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與審查委員的交往中知道一個有關限制性選擇的實例:
當美國申請案遭遇到缺乏單一性,或是實施例太多時
審查委員會發出限制性選擇的Office Action
希望申請人可以選擇一個發明或是一個實施例進行後續審查
通常選擇的對象是主要實施例 或是較上位的範圍
這時,申請人常常希望可以透過修正克服此次OA
其實,雖然可能可以透過修正克服,但是在這次答辯中,仍需提出一個選擇
但是,這時的修正常常也會變得沒有意義
第一是,審查委員仍會再次提出回應我們這次的修正,又一次OA
第二是,修正費用與限制性的選擇費用不同
第三是,選擇後範圍經過下一次OA,再修正也不遲
同事身邊剛好有個很好的案例,歷史大致如下:
1. 收到第一次OA,要求限制性選擇
2. 提出選擇
由下表(uspto審查過程中製作的index of claims)可知,Claims 9-16沒有被選擇
3. 收到第二次針對新穎性、進步性的OA
4. 提出答辯
5. 通知核准
6. 提出修正,將剩下之前沒有選擇的內容修改成核准項的附屬項 (這些自然應該獲准)
由下Claim 9可知,該項已由獨立項改為附屬項,以附屬可核准的項次
7. 再次通知核准
由下表可知,原來沒有被選擇的Claims 9-16已經核准
8. 領證
由M.P.E.P得知
如果在提出限制性選擇 同時提出"可能"克服單一性的修正
審查委員有權再次提出此修正的OA,且可能直接就Final OA,原因是沒有克服前次OA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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