單一性時所繳的額外費用
- 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以上這些程序都不能請求further processing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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