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比對分析筆記
侵權比對是一件核准專利的專利範圍比對一個產品,首先判斷文義讀取,當落於文義讀取時,會檢查是否適用「逆均等論」,也就是判斷是否文義已經排除了特定特徵,若不適用「逆均等論」,侵權成立;反之,侵權不成立。
當未落於文義讀取,則會檢查是否適用「均等論」,若適用,會討論禁反言,若適用禁反言,表示侵權不成立;若不適用禁反言,表示均等論適用,侵權成立;反之,若不適用均等論,侵權不成立。
以下是中華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的流程:
根據美國專利法,侵權的型態有:
直接侵權(Direct Infringement 35 U.S.C. 271(a)),涵蓋未經授權製造、使用、販售、提供販售、進口任何已專利之發明(中華民國專利法第58條:[排他權]...物之發明...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使用該方法、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引誘侵權(Inducement to Infringement 35 U.S.C. 271(b)),主動引誘侵權。
共同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35 U.S.C. 271(c)),販售已專利機器、製造、成份的組成、使用專利程序的裝置、發明部份的材料,知道其為製造專利物品,而非用於非侵權的使用,列為共同侵權者。
製程侵權(Process Patent Infringement 35 U.S.C. 271(g)),未經授權而進口、供應販售、販售或使用根據專利製程製作的物品。
侵權鑑定:
- 文義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全要件原則
- 兩階段判斷步驟(two-step process)
- 確認請求範圍
- 是否請求範圍界定的發明被侵害
- 解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
- 請求項文字之一般與慣常意義,若不同,應依照發明人說明書中給予的定義
- 參考說明書揭露內容與審查歷史(prosecution history)
- 如果請求項意義不明確,可採用外部證據,如專家證詞、教科書
- 法院(法官)可依法解釋專利範圍,但各方仍有權對陪審團解釋是否侵權
- 法院可被要求提起Markman Hearing(聽證),而作出請求項解釋
-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便被告侵權物未落於文義侵害(疑似侵權物包括權利範圍的每個元件),但功能、手段與結果等效,仍可能因為適用均等論而侵權成立。
- 美國1966年最高法院判例「Graver Tank & Manufacturin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 85 USPQ 328 (1966) 」確立均等論適用的判斷原則如下,若被告疑似侵權物缺少其中之一要件,侵權不成立,反之,侵權成立(判例內容可參見: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4827.html),均等論的適用仍應逐元件判斷(element by element basis):
- 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perform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 使用實質相同的手段(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 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to obta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results)
- 均等論的另一判斷測試來自CAFC案例Hilton Davis(內容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4955.html),提到一個均等論是否成立的無實質差異的測試「insubstantial differences」,這仍與上述Graver Tank判例一致。也就是,當被告疑似侵權物並未落於文義侵害的判斷中,但是與專利範圍所界定的範圍沒有實質上的差異,仍符合均等論適用。
- 所謂「實質上的差異」的判斷可以參考以下因素:
- 比對被告侵權物與申請專利範圍元件,就相關技術的人來看具有已知的互換性(known interchangeability)
- 是否有蓄意仿製的證據(intentional copying)
- 是否存在有蓄意迴避的證據(attempt to design around)
- 法院判斷均等論適用時,仍在於如何解釋專利範圍,也就是對公眾告知,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所涵蓋範圍、不涵蓋的部份,因此,如果判斷被告侵權物因為請求項權利範圍的限制而產生實質的差異(substantial differences),侵權不成立。
- 均等論適用的阻礙(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
- 歷史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用來限制均等論的適用範圍,從答辯歷史可以得到系爭專利所曾經拋棄的權利範圍,從以上提到的Hilton Davis案例可以得到相關專利權人曾經在為了取得專利權的答辯過程中拋棄了可以涵蓋的溶液酸鹼度,這個答辯歷史成為均等論適用的阻礙。
- 習知技術成為均等論適用的限制(可稱"先前技術的阻卻"),如果均等論適用的範圍涵蓋了先前技術,則均等論適用範圍將被限縮。也就是,被告侵權者可以聲明被告侵權物採用先前技術而迴避均等論的適用,證實後侵權不成立。
- 歷史禁反言的效力:
- 答辯過程形成的歷史禁反言可以用來對抗侵權告訴
- 如果專利權人可以證明答辯過程的修正與可專利性無關,法院應對此決定是否適用禁反言
- 當專利權人無法證明答辯過程的修正無關專利權的取得,法院應判斷修正產生禁反言
- (Markman hearing)法官判斷侵權是否成立時,可根據上述各種侵權判斷原則,作出權利範圍解釋(同時參考說明書記載與答辯歷史等內部證據),並引導陪審團瞭解專利範圍,而作出侵權與否的裁決;若經內部證據仍無法清楚知道專利範圍的邊界,法官仍可考量專家證詞、教科書等外部證據。
- (Hilton Davis)陪審團判斷侵權是否成立時,在均等論適用時,應採用被告侵權物與系爭專利範圍是否有實質差異,包括考慮請求項均等範圍、專利說明書、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等因素,以平衡證據
資料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4827.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4955.html
資料來源:
http://www.sughrue.com/files/Publication/bf405fd0-6b2f-4c0c-a869-8f22577aaa98/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966ae4db-bb96-4a16-8497-96c2be747837/infringement.ht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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