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中華民國專利之「最後通知」
「最後通知」的設計在於透過給予申請人「最後一次機會」,讓申請人限期提出適當可以克服不准專利事由的修正,而且修正將限定在特定事項,避免一再修正影響審查時程的問題。
中華民國專利法中有關「審查」一節中新增「最後通知」程序,根據專利法第43條之規定,專利局於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但接受拆解請求項而新增的請求項)。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再於專利法第49條規定「最後通知」的效力仍影響進入再審查程序的修正,但此「最後通知」仍可能被「解除」:
申請案經審查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受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經專利專責機關再審查認原審查程序發給「最後通知」為不當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一、再審查理由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
二、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
三、依前項規定所為之修正,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者。
因此,「最後通知」將限制後續請求項之修正,審查委員提出最後通知前,應該考量自己是否已經給申請人適切修正之機會。
簡單的程序我改畫成以下圖示:
不是每個專利申請案會接到最後通知,最後通知的適用時機:
1. 至少申復或修正一次
2. 申請人的答辯或修正已克服全部不予專利理由,但修正後產生新的不予專利理由
不得發出最後通知的情況:
1. 前次審查並未給予申請人適切的修正機會
2. 已發出審查意見,但漏未通知仍有不准專利事由(歸責於審查委員),應另發審查意見
3. 先前審查意見不當(歸責於審查委員),但仍有不准專利事由,應另發審查意見
4. 先前審查意見僅涉及單一性,未涉及新穎性、進步性的情況
可「再次」發給最後通知:
如經發出最後通知後的修正符合規定,且克服全部不予專利事由,但因修正產生新的不予專利事由,審查委員可以再次發出最後通知
「解除」最後通知之流程:
1. 主張先前發出的最後通知為不當(不符最後通知發出的情況)
2. 主張先前最後通知不當的申復有理由,則解除最後通知,因此後續修正可以不受專利法第43條限制
3. 若申復無理由,隨同的修正應受到最後通知的限制(專利法第43條)
最後結果:
不符最後通知的規定(期限、修正規定),將逕為審定
若修正符合最後通知的規定,且克服不予專利理由,將核准審定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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