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文章參考,德國專利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4.html
專利訴願:
根據實務,德國發明專利審查會把時間拉很長,過程中需要解決各種審查委員提出的疑問,當疑慮澄清後,如果有明顯先前技術,要針對技術性的核駁意見提出答辯、面詢(oral hearing)等動作,直到所有問題都解決,當可獲准專利。一件案子來往3-5次,甚至更多,是常見的情況。
如果沒有克服先前技術的情況,最終還是有個終駁(final rejection),不服即應提出訴願(appeal),由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審理。
法院系統: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於1961建立,受德國聯邦司法院轄管,共分有29的委員會,共119位法官,算是德國最大法院之一。
德國法院組織圖:
法院系統(聯邦法院就是最高法院,這是本編依照官方圖式重新製作的):
一般法律系統:
在德國,專利侵權訴訟可以由民事法庭審理,初審就在德國境內12個地方法院之一進行,每個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都設有一個專利糾紛辦公室(specialized patent dispute chamber),每個chamber有三個專門審理專利糾紛的法官,法官不見得有科技背景,但都經驗豐富。即便有12個法院可以處理專利糾紛,但是多半都是集中在一兩個地方法院中。
對於地方法院的裁決,原告或被告都可上訴到高等地區法院(Higher Regional Court),每次爭議也由三位法官審理,但是僅審理法律議題(legal issue),也就是如其他多數國家的法律系統,真正的侵權事實是由地方法院判斷,上訴僅是討論法律問題,包括地院意見是否合法、專利權是否有效行使等。但如果有新的事實(new fact),仍會針對新事實進行審理。(美國由地院陪審團討論侵權事實,CAFC或最高法院則是對判決提出觀點,或針對專利是否有效進行判斷)
如果不服高等地區法院決定,可以繼續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聯邦法院將同時審理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權訴訟,也是最後一審。聯邦法院分為25個評議會(senates) ,都設有大法官,其中第10評議會(10th senate)就是審理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專門法庭,同樣是根據事實而針對下級法院的裁決作出意見,但不允許有新的事實。
如果下級法院已經參酌足夠的相關事實,聯邦法院即針對上訴理由進行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並可能參考口審前提出的專家證詞,一般進程約18到24個月。一般來說,聯邦法院最終判斷損害賠償是否根據事實,如果判斷下級法院並未參酌充分的事實,會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直到得到足夠事實。
如果是專利權有效性的爭議,最高法院除了法律意見外,更可參酌事實、證據,聯邦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被上訴或挑戰,針對專利權爭議,聯邦法院主要有三種決定:專利權不變、專利權被修改或限制,以及專利權無效。其中專利權也可能是由EPC進入德國的。
專利法院系統:
除一般法律系統外,德國於慕尼黑另設有專利專責的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專門審理專利無效訴訟(nullity action),主要是根據事實判斷專利權是否存在,其中具有法律與科技背景的法官,共5位,並設有法律背景的主持法官。
不服聯邦專利法院的決定(指專利無效訴訟),可以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由聯邦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是否有效。但聯邦法院不會根據專利是否有效而判斷侵權與否。
在德國,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訴訟是兩條平行的訴訟,無效訴訟由聯邦專利法院審理,侵權訴訟則為一般司法系統進行,並不互相影響。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一般是以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作決定,但是,如果一旦專利無效訴訟開始,至少審理專利侵權的法院不會作出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決定,但仍會繼續訴訟程序。
如果,一旦專利無效訴訟已經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可以對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提出動議(motion),要求暫停訴訟以待專利權確定。如果無效證據明確而清楚,且證據並未見於過去審理過程中,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因為專利無效訴訟進行中而停止審理,不過這類情況仍比較少見。
參考資料:
http://www.boehmert.de/uploads/media/IP_China_Magazine_1_eng_01.pdf
https://www.bundespatentgericht.de/cms/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2/German%20Patent%20Litigation%20System%20and%20Proceedings.pdf(台歐盟智慧財產權講座講義)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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