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ITC傾向作出維護美國公眾利益的判斷

ITC傾向作出維護美國公眾利益的判斷

美國政府/總統否決ITC裁決的依據可能是禁制令涉及了國家與公眾利益,考量有:公眾健康與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力、競爭物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與美國外交、經濟與政治。
我認為這些列舉的情況似乎讓美國政府可以隨意認定,不過,根據前次Apple v. Samsung的ITC否決或不會否決的案例,仍是有跡可循,大概就是看侵權涉及的專利是否為關鍵而不可迴避的技術,因為這類專利權不當主張可能阻礙產業發展;反之,如果專利是可以迴避(比如觸控介面),則可能讓公司思考研發方向而產生進步的動力

Apple v. Samsung的ITC否決或不會否決的案例
禁售Samsung產品的判決: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itcsamsung.html
否決Apple禁售案的判決: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apple-v.html


資料參考: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290994.pdf
這篇由美國司法部和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UNITED STATE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名為的標準關鍵專利在自願FRAND授權下的賠償策略聲明(POLICY STATEMENT ON REMEDIES FOR 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 SUBJECT TO VOLUNTARY F/RAND COMMITMENTS)


聲明主要是針對專利權人若欲要求侵權者賠償,卻遇到FRAND授權反抗產生的問題提出政策。專利權人理論上就是對該發明付出研發投資,而對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有貢獻,因此理論上應該可以合理取得報償,而FRAND defense是保障侵權者可以不受到專利權人的無理求償,但為了取得兩方的平衡,於是作出此聲明。

所謂標準且關鍵的專利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如健康、安全)、提供創新技術而帶給人類方便的技術,如網路、行動通訊/裝置等,不論是機構、電子、電腦或是通訊,只要是相關產品的基礎技術,都可能納入標準。這些已經列入標準的專利,可以形成一個標準的專利組合,任何人想要採用這樣的標準,需要繳付權利金,這樣也就是F/RAND授權許可。這樣對專利權人就僅能被在此標準內獲利,雖可能可以掌握一定的市場,卻不能在形成標準前一般地索價,甚至不能對完全不同標準的技術主張專利權。且當市場切換到另一標準時,這些專利就變成沒用的東西。

"F/RAND授權"成為被告侵權者如果面對不能迴避的基礎專利時的一個防禦手段,同意適當的授權金額,藉此可以排除禁售或是禁止製造、進口的命令;反之,若被告侵權者拒絕支付授權金,而可能遭到禁售/販售/進口或是鉅額賠償的判決。

每一個發明人都應該想要這些專利成為普遍的用途,但是成為標準後卻又讓獲利下降,這對部份發明人/專利權人而言,可能因此阻礙了想要發展新技術的阻礙。

於是,美國ITC當面對專利侵權案時,若其中涉及F/RAND授權的專利爭議將會考量專利權人的利益,以繼續刺激研發、增進產業進步,又顧及競爭力與消費者權利而作出適當的賠償(授權)決定,而不會一昧地禁售。

也就是ITC被要求考量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s),也就是考量相關的排除或禁售若涉及公眾健康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力、產品等,並考慮美國的競爭產品與消費者,作出適當的判斷。
The USITC has a mandate to consider the “effect of such exclusion upon the public health and welfare, competitive condi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economy, the production of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articl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ited States consumers.”

因此,前述提到Apple, Samsung的ITC態度則是合理反映出這個政策。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2/frand-defense.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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