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不願和解妥協的NEWEGG的勝利方程式 - AdjustaCam v. Newegg (Fed. Cir. 2017)

本篇名稱經考慮改為「不願和解妥協的NEWEGG的勝利方程式」,是否最後會勝利?不曉得,但是至少幾篇看來,NewEgg提供了對付NPE的建議。(updated on July 11, 2017)

NEWEGG, INC是個頗具"侵略性"的"被告",主因是「不惜與對手(通常是NPE)耗下去」,本部落格有三篇報導如下,NEWEGG, INC面對Patent Troll或NPE有很強的戰鬥力,且很在意「費用」誰付的議題,費用是Patent Troll/NPE的痛點,NPE擁有的專利權被撤銷更痛,在過去三篇報導中,包括要求原告NPE返還訴訟中法院費用、證人費用、甚至是律師費用,手段還有撤銷NPE專利。
這回(訴訟法院為東德州(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原告ADJUSTACAM, LLC也是NPE,對包括Amazon的眾多公司提出專利侵權告訴,不過在訴訟初期就已經撤銷多數告訴,因為和解了,這也是Patent Troll/NPE以訴訟逼迫和解的一般結果,但不願妥協的就留下NEWEGG, INC繼續奮戰。


案件資訊:
原告/被上訴人:ADJUSTACAM, LLC
被告/上訴人:NEWEGG, INC., NEWEGG.COM, INC., ROSEWILL, INC.
系爭專利:US5,855,343

原告是這件系爭專利的專屬被授權者,系爭專利關於一個在平坦面上支撐的電腦視訊攝影機的架子,有可旋轉的關節,而被告這麼多,應該有些都是"莫名其妙"的被告使用者!

US5,855,343


被告NEWEGG, INC是個電腦週邊零售商,被告還算是有理可循,因為NewEgg賣場販售的電腦視訊攝影機(如下列舉,摘自原告訴狀)也具有可旋轉關節,只是旋轉的角度有被限制,可能不如系爭專利的靈活。


其中「iHome」:

(截自https://www.newegg.com/Product/Product.aspx?Item=9SIAD245CE5775&cm_re=computer_cam-_-9SIAD245CE5775-_-Product)

(故事過程可以從眾多網路資料得到,過程比結果有趣,往往專利從業人員希望得到一個訴訟的結論,我也常是這樣,結論似乎就表示法院的觀點,甚至提出一個可以遵守的"規則",但其實結論常常是該案件的特殊多種因素的結果,不見得適用每一個案子,不應"以偏概全"。)

和解
本案在多數被告願意和解(理由是和解費用比訴訟費用更低"Many defendants settled for far less than the cost of litigation.")的情況下,被告剩下本篇前言所指具有"侵略性"的被告 - NEWEGG, INC

我猜原告會給被告幾個和解時機(不同和解費用),這剛好也可在判決書中找到蛛絲馬跡,如:
(1)正式提告之前,這時,弱小或是不願花大錢的被告就會和解,但這類狀況除了當事人,原則上不會在訴訟中得出;
(2)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前,被告律師會自己解釋專利範圍,如果有"侵權"的模糊空間,可能就願意和解,本案不少被告在此階段和解;
(3)解釋專利範圍之後,本案在提訴兩年後,法院解釋申請專利範圍(Markman hearing),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旋轉關節的範圍,這時又有被告和解,可能認為侵權的機率多了;
(4)正式進入訴訟中的任一過程,原告可以在訴訟中與被告和解,訴訟也會因此終止。

若不和解,之後的法院程序如專家證詞、探索程序,本案被告就剩不多了,主要是NewEgg

收手
這時,原告ADJUSTACAM, LLC反而退卻,還有被告要繼續訴訟,這也是作為NPE應該要認知的「"認賠停損點"」的退場時機,可能是NEWEGG, INC有名聲在外。

在2012年10月,NewEgg請求地方法院要求原告返還費用(35 U.S.C. § 285),理由是ADJUSTACAM明顯是以訴訟為手段獲利的「客觀的非善意」(理由之一),且訴訟沒有合理期待的成功機會(理由之二)。
"In October 2012, Newegg moved for a declaration of exceptional case under 35 U.S.C. § 285 and an award of fees."

35 U.S.C. 285 Attorney fees.
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


地院態度
本案東德州地方法院兩次拒絕NEWEGG, INC提出返還費用的請願理由是基於「技術上」的討論,因為被告產品確實有機會侵權成立,因此,地院認為原告提訴不符「非善意(bad faith)」或是有任何不恰當的目的(即便要求和解的費用"不合理",卻也沒有規定何謂合理)。


地院算是就事論事。

CAFC決定
NEWEGG, INC在地院-CAFC的程序有兩次上訴,第一次CAFC駁回地院拒絕NEWEGG, INC的請求的決定,第二次就是本次。

主要爭議35 U.S.C. § 285在中所謂的"返還合理律師費用的例外",反正NEWEGG, INC就是想要拿回訴訟律師費用,給NPE下馬威。

這時搬出最高法院對於35 U.S.C. § 285的解釋:所謂「例外」,一般訴訟雙方分別支付各自的費用,但考慮到訴訟一方的訴訟立場的實質實力,或有任何不合理的情事,就是「例外」。


如此,CAFC在第二次判決認為,地院濫權否決被告提出返還費用的請求,第一,地院並未依照第一次CAFC撤回重審的指示;第二,地院錯誤檢視被告提出的證據。

看來,NewEgg第一次CAFC勝訴,也影響了第二次判決,因為地院明顯並未依據CAFC指示做決定,也未正確檢視NewEgg提出的證據重審。

第二次CAFC決定
CAFC判決,地院濫權否決被告NewEgg的請求,同時認為原告的侵權訴訟是基於沒有理由「baseless」的訴訟,沒有合理而正當的訴訟理由,如此發回地院重審。

my two cents:
面對NPE,主要就是「錢」這個議題,特別是US$,索賠對NPE有一定的嚇阻效果。

"無辜"的被告常常也是要支付龐大的訴訟費用,如果要求返還費用,需要理由(例如:指出原告是利用訴訟作為和解的手段),特別是指出原告濫告的理由,至少有前例可循,如:美國法院要NPE律師自己負擔法律費用 - Gust vs Alphacap Ventures and Richard Juarezhttp://enpan.blogspot.tw/2017/03/npe-gust-vs-alphacap-ventures-and.html),還有:

涉及35 U.S.C. § 285律師費用的報導有:


本案原告訴狀:https://search.rpxcorp.com/litigation_documents/155488

CAFC判決: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6-1882.Opinion.6-29-2017.1.PDF(備份:https://app.box.com/s/gu4s9x2oodoahohjv9p121rqqir4mqsg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7/07/attorney-district-awarding.html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