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過去與這幾年行動裝置的原創設計是有目共睹,相對的,Apple的設計專利也應頗有價值,雖這類專利容易迴避,不過Apple就是要透過視覺、行銷、整體訴訟建立一個無法攻破的進入障礙。
從Apple全面利用設計專利對付Samsung的訴訟就知道Apple重視他們設計的DNA: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pple.html
蘋果公司對三星提告的設計專利獲得初步的勝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pplesamsung.html
D618,677為對應iPhone 3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iphone44s.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iphoneipadapple.html
設計侵權的問題無法證明會產生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也未能成功主張禁令:
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cafcsamsung.html
D618,677、D593,087就正在Ex Parte Reexam程序中掙扎。D618,677曾在2012年與Samsung的侵權官司中被質疑與D593,087重複專利,兩件有相同的優先權日:2007年1月5日,但卻源自於不同的設計專利母案,因為保護範圍不脫於同一設計概念,因為面對顯而易見性重複專利(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Apple只能透過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克服,這在法院階段是行得通的,有前例可循。
這兩件設計的差異比對:
順便參考兩者的母案:
D618,677的母案(D558758)
D593,087的母案(D558756)
iPhone外觀設計的先前技術比如:JP D1241638, JP D1204421, JP D1009317
JP D1241638
JP D1204421(如果案子沒找錯,大概就是那個盒子也有兩層具有圓角的框)
JP D1009317
D604,305同樣也面臨美國再審程序的挑戰,這件有關ICON設計的專利面對頗有威脅的眾多前案:
D604,305
從一些先前技術可以看出為了無效一個案子,對手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JP D1235344
同一系列還有JP D1235348
除了其中ICON相關的專利外,提出的先前參考文獻還包括早期NOKIA在內的各種手機/手上電腦中的介面設計,有些還頗有iPhone的味道,真是琳瑯滿目:
利用上述設計,特別是範圍較具殺傷力的D618,677,所成立的侵權訴訟賠償列表如下,來源為:http://www.fosspatents.com/2012/11/apple-files-terminal-disclaimer-for.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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