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美國專利法改革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H.R. 1249)經2011年6月23日眾議院通過後,再於9月8日由參議院通過,之後就等總統簽署,並在簽署之後一年內生效!
美國專利實務一向領先世界各國,但是卻也不與世界接軌,有自己獨到的處理程序,特別是「先發明主義(first to invent)」,但是「先發明」的判斷牽扯著102、103等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判斷甚大,也產生不少法庭上對此認定的爭議與判決。多數國家採用的「先申請主義(first to file)」在判斷發明前後(或說是申請前後)雖有不公平的可能,但是也是最容易判斷與減少爭議的方式,因此,「隨波逐流」、「與世界接軌」的想法下,造成如今的專利法改革
「先申請系統」建立後,修法主要涉及:
1. 法案修法後,18月後施行
2. 102的先發明判斷以先申請為有效日(簡化美國專利法對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判斷,102,103勢必要有很大的修改幅度)
3. 120(後續案受惠母案申請日)、121(分割案受惠母案申請日)、365(c)(國際優先權)等適用案以母案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
4. 102(a)(d)中比對先前專利以申請日為比對基準
5. 102(b)中相同申請人的1年優惠期以發明人或其他由發明人取得的揭露為準
6. 共同申請人(common owner)的前案不會僅使用在103核駁,也就是可為102(a)的核駁前案,共同申請人也非限制在申請當時的申請人
7. 刪除102(c)(拋棄發明)
8. 刪除102(d)(排除國外案核准、將核准、發明人證明超過一年不予專利的規定)
9. 刪除102(f)(發明人錯誤)
10. 刪除102(g)(先發明日)
11. 廢除國外發明日的判斷
12. 公開使用與販賣不僅限制在美國國境內
13. 120描述會修改
14. 103(a)描述修改
Ron
資料參考: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aia_implementatio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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