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patently-o下的標題極好,就改變一下用在本篇上。本篇很簡單,但在此標題下("教示一個結果並不代表保證這個結果"),本篇變得很酷。
In re Facebook (Fed. Cir. 2018)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FACEBOOK, INC.
判決日:August 14, 2018
系爭專利申請案:13/715,636
系爭專利關於產生連續圖案的技術,就是將使用者上傳的多張照片經過重新調整而顯示出來的技術,一個陣列中讓每張影像佔據的大小不同,可以隨著使用者改變其中之一影像大小,其他影像就改變顯示位置。根據Claim 1的內容可知,Facebook調整照片的考量主要是影像的大小、影像順序,以及顯示陣列的大小,擺好第一張後,考量第一張與最後一張的可用空間,決定第二張影像位置。
在USPTO/PTAB審理過程中,認為以上Claim並不具有新穎性。
案件經上訴至CAFC,爭議在於是否先前技術(Perrodin/US20130238964)有教示此系爭案中處理連續影像(Contiguous Image Elements)的技術?
根據此圖,先前技術在處理影像排列時「並未」考量「連續」的排列方式,如1101, 1102, 1103, 1104等順序,當其中1101改變位置,下圖看來影像順序就「亂了」,事實上先前技術有自己的排列演算法。
根據法院意見,參考先前技術的說明,先前技術處理的影像並未要求「連續」處理影像,例如"Perrodin placed the next images so as to fill each of the next grid spaces, filling them horizontally first, then moving to the next row",這樣的描述並未對應到系爭案Claim 1處理影像的方式。
如下圖,其實先前技術在處理影像排列時仍考量了「連續」的概念,如1101, 1102, 1103, 1104等順序,當其中1103放大成四倍(2x2),下圖看來其他影像順序仍保留「連續」排列。
如此,CAFC法官認為,Perrodin所揭示演算法並不要求在重新調整大小或重新排列時以「連續」的方式排列(不是全部都要連續),甚至可以讓一些位置「空出來」,因此「規則」與系爭案不同,在此點上,系爭案並非不具備新穎性。
因此,法院否決USPTO/PTAB認為系爭案不具新穎性的核駁意見,但是...議題並未涉及顯而易知性。
my two cents:
本案雖被發回重審,我覺得Facebook將會面對「顯而易見性」的問題。另外,如果Facebook獲准此專利,專利範圍也不見得有太廣的解釋。
在本案中,當法官討論到審查委員對於「連續」影像的解釋時,審查委員似乎就含糊帶過,但這可能是我們一般心態,覺得技術「看來很像」,不過,法官給了頗為嚴謹的態度,就是,即便結果很像,但是中間演算時「並沒有將連續的精神」放進去(因為沒有要求一定要連續,連續可能僅是特例),就不是像系爭案所要主張的發明。
專利這行有許多「人性」存在,並不見得很理性,就像解釋專利範圍,或是解析先前技術的方式、結果,不同人有不同的角度,不過「邏輯」卻應該一致。
最近與客戶分享課程時討論到「發明精神」,事實上,每件發明都是許多的先前技術的組合,但是「精神(發明核心)」在哪裡,就是專利可核准的所在,甚至連侵權鑑定都要找到「精神」所在,如果對照侵權物有此精神,八九不離十侵權會成立。因此,不能沒有「精神」就「含糊地」想要取得專利權。
參考資料: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8/08/teaching-result-guaranteeing.html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7-2524.Opinion.8-14-2018.pdf(備份:https://app.box.com/s/z9z6vjhakyxz08n3ae95354ezox3pb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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