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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韓國新型專利之一
韓國新型因為採實際審查制,所以整個審查程序、行政救濟程序仍與發明專利一致:
根據審查基準,韓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主要差異就在「專利標的」與 「進步性的水平(技術水平)」,也就是新型專利即便是實際審查,卻是在與前案差異斷造成是否可以專利的判斷標準較「鬆」,只要差異有辦法講清楚,而且具有不同的效果,就應該可以獲准新型專利。註:不過先前有最高法院案例對此界線又讓人不知所措了,日後會在此討論。
韓國專利局網站為了宣導實審的新型專利與登記新型專利的差異,作出流程差異如下:
左邊是一般登記新型的流程,流程前期為型式審查,包括申請的文件要求,之後若要主張專利則需技術評價(technical evaluation),並作出評價後發出通知,包括獲准(有新穎性、進步性)、核駁(分數低)、必要時可以修正,之後才會確認專利權是否穩固。這類先獲准後審查的方式可以讓申請人可以早期獲准專利,對於短週期產品的考量下卻有其有用之處;但是卻因為專利權不穩定而需要後續技術評價,但是評價後的專利範圍「更正」卻常常是限制重重。
右方則是實審制的新型專利流程,顯然與發明專利無異。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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