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日本法院制訂FRAND授權與賠償的規則 - Samsung v. Apple

(舊聞)Apple v. Samsung的專利官司在世界各國都有,比較容易討論的比如美國、歐洲等地,可能是文件取得容易,但其實在日、韓同樣上演,這裡討論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在2014年5月16日的判決。

在日本,Apple對Samsung彼此互相提出多次訴訟。對於Samsung而言,最有力的就是掌握了通訊技術的專利,這種誰也逃不掉的專利就是通訊標準,一旦成為標準,訴訟可能就會被視為濫用專利權(abuse of patent right),並可能以關鍵與標準專利授權的方式對抗(FRAND defense),避免不合理計算賠償與授權金額。對於Apple而言,最厲害的就是觸控螢幕的操作專利,然而這類專利最可能會被認定是抽象而沒有實質技術的專利,也是對手比較容易在後續產品迴避的技術。

FRAND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2/02/frand-defense.html

在2014年5月16日的判決中,宣告系爭專利為FRAND授權專利,如果侵權損害金額在授權額度範圍內,才不會是濫用權利,如此Samsung就不能主張額外的損害賠償。

在此案例中,Samsung要求Apple暫時生產、進口侵權產品(手機),而Apple聲稱沒有侵權Samsung專利,並要求簡易判決Samsung沒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日本下級法院認為部分Apple產品落於專利範圍中,但卻認為Samsung提出的禁制令要求與損害賠償有濫用權利的問題,因此撤銷訴訟,Samsung上訴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系爭專利為SamsungJP4642898(公開JP2008-538480),是UTMS的通訊技術,關於一種行動通訊系統中使用預設長度指示符的資料傳輸技術,在此案例中被視為FRAND授權專利。




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給了一個濫用FRAND授權規範:

如果損害賠償超出基於FRAND的授權費用,就是濫用權利;如果賠償在FRAND授權金額以內,則不構成權利濫用。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ight to damages based on the Samsung Corporation's patent was abuse of the right if the compensation exceeded the license fee based on the FRAND condition, but it wasn't the abuse of the right if the compensation was within the license fee based on the FRAND condition."

Samsung提出的一系列專利都是UTMS標準技術,這是已經成為全球標準的第三代3GPP的通訊技術,且相關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已經制訂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範,這個協會要求會員可以公平、合理與無歧視的條件下使用標準且關鍵的專利技術。

因此,以這類標準專利提出訴訟並不適合作出禁制令的決定,且被授權/被告可以拒絕被要求超過授權金的賠償。

在此訴訟中,Apple還提出反托辣斯的反訴意見,但經調查,Samsung要求的賠償額度,基於FRAND授權,不能超過授權金,如此,也不構成托辣斯。

Apple也曾經與Samsung簽訂授權合約,並提出授權額度上限要求,雖然Samsung不這麼認為,但法院認定Apple有意同意FRAND授權條件,不睬Samsung主張。

因此本案終結,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認為Samsung不能對於已經FRAND授權的產品提出侵權賠償,對於尚未被授權的產品可以要求不超出授權金的賠償。

結論是,(重要)如果損害賠償超出基於FRAND的授權費用,就是濫用權利;如果賠償在FRAND授權金額以內,則不構成權利濫用。

如果被告方不承認侵權,且對抗專利權人,可視為拒絕FRAND的授權條件,如此,一旦侵權成立,將可能被判定禁令或是超出FRAND授權金額的賠償額度

my two cents:
到底專利被視為「標準且關鍵」是好是壞?可能還是因情況而定。

參考文獻:
http://www.eplawpatentblog.com/2014/June/Court%20case%20about%20FRAND-pleged%20patent.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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