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訊:

被告商品是使用了Mercedes-Benz商標的偽造輪圈中央的蓋子。提告的證據就在Amazon.com購買,製造商是Otis Inc. LA,被告仿冒商品既不是經過授權的商品,也不是Daimler製造的。現在在Otis網站上還看得到型錄,不過按下去就沒有了:http://otisincla.com/product-category/center-caps/mercedes-center-caps/。
訴狀截下的Amazon.com畫面(Amazon.com已經找不到如訴狀的產品,但有很像的,應該是一旦成為被告,商品就被下架,或是改名重新上架):

Mercedes-Benz的幾個商標:

原告在訴狀中做了真偽的比較,看來"疑似"偽造品的底面為鉻金屬:

在訴狀中,為了要加強被告的「犯罪情節重大的印象」,原告強調Amazon.com的營業額,以及高效率販售仿冒品的行為,利用強調被告的知名度來強化可能的「犯罪事實」,並引用過去案例,如Chanel, Johnson & Johnson等公司過去與Amazon.com的"過節",都讓Amazon.com下架侵權產品。
甚至還搬出Amazon.com網站上公告的「反仿冒」宣言,處處要強化這個網路巨擘的侵權行為。

提告的理由,多數是因為仿冒品影響了正品的銷售、不公平競爭,以及仿冒品往往品質較差,且會削弱正品商標的名聲。
本案就等等看結果了,和解的可能性不小,畢竟Amazon.com並非製造商,只是因為販售行為被告,而且,常常的處理方式就是"推給廠商"、下架商品(即便沒有判決確認),將傷害減到最小。再來就是和解了。
my two cents:
這件有個啟示,「商標」在商場競爭上頗有優勢,對付「仿冒品」,比專利還好用。
資料參考:
http://www.ipwatchdog.com/2017/11/15/daimler-trademark-lawsuit-amazon-infringement-counterfeits/id=90101/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