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對Samsung求償22億美金的關鍵專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4/applesamsung22.html
相對於前一波以觸控使用者介面與設計專利作為主打,本次關鍵專利除了滑動解鎖外,其餘比較像是系統軟體方面的技術:
Apple:
US8,046,721(滑動解鎖)
US8,074,172(自動完成)
US5,946,647(快速連結)
US6,847,959(通用型介面)
US7,761,414(資料同步)
Samsung:
US5,579,239(遠端影片傳輸系統)
US6,226,449(錄製與重現數位影像與語音的裝置)
相對於第一波訴訟的賠償金額,這次顯然少了許多。
前次訴訟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pplesamsung.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1221.html
第二波Apple v. Samsung訴訟在地方法院階段告一段落,Apple並未獲得很大的勝利,除了一些實際損害賠償的估計外,理由更可能有不少心理層面:
- 訴訟賠償金額的設定本來就像是買賣雙方在喊價一般,先訂高價,再讓對方(陪審團)去殺價;
- 另外的因素可能就是專利的強度,畢竟Apple的專利是在使用者經驗,而不是所謂的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專利;
- 以最近的產品來看,Samsung除了獲得商業成功外,更積極努力地迴避Apple專利;
- 不一定陪審團也在努力避免外界認為美國公司在本土的保護色彩,畢竟Apple在美國以外的訴訟都不如預期;
- Samsung後面有個Google在撐腰,這也是影響之一吧!
- Apple其他專利訴訟的參考,也就是Apple v. Motorola的訴訟也影響到對Samsung的判決;
- Apple的部份專利的專利性也遭受質疑(陪審團事實上"可能"並未考量有些專利正面臨撤銷的危機);
- 再來是,Samsung本身也是擁有極大的專利能量,也能讓Apple踩到侵權的界線。
訴訟中,不僅Samsung侵害了Apple的專利,Apple同樣也侵害了Samsung的專利,並判賠15萬美金,雖是小錢,但是也具有指標性,至少證明Apple"漸漸無法"那樣壓倒性地橫掃對手(updated on May 9, 2014),而且也可能影響了陪審團的心理,因為Apple大量宣傳自己的獨創性以及對手都是copycat,但是一旦有侵權疑慮,整個論調就可能面臨考驗,這只不過是行銷的宣傳手法!
(照片來源:http://www.technologyreview.com/view/423179/with-ipad-2-apple-extends-its-lead/)
現階段訴訟結果表示Samsung部份侵權成立;Apple同時也侵害Samsung一件專利。其中陪審團並未考量有些Apple專利正面臨專利性不足的問題,比如US8,074,172正在訴願中,滑動解鎖US8,046,721專利在歐洲受挫,因為不具技術性。
針對Apple專利:
Samsung全部的被訴產品都侵害US5,946,647(Claim 9, 快速連結),不過這件專利曾經在CAFC打有效性訴訟時,已經被法官以較窄的範圍解釋,因此應該比較容易迴避。
Samsung產品並未侵害US6,847,959(Claim 25, 通用型介面)。
Samsung部份產品侵害US8,046,721(Claim 8, 滑動解鎖),從Samsung的眾多產品來看,確實已經有一些產品不用如蘋果iPhone/iPad的解鎖方式,其實蘋果公司也並以此案未對所有三星產品提出侵權主張。
Samsung產品並未侵害US7,761,414(Claim 20, 資料同步)。
Samsung產品侵害US8,074,172(自動完成)。
針對Samsung專利:
Apple並未侵害US5,579,239(Claim 15),這是Samsung買來的專利,揭示一種遠端影片傳輸系統,專利範圍Claim 15只有兩個元件:具有可即時取得影片模組的電腦,以及透過行動頻率傳輸影片的手段,但這樣侵權不成立也算是匪夷所思!
15. An apparatus for transmission of data, comprising:
a computer including a video capture module to capture and compress video in real time;
means for transmission of said captured video over a cellular frequency.
US6,226,449是Samsung自Hitachi買來的專利,揭露一種錄製與重現數位影像與語音的裝置,技術為在小型裝置(如手機)內的數位檔案管理技術,就如一個可以拍攝靜態或動態影像的數位相機,技術包括影音壓縮、解壓縮、重現、顯示等。
Apple判賠15萬美金:
後語:
Apple第一次被判對非標準專利的侵權成立,具有指標性意義,這讓蘋果公司落於將來需要交叉授權的窘境,這就不像是我們認為所向披靡的Apple了。
Apple手上還有不少專利,不一定還有下一波,但顯然Apple不再是那麼令人可畏的公司,她的產品設計也不在主導大眾喜好,而是會慢慢妥協於整體趨勢的。
資料參考: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4/05/apple-wins-119-million-in-patent.html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4/02/apple-samsung-provide-final-list-of.html(雙方系爭專利列表)
判決文: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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