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

After Final Office Action

After Final Office Action

通常美國專利局在審理專利申請案時,會給申請人至少兩次的答覆機會,若針對第一次OA(non-Final Office Action)所提的第一次答辯意見無法克服審查委員的核駁意見,就會再發出一次最終審查通知,也就是Final Office Action

如果第一次答辯理由獲得審查委員的認可,或是讓技術處於moot(未決)狀態,通常會有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通知,審查委員可能提出不同的引證案與核駁理由

Final Office Action中,審查委員往往是提出類似於前次的審查意見,或相同的引證文獻,但仍可能在Final OA時提出不同的引證文獻,主因是答辯內容並無說服力,或是僅克服部分審查意見

Final Office Action之後,如果有清楚可核准的範圍時,申請人可以依照指示修正,能順利獲得專利,但若仍要提出答辯,或是不同於審查委員核准的範圍時,通常需要請求接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順便一提,若能在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後的兩個月內提出修正與答辯意見(Response),則可以盡早獲得Advisory Action,而由此得到審查委員的諮詢意見,可據此答辯或是修正

在Final Office Action或是Advisory Action之後,可行的方式如下:
(1)提出答辯說明與修正,若申請案並無任何可核准的範圍,並非能單純提出答辯,如此將遭致拋棄(abandon);
(2)提出接續審查(RCE),提出答辯與修正,由同一審查委員接續審查;
(3)提出面詢(interview),此可與審查委員直接接觸(通常透過代理人),但若無實際可行的答辯方案,此並無太大效益;
(4)提出訴願,於本案pending時先提出Notice of Appeal,提出Brief on Appeal後,由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執行審理;
(5)可再行提出新的、且可與前案區隔的技術特徵,提出部分接續案(CIP)

實務上,在接收到non-Final Office Action,申請人應針對文中的issue提出答覆或是修正,若raises new issues that require further consideration and search,造成審查委員需啟動新的檢索或是審查程序,則將會直接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

另,申請人會考量費用而選擇上述方案之一,RCE是最常採用的程序,但若並非能提出new issue或是新的修正範圍,沒有新意,恐怕仍會被核駁

有時,申請人會另申請一件延續申請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 CA),此申請案不能提出超出原說明書內容的Claim,可以重新提出新的Claim,但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內容,甚至改寫說明書內容,但不能有new matter,這確實很難,判斷在審查委員。CA的目的是提出與母案不同的Claim,甚至能重寫說明書(不能有新的技術),讓此專利技術能夠延續審查,以利有不同的審查方向與結果

Advisory Action的實際範例: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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