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用軟體中素材產生的創作仍具備著作權 -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號

本篇討論「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號」,重點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本不以高度創作性為必要」,因此即便使用軟體或網站提供的素材(material)進行創作,作品仍被著作權法保護。

案件資訊:
【裁判字號】  106,刑智上易,67
【裁判日期】  1070726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上訴人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本案緣起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被告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這個著作為「TCA色塊圖樣與描述文字」,但上訴人/被告上訴主張,Canva網站提供設計並下載,但Canva網站保有著作權,因此本案著作權人為Canva,並且,Canva網站提供範本供人製作設計,且為常見圖樣與語句,使得作品"精神作用層次甚低",不具原創性而非屬著作權法所稱著作。另外還有舉證責任的問題,非本篇重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在Canva網站製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並非網站擁有,所宣稱的財產是其中提供的素材(materials),用戶藉由這些素材製作時,也會加上自己的內容(user content),這些權利仍屬於用戶,整體呈現的作品為用戶所有著作權。

法院認為,系爭「TCA色塊圖樣」雖使用Canva 網站所設計,但其既為告訴人所設計應屬所述的「User Content」,依Canva 網站條款第6條已明文排除在Canva 網站所保留之權利之外,因此否決被告主張

(重要議題一)就系爭TCA色塊圖樣部分是否具有「原始性」與「創作性」的議題,法院認為,雖然系爭TCA色塊圖樣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顏色亦無高度創意可言(甚至告訴人自承這個圖樣發想自某健身中心),然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本不以高度創作性為必要只須可表達著作權人個性或獨特性即為已足,...法官認為系爭TCA色塊圖樣外觀所呈現之整體構圖意匠、予人之寓目印象,已產生獨特之視覺效果,足以表現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自具有原創性無疑

(重要議題二)另一議題是,「標語」之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係因標語本身欠缺著作內涵及表達方式,原創性過低之故,但本件系爭敘述文字,均係告訴人為其學校理念所創作之語句,讀者閱讀系爭敘述文字可感受到告訴人對學校理念之表達,已具有創作者之個別性及獨特性,尚難認僅屬一種標語。... 告訴人所享有語文著作權範圍應為整段文字

(重要議題三)法院說明,系爭著作雖係使用Canva 軟體所創作,然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創作」,並不以「單純手工創作」為限,在科技發達之今日,許多創作均係透過先進之硬體或電腦軟體而為,例如「攝影」,即便攝影工具愈來愈強大、愈智慧,甚至不用調整快門、光圈等參數,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攝影者與他人可資區別之個性,足以呈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而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機械之再現,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結論是,上訴人/被告敗訴,主要理由是著作人即便通過網站提供的素材進行設計,甚至也參考他人設計,但是只要創作時表達創作理念,仍具備創作性,並不論創作層次高低,都受到著作權保護

判決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fRFr46oHM0ZQn5Nq9LK64912ZY7Q5ut0%2b1TAm26CTC%2bOU%2f3PGGvhBA%3d%3d

my two cents:
從本篇判決知道著作權的涵蓋範圍廣,而且應用他人素材(如軟體或設計網站中提供的素材,素材本身也有著作權)創作的作品,不論層次高低,都具備著作權。

感謝資訊來源:「育稔法律(https://line.me/R/ti/p/%40vtz0558o)line@」09.05.2018法律新知。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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