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100多年前的NPE(patent troll典型特徵)

"patent troll"這個名詞誕生似乎是這幾年的事,不過就patent troll不從事生產而僅以專利授權為獲利方式的定義來看(應該是朝比較非善類的角度來看),應該早早就有這種"職業",特別是專利制度愈早、愈成熟,就愈有可能。

從這io9.com的文章看到這個訊息:"100 Years Ago, This Man Was The Original Patent Troll",我這裡不是僅"直接翻譯或是轉貼文章"。

這裡提到一位老兄"George B. Selden",誕生於1846年,在耶魯主修工程,之後獲得律師資格,從google patents資料庫很容易找到他的專利。

George B. Selden的工程背景讓他"改良"了"自動車",不過在沒有"檢索"專利以前,通常都以為沒有別人在做類似的事,特別是100多年前,要知道專利的資訊是很難想像的困難!George B. Selden當時開發了這個路上引擎(road engine),直接用google patents鍵入"George B. Selden",第一件就是了!

這裡順便帶出patent troll典型特徵。先表明這些只是我的整理,表示patent troll有這些特徵,但不代表本次討論的專利權人George B. Selden有如何重大惡意,畢竟,如果有技術貢獻,拿到"合理"報償才是專利制度的價值!(這位老兄還是有自己的歷史定位:http://www.kcstudio.com/selden.html


特徵一:擁有專利(甚至本身有從事研發,但不生產)
George B. SeldenUS549160發明人與專利權人

US549160於1879年提出申請,在1895年11月5日核准專利。揭露一種具有一些齒輪的行走裝置,有推進、轉向機構組成的一種壓縮與多缸形式的燃油引擎(liquid hydrocarbon gas-engine),有油缸、動力軸、離合器,可供載貨。相對於建立於1903年6月16日的福特汽車以及1908年的T型車,這專利已經早了不少年,也已經看到現代汽車的雛型。(補充:賓士車廠於1883年成立、BMW於1916年創立,顯然汽車工業在這段時間已經頗為成熟)

從公報看US549160很有歷史的痕跡!

Claim 1:
1. The combination with a road-locomotive, provided with suitable running gear including a propelling wheel and steering mechanism, of a liquid hydrocarbon gas-engine of the compression type, comprising one or more power cylinders, a suitable liquid-fuel receptacle, a power shaft connected with and arranged to run faster than the propelling wheel,an intermediate clutch or disconnecting device and a suitable carriage body adapted to the conveyance of persons or goods, substantially as described.

特徵二:先前技術的改良(改良可能不大,但可以取得專利)
George B. Selden在耶魯讀工程,讓他具有研發能力,且瞭解甚麼技術會有發展,此專利是一個應用內燃機的機器,改良自學引擎的人一定知道的「Brayton engine」,此案似乎還是頗有份量,只是專利獲准是等到整體技術成熟(先從歐洲),且美國開始有車廠成立,包括福特汽車。

特徵三:懂法律,善用制度
當年的美國專利制度保障專利期限自"核准日起17年",甚至在得到專利局回應(比如審查意見)時,會有"兩年"這麼長的回覆期限,小心注意這個期限可以讓專利一直被延長。這產生專利的潛水艇效應,"等到"有人成功、賺到錢、浮出檯面,再讓專利核准公告,不論審查時間多久,還有17年專利期限。

此專利自1879年提出申請,到1895獲准專利,期間就近20年,直到汽車產業成熟,還頗有耐心的。

特徵四:出手(用專利騷擾從事生產的對象)
George B. Selden之所以被作者稱為是patent troll,主要理由他就用這件專利從不少車廠取得授權金(文章指出還有車廠標榜是Selden授權使用),理由之一就是他用這專利騷擾福特汽車很多年。

特徵五:進入訴訟,不過"不從事生產"可能就是致命傷
訴訟大概是獲取權利金的有效手段,因此不願在法院處理的就尋求和解。不過福特不同,亨利福特不爽專利權人George B. Selden,在法院聲明專利權人並不從事生產,證明專利無法實施。George B. Selden也企圖自己製造相關車輛,不過卻僅能走5碼的距離。

福特汽車在開始的訴訟敗訴,不過上訴後即勝訴,理由是這件專利是二行程引擎,福特汽車採用四行程引擎。

其實,過了很多年之後,還是有人替George B. Selden平反,畢竟技術貢獻不代表一定要從事生產。
http://www.kcstudio.com/selden.html

原始文章:
http://io9.com/patent-trolls-go-all-the-way-back-to-victorian-times-1702574160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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