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可回顧一些AIA的時辰,特別是適用First-to-File制度的時間問題:
一個制度的施行,通常會有制度開始前的適用、過渡時期的適用,以及之後正式的施行等不同階段,美國專利AIA已於2012年9月16日開始實施,不過今年3月16日當日以後的美國申請案才適用First-to-File制度,也就是關係著102,103等先前技術的判斷。
以下這個USPTO提供的圖示表示著上述三個階段,左邊綠色球表示申請日在3/16/2013之前的案子,全部適用先發明制度(first-to-invent)的法律。
右方藍色球表示美國申請日在3/16/2013(含當日)之後的專利申請案,包括所享有的先前申請案申請日都在3/16/2013當日或之後提出申請,這類案子都適用First Inventor to File的法律。
中間紅色球表示一個過渡時期的處理方式,如果申請案申請日在3/16/2013之後,但若其享有的美國國內先前申請案申請日,或是先前國際優先權日都在3/16/2013之前,其中若有申請專利範圍並未被其先前申請案說明書所支持,申請人應提出聲明而使得這些權利範圍適用AIA中first-to-file的法律。
AIA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於2013年3月16正式採用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也可想為First-to-File制度(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3/03/03162013.html),除了一些在這天之前已經適用的後續案外,根據Patently-O的報導,第一件適用First-to-File正式施行的專利案為一件設計專利,同時適用AIA所有新的後續爭議措施,這件領證公告後為D685,381:
這件應該不是適用first to file制度的第一件申請案,申請日為2013/4/1(3/16/2013之後),但看來是第一件核准案,專利為一種筆電的架子,特徵是可以折疊:
Patently-O在提到三件已經公開的發明申請案:20130185143, 20130183063, 20130180060,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係自2013/3/16開始,為何有那麼早公開的發明專利案?理由就是他們都主張了的較早申請案優先權日,比如這件:
US 20130185143,前案經過幾次CA申請案後溯及2011年6月9日的最早申請案(13/156,368)
(如本文第一段所提到的過渡時期辦法,這三件專利申請案所主張的先前申請案申請日都在3/16/2013之前,除非後申請案主張專利範圍並未被先申請案所支持,否則仍適用舊法)
特別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aia.html
後記:
我在美國核准專利頁下了一個條件"APD/3/16/2013->7/30/2013"
目前已有三件設計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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