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C在4.15.2011撤銷一件USPTO訴願委員會做出不符再領證(reissue)要件的申請案決議
(In re Tanaka, Appeal No. 2010-1262)
美國專利法第251條規範了Reissue的程序,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251-reissue.html
此案中,申請人Tanaka提出專利案的再領證案,加入一個“附屬項“,但並未改變其他說明書、圖示與權利範圍的內容,此申請被USPTO否決,原因是並未造成原專利案內容全部或部份“失效"(...deemed wholly or partly inoperative or invalid, by reason of a defective specification or drawing,...),不符美國專利法第251條提供申請人改寫範圍與內容機會的再領證的動機。此案中,USPTO訴願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僅加入一個範圍較窄的附屬項並不能在再領證程序中執行,因此駁回請求
事實上,上述對已核准專利提出reissue而僅加入一些附屬範圍的事情是經常發生,專利權人常常會將一些可能產生對競爭對手威脅的專利範圍加入已經核准的專利上,使得專利看起來更為powerful。
因此,參考以前的案例,CAFC否決USPTO對專利法第251條的解釋,同意類似此案的再領證案可以在已經核准的專利權範圍內加入更確認其專利界限的附屬項(更窄的範圍)。申請人在此次決定後確認可以在已核准範圍加入更多附屬又較窄的範圍,以有效保護其發明
Ron
資料來源:BSK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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