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發明與新型專利--韓國新型專利之二

繼前篇討論韓國新型專利之一(http://enpan.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886.html)時提到韓國的實審制新型專利其實如同一個專利標的有限制期限僅10年技術水平較低的發明專利。

這個實審制的新型專利施行自2006年10月1日,也就是當日之後的新型專利都要經過實質審查,其實「技術水平低」如果搭配「審查時間快」,這應該是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我國目前採用是先登記再審查,這個事後審查的機制雖可以很快,但是費用從後面產生(不一定產生)也是一個大家要考慮的地方。

還有一個要考慮的事: 
發明專利就是因為曠日費時(這點很多專利局都在提出改善方案,包括歐美日韓)讓人詬病,但是因為專利範圍是透過一次或多次的討論後產生,專利權較為穩固,而且具有彈性,可以先規劃較廣範圍再慢慢限縮;
登記制新型專利因為採先登記公告,之後可能面臨技術評價、更正,如此權利範圍是已經「公告」核准,因此在日後「更正」時格外受限,不能像發明專利那樣靈活,因此登記的公告範圍要十分小心,建議不得過廣,以免技術評價分數低不好主張專利權,而且附屬項建議可以層次地由廣至窄逐漸限定專利範圍,免得受限於登記時的權利範圍架構而造成專利性低落的問題。
目前現行我國專利公告後的「更正」許可範圍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一案兩請則可以兼顧上述發明新型的優點。

韓國實審制的新型專利就比較沒有傳統登記新型的問題,與發明專利的差異也顯示出一些限制:
  1. 新型專利標的限於:物體形狀、結構與其組合
  2. 通常適用技術水平較低
  3.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12, 35條規定,新型專利提出後3年內應提實際審查要求
  4. 若有相關後續「改請」與「分割案」應於提出申請日後30天內提出實際審查要求
  5. 實審要求不得撤回
  6. 如果未及時提出實審要求,則新型專利將被撤銷
  7. 修正時機為智慧局規定的時間內,比較有限制;無法像發明專利的靈活,比如發明專利可於獲准專利前提出修正、在接收核駁理由前修正、答辯理由提出時修正、提出訴願前30日內提出修正
  8. 專利期限10年
  9. 任何人可於公告登記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opposition);公告發明也是;無效(舉發)(invalidation)無限制
  10. 新型沒有加速審查;韓國發明加速審查的要件為:非申請人的他人有相關技術的商業實施;韓國政府認定需要加速審查
  11. 新型進步性的考量在於:是否新型專利界定的"裝置"可以被先前技術輕易推知(easily derivable)(新型專利法第5條);發明專利則是該"發明"是否可被先前技術輕易推知(發明專利法第29條)(差異很模糊)
  12. 後續爭議程序包括:異議(opposition)、無效(invalidation)、更正、更正之無效、技術評價(technical evaluation)
  13. 新型專利獲准公告後的技術評價特色在於: 
  • 可僅針對「特定權利範圍」,而不同於實際審查需要針對全體權利範圍,因此可以用來撤銷部份請求項;
  • 技術評價由各方提出,包括申請人、專利權人、專屬授權人、非專屬授權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韓國專利審查官;
  • 技術評價提出的時機:新型專利申請時、申請日之後、專利過期後;
  • 技術評價決定後,若審查委員找到撤銷理由,會發出初步撤銷通知(notice of preliminary revocation),此時申請人有機會提出回應,包括答辯意見、說明書或權利範圍修正。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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