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的延續案
美國設計專利的延續案同樣如發明專利一般受到美國專利法第120條的規範(保護)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1/120.html
一些規定:
. 設計專利延續案應在母案存續(pending)時提出
. 母案不得為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20條的延續案包括延續案(CA)、分割案(divisional)與部份延續案(CIP)
. 延續案與分割案內容應完整揭露於母案中
. 設計專利延續案說明書同樣需要註明母案的申請號、申請日與名稱
. 設計專利母案若不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的規定,延續案如CIP案即使補足了揭露不足的部份,仍不符引用120條前案申請日的延續案條件
. 設計專利的延續案不得修改母案的形狀與結構,否則不符120條規定
. 設計專利延續案可以將母案部份線條改為虛線,並不會認定其改變形狀與結構(In re Salmon, 705 F.2d 1579, 217 USPQ 981 (Fed. Cir. 1983))
. MPEP 1504.20特別提到,除非有需要(如interference, 先前技術介入),否則審查委員可以不必審查設計專利CIP案是否有符合專利法第120條的條件(一般來說,設計專利CIP案會被視為與母案不同的設計)
範例:iPhone圖形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
一篇2007申請的設計專利母案(D604305):
此母案有許多子孫案
比如D608366
還有D627790
中間有已遭到終駁的UI設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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