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USPTO對Myriad案例的態度

USPTO對Myriad案例的態度

USPTO對美國最高法院對「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判決作出回應,也就根據此案例對相關技術的審查基準作出定調。
此判決可參閱先前部落格文章: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1000association-for-molecular-pathology.html

此Myriad案例,最高法院主要是考慮其中幾項直指人類基因「BRCA1, BRCA2」相關嫌疑的癌症基因的權利範圍,認為這些專利範圍只是自然產物(product of nature),不是發明(invention),但對人為製造的基因,如此案例中提到的cDNA,並非是自然產物,為可專利標的。

其中,最高法院判決顯示隔離的脫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DNA)(isolated DNA)非為35U.S.C §101規定的可專利的標的,USPTO表示,此判決改變了PTO審查核酸相關技術(nucleic acid-related technology)的方針

據此,在目前的審查方針中,如果只是分離自然發生的核酸(nucleic acids),這樣並非是可專利的標的,對於僅由自然的核酸與其分段的相關「產品(product)」,不論是否為分離(isolated),審查委員應予以核駁。

反之,若申請專利範圍清楚限制在非自然發生的核酸,比如此案例提到的cDNA(非自然互補基因組),或是經改變序列的天然核甘酸(nucleotide),都還是可專利標的。以「方法(method)」專利而論,根據MPEP 2106規定,其中若採用自然發生的核酸,仍應給予實質審查,並不是不可專利的標的。
相關部落格文章: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mpep-2106-ii-c.html

Ron
資料來源: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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