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原始權利授權合約造成整體權利耗盡的案例 - High Point SARL v. T-Mobile (Fed. Cir. 2016)

本篇涉及有點複雜的授權與交叉授權的關係,最後使得原告專利權因為部分權利授權造成整體權利耗盡,案例 - High Point SARL v. T-Mobile (Fed. Cir. 2016)

案例資訊:
原告/專利權人/上訴人:HIGH POINT SARL
被告/被上訴人:T-MOBILE USA, INC., ERICSSON, INC., 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US LLC
系爭專利:US5,195,090, US5,195,091, US5,305,308, US5,184,347

本案系爭專利涉及電話網路的基礎發明,為原本AT&T專利,經幾次權利轉移後,最後到了High Point SARL,例如US5,195,090的轉移過程(判決書內容與Google Patents的記載有些差異,以下記載是針對US5,195,090整理,每案應有差異):

1991年AT&T提出專利申請,顯然是一件很早的電信類發明,專利移轉過程經手的權利人都是著名電信商與銀行,被告(被授權人)也都是知名電信與手機商,如T-Mobile, Ericsson, Nokia等。
1993年獲准專利。
1996年轉讓給Lucent Technologies, Inc.(AT&T的子公司)
2000年轉讓給AVAYA。
2002年再轉給紐約銀行。
2007年轉給花旗銀行。
2008年轉給本案原告High Point SARL。

這些通訊相關基礎專利落入複雜的讓與以及授權關係:

緣起,在1996年,AT&T將專利讓與給其分拆的子公司Lucent,2000年再由Avaya取得,本次原告High Point於2008年自Avaya取得系爭專利

除了專利讓與之外,系爭專利權利變動更涉及專利授權行使的合約,在1996年,AT&T同意非專屬授權給Alcatel,合約中更將行使權自動延伸至AT&T與Alcatel當下與將來的子公司

公司組織在2006年有了些變動,Lucent與Alcatel合併而成為Alcatel-Lucent公司。

AT&T另於1988年與Siemens簽訂非專屬的交叉授權合約,AT&T更於1995年進行公司重組,分成三個實體,也同樣適用與Siemens當年簽署的交叉授權合約中,合約及於這幾個公司將來子公司進行產品販售與服務提供的範圍

2007年,Siemens與Nokia合資建立Nokia Siemens Networks,2009年,Siemens同意這間Nokia Siemens Networks獲得以上專利授權,甚至可溯及2007年。

回到1996年,自AT&T分拆的Lucent與Ericsson簽署交叉授權合約,賦予Ericsson權利至其子公司與相關公司("related companies"),使得各相關公司都可互惠。2013年,Ericsson再授權其美國子公司進行專利訴訟。

侵權訴訟:

2012年,High Point對T-Mobile USA提起侵權訴訟,T-Mobile反擊提出專利無效與侵權不成立的簡易判決請求,在2013年5月,地方法院同意Nokia Siemens Networks與Ericsson U.S.以及T-Mobile的兩個供應商"介入(intervene)"此訴訟成為被告。

在被告的相關產品技術中,T-Mobile的MGW(媒體閘道,連結行動語音網路到傳統電話交換網路的設備)是自Alcatel美國公司購買,另有字Ericsson美國公司購買;網路節點與RNC(無線電網路控制器)自Nokia Siemens Networks購買。

於是,T-Mobile與這些相關供應商提出系爭專利權耗盡的簡易判決請求,理由自然是這些被告產品都是合理授權購買,權利已經耗盡。


在2014年,本案經地方法院(新澤西)同意以上簡易判決,因為被告產品都在有效的授權與再授權下購買,裁決專利權因為已經授權而權利耗盡。

CAFC階段:

專利權耗盡原則(patent exhaustion doctrine)
耗盡原則就是專利權在原本授權販售的專利物品上已經耗盡(“The longstanding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provides that the initial authorized sale of a patented item terminates all patent rights to that item.”),簡單地說,當購買了合法授權的產品時,專利權就不及於該產品,多數國家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對於原告High Point來說,主張的理由自然是被告產品並未涵蓋於原授權合約中,也些後續准予的專利權或合約也不應溯及過往的合約中。

法院的角色就是仔細審視整個授權歷史的每張授權合約,影響最大的就是1996年AT&T與Alcatel的合約:合約有效期間,雙方使用或販售任何或全部產品與服務都在其交叉授權範圍內

法院認為當年AT&T與Alcatel的合約用語異常廣泛("exceptionally broad"),合約及於所有產品與服務,只要是「交換機」以及與行動通訊基礎建設的設備,都在此合約中。

當年1995年由AT&T分拆的三個實體分別為設備公司、服務公司與全球資訊解決方案供應者,AT&T保有交叉授權的權利,上述各公司之間的合約與實體變動使得專利權"下放"到許多設備供應商。

如此,被告購買的產品的來源也都是這些原始公司或是子公司,被告產品也在合約規範下的通訊基礎設備(專利範圍涵蓋範圍),使得被告產品都涵蓋在這個合約範圍中。權利因此耗盡。CAFC作出與地方法院一致的決定。

my two cents:
本案例中,每個涉及的公司都是鼎鼎大名的通訊廠商,沒有Patent Troll,都是實實在在的設備供應商,因此,即便原告取得基礎專利,在權利耗盡的原則下都變成英雄無用武之處。

其實,雖然本案原告一直處於劣勢,但是High Point的論述仍是可以參考的「答辯內容」,將來面對時可以參考應用。

本案原告輸的原因,是因為原來1995年的合約"異常地廣泛",但是可能是個"特例"。再是,各家公司之間複雜的授權關係造成這個最後專利權人面對最殘忍的事實,即便擁有最厲害的專利,因為失去合法被告的對象,讓專利權成為一張廢止,諷刺的是,這些合約還是基於這些基礎專利而建立的。

當自他人購買專利權時,要先調查專利的讓與、授權過程,包括合約、專屬/非專屬/交叉授權等,可減少可能的損失。同樣地,簽署合約注意的事更多。

另外,合約用語(廣或窄,跟請求項差不多)真的也是關鍵之一;專利授權合約的專利權範圍更是重要。

Ron

資料參考:
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6/02/retroactive-license-exhausts.html

判決文: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235.Opinion.2-16-2016.1.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liwct8wdbs7s9iff2efwrk7ckilrisoy

其他文章參考:
權利耗盡原則最高法院案例 - 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s(2008)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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