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歐洲統一專利與統一法院(一些資訊整理與現況)

歐洲統一專利相關法規與翻譯協議: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61:0001:0008: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361:0089:0092:EN:PDF

歐洲統一法院實施日也就是這些法規的實施日。歐洲統一法院的實施條件就是25個統一專利會員國完成協定簽署(signature,已於19 February 2013完成),並由至少13國完成批准(ratification),而批准的國家應包括德國、法國與英國。

歐洲統一法院審級包括有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與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一審法院包括設於巴黎、倫敦與慕尼黑的中央法院(central division)與歐盟各地區性的法院,專門審理專利爭議,包括無效/答辯案、不侵權官司等;各國法院、各專利局的上訴案可以統一由盧森堡的上訴法院審理。

但是一旦有了歐洲統一專利,就有可能有人濫用這個"超大的權利",特別是大企業,可以"欺負"各國比較沒有專利佈局的小企業,或是隨意興訟,讓人不堪其擾而要求和解,或是可能被惡意要求禁令(大企業以質押換一段時間禁令以等待專利無效審查結果)、"大區域下的"損害賠償等。

下圖表示在歐洲統一法院對於請求禁令的審理程序:
(資料來源:http://www.industrycoalition.eu/

上圖描述禁令的時間序,地區性法案審理專利侵權與有效性案件,一旦發覺侵權成立,法院將可核發禁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歐洲。不過是否侵權成立與否,都仍影響規模不大的公司在此消耗,特別還可能在專利性不明的情況下,"等不及結果",即已經獲得禁令。

如此,相關侵權訴訟或是賠償都應該在專利有效訴訟底定後才進行;在核發禁令前,法院應該考量公平性、比例原則等,避免產生不當過分的損害判決。

那麼,歐洲統一專利制度/統一法院等會在何時開始實施,除了排除了一些障礙(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jeu.html),條件是如前述有13個會員國批准法案,曾經有報導是在2015年,至今還沒有影,有位歐洲代理人說,2016年中可能可以,也可能會延到2017年,這個講法也如http://www.twobirds.com/網站所講:

"the UPC will most likely go live in late 2016 and be ready to receive its first cases in February 2017. "
(http://www.twobirds.com/en/news/articles/2015/global/update-on-the-unified-patent-court-and-the-unitary-patent)

統一法院(UPC)協議: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A1080B83447CB9DDC1257B36005AAAB8/$File/upc_agreement_en.pdf
(或來自UPC網站檔案:http://www.unified-patent-court.org/images/documents/upc-agreement.pdf

歐洲統一法院網站:
http://www.unified-patent-court.org/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定會員國:

目前(Oct. 22, 2015)批准國尚不足:


先前部落格文章:
歐洲統一專利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6.html
清除歐洲統一專利制度障礙的重要CJEU判決(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jeu.html
歐洲統一專利可能於2015年開始實施(http://enpan.blogspot.tw/2014/03/2015.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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