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解決技術問題是一般技術人員的一般行為(歐洲訴願案T 971/92討論)

T 971/92

這是一件名為「對苯二甲酸的純化(Purification of terephthalic acid)」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歐洲申請號:No.86304619.9,申請日在1986年,EPO到了1992年駁回,申請人同年提出訴願。

系爭案的Claim 1如下,界定純化苯二甲酸的條件,說明書則是提出實驗數據,以及純化的結果。
"A method for producing 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 by catalytic hydrogenation of a relatively impure terephthalic acid solution in a polar solvent, characterised by the step of modulating solution hydrogen concentration during said hydrogenation so as to maintain a predetermined Hunter Color Scale b*-value in the 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


審查委員提出引證案US3584039,同樣揭露「對苯二甲酸」的純化技術,並考量相關有機化學的一般知識水平,認為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不具進步姓的主因是先前技術已知相關技術問題,並也提出解決方案,而系爭案所稱調製解氫溶液作為解決純化問題的兩組方案相對於相關領域過去的解決方式為「顯而易知」

不過,為何解決「已知問題」而提出不同(改良型)的解決方案不足以取得專利?

對此,訴願人/專利申請人答辯認為,即便已有習知技術達成純化對苯二甲酸的目的(申請人也同意),但是習知技術並沒有有效的程序可以確保高效氫氣使用,以至於產生浪費的問題,系爭案對此習知缺失提出解決方案。

這類答辯內容需要實驗數據支撐,並透過口頭審查(oral proceeding)說明並提出附加證據,不過,系爭案在口頭審查與答辯過程擱置了原本訴願主要理由(1990年權利範圍),而轉向之後附加的答辯主張(1994年權利範圍),不過,都被歐洲訴願委員會駁回。

駁回理由:
先前文獻,包括專利申請案的背景技術揭露內容,已經有相關先前技術,但是如申請案所提解決先前技術的「技術問題」是一種減少有色成份的「優化控制(optimise control)」,即便在口頭審理階段提出了一些實驗圖表,如下,顯然與先前技術已經作出優化。但是,所有解決問題的方式都是在「調整製程參數」,訴願委員並不滿意以此作為對於專利範圍中「so as to maintain a predetermined Hunter Color Scale b*-value in the 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的解釋,認為與先前技術無異



對於系爭案所針對的「技術問題」,訴願委員認為即便先前技術並未點出此問題,但是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先前技術提供的資訊推測出如系爭案提出的解決方案,這是相關技術領域的人可以期待的解決方式。

訴願決定:
訴願委員會認為如果僅是「方案替代」,沒有進步性(inventive step);如果僅是已知問題的技術增進(appreciation),這是一般技術人員的一般行為(RD每天都在做的事),沒有進步性。

但,訴願決定也沒有否決所有技術增進的進步性,如果在特殊的情況下,技術增進仍會有進步性。("The appreciation of a technical problem may thus only contribute to the inventive step in ver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另一個議題是專利範圍解釋與申請人答辯內容之間存在的差異,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反映出如申請人所提出的以很窄的方式解決已知問題,這如訴願決定中所提出的意見,顯然目前系爭案並未滿足所稱解決技術問題的最低條件。

my two cents:
其實本案相對美國案有相同的專利範圍獲准專利。在歐洲,也不是審查比較嚴格,反而比較像美國專利實務中KSR判例對於顯而易知性的判斷原則,如發明是「obvious to try」,將被視為顯而易知。

我認為,本案專利申請人確實已經盡力提出實驗證據作為答辯基礎,但是基於訴願決定中提到有「過窄解釋專利範圍」的問題,也就是「申請專利範圍」無法確實反映出如申請人提出那麼準確(或很窄)的解釋,這恐怕也是本系爭案無法獲准專利的問題之一。

多數發明/專利都是針對特定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若已經有習知技術對一樣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後申請案的可專利性相對降低。但,或許後案申請人可以找出解決該問題的先前技術是否有任何其他缺失,如果後案僅是程序優化、效能增加、成本降低、時間縮短等比較模糊的"進步"效果,這類技術可能要更努力地證明其「進步性」。

T 971/92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t920971eu1.html#q=
(案例備份:https://app.box.com/s/1bbusm18dtnatdgdlc9nftc4n0lcj1tz

應用此案例的歐洲法院判決:http://enpan.blogspot.tw/2015/11/nl-zte-v-vringo.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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