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部份設計專利撰寫範本

中華民國部份設計專利撰寫範本

之前整理了一點中華民國設計專利新制的文章: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3395.html

依照新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規劃了一個涉及主張部份與不主張部份的部份設計專利撰寫範本。

筆記
根據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中第八章「部份設計」的規定,其中:

「說明書」的撰寫規定:
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其中,若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其中「設計名稱」撰寫要點:
  1. 名稱與申請專利的實質內容一致
  2. 以物品之部分組件申請部分設計者,該設計名稱應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
  3. 若品之部分特徵主張設計而難以指明為物品之何組件者,設計名稱則應記載為「物品之部分」
其中「物品用途」撰寫要點:
  1. 部分設計之物品用途主要是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進行使用方式或功能之敘述
  2. 物品用途主要應就該組件之用途、使用方式或功能為說明
  3. 以物品之部分特徵申請者,若該特徵部分不具有使用方式或功能者,則物品用途應記載為其所依附之物品之用途、使用方式或功能
其中「設計說明」撰寫要點:
  1. 就該「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外觀特點加以說明,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藉此幫助瞭解該設計之外觀
  2. 部分設計之圖式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內容,設計說明應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為簡要說明,如: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灰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其中「圖式」規定:
  1. 申請部分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且圖式中各視圖應符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部分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 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其所呈現之視圖應能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若部分視圖均未包含所「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則得省略該視圖
  3. 若申請之部分設計為立體者,應以立體圖並搭配其他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全部外觀
  4. 惟於省略視圖後導致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有不明確時,則仍應補充其他視圖
  5. 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如虛實線(可輔以一點鏈線)、灰階、半透明填色等方式
  6. 「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並無須揭露所應用物品的全部外觀

撰寫範本
範例一,列舉一例如下,顯然部份專利主張的部份為「指示燈的基座」
設計名稱可為:「指示燈之基座」
物品用途可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為指示燈之基座,該基座之底部係用於連接指示面板,頂部則可鎖固於天花版或吊掛於牆面」
設計說明包括: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基座所連接之指示燈,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中實線所圍繞者,係界定本案所欲主張之範圍」


範例二,如下圖,顯然主張專利的部份為「鞋面的條紋」

設計名稱可為:「鞋之部份」
物品用途可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為一供人穿著的鞋」
設計說明包括: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球鞋物品,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中一點鏈線所圍繞者,係界定本案所欲主張之範圍,該一點鏈線本身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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