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 星期二

Good或Bad Faith訴訟行為的討論 - Sarif Biomed v. Brainlab (Fed. Cir. 2018)

Sarif Biomed v. Brainlab (Fed. Cir. 2018)

案件資訊:
原告/專利權人/被上訴人:SARIF BIOMEDICAL LLC
被告/上訴人:BRAINLAB, INC., BRAINLAB AG, BRAINLAB MEDIZINISCHE COMPUTERSYSTEME GMBH
系爭專利:US5,755,725
判決日:March 21, 2018

本案緣起被原告/專利權人/上訴人Sarif被上訴人Brainlab等提出侵權訴訟,地院判決是專利無效與侵權不成立,被告Brainlab於是提出返還律師費用(35 U.S.C. § 285)的請願,不過被地院法官拒絕,Brainlab上訴CAFC。

系爭專利'725案為溯及1994年PCT案優先權的美國專利,於1998年獲准,關於一種電腦輔助的顯微外科手術(microsurgery)的設備,按照現在頗為通行的顯微外科手術,都是倚賴電腦的科技發展,通過電子儀器、顯像器與偵測儀器的輔助,讓醫師可以進行肉眼無法執行的手術,如系爭專利描述的影像輔助定位技術。


在地院階段,判定專利無效的理由是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明確的結構特徵可以支持專利範圍中有關使用照相機影像與影像資料庫來判斷座標的工具,因此系爭專利範圍不明確,專利無效,侵權也因此不成立。

後來,勝訴的Brainlab追加律師費用的請願,但被否決,因為此案不符合35 U.S.C. § 285規定的例外情事,理由是原告並非基於"bad faith"而提告,只是因為"不明確"而專利無效。

35 U.S.C. § 285
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

在CAFC階段,在審判35 U.S.C. § 285議題時,看得是地方法院有否濫權?有否基於錯誤的法律見解與對證據錯誤的理解而作出錯誤的評斷?

CAFC法官引用兩個案例:Digeo, Inc. v. Audible, Inc. (Fed. Cir. 2007),以及AdjustaCam, LLC v. Newegg Inc. (Fed. Cir. 2017),後者引述前者,後者報導可以參考:不願和解妥協的NEWEGG的勝利方程式 - AdjustaCam v. Newegg (Fed. Cir. 2017)

判斷是否"例外"而可返還合理律師費用的原則是,在凸顯出某一方來自他人(如法院)的實質訴訟立場的強度與其不合理方式下,才為"例外",而可以要求返還費用。



很抽象的原則,在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2014)案中,最高法院則要求下級法院要考量整個環境,特別是訴訟者的動機

可參考報導:地方法院有決定律師費誰付的裁量權 -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Supreme Court 2014)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5/octane-fitness-v-icon-health-supreme.html)。

這裡有幾個要討論的議題:A. substantive strength;B. unreasonable manner。

A. substantive strength
地院法官從原告的論點、證據與專家意見,確認原告Sarif訴訟基於"good faith"。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地院認為原告"從PTAB到現在"的大致一致,包括對於系爭專利的解釋。
雖與專家證詞有些差異,但CAFC認為地院可以自己判斷如何採用專家證詞,並未濫用。
CAFC認為地院在判決中並未有明顯的錯誤。

B. unreasonable manner
CAFC認為地院對於「合理性」沒有明顯錯誤。
地院合理地採用BRI(最廣而合理的解釋)解釋專利範圍,特別是針對其中功能手段用語。
所謂「不合理」的行為,這裡提到,「以反覆的侵權訴訟要求對方和解」,而沒有認真看待申請專利範圍。
這裡提到一個詞"nuisance suit",地院認為原告並非無事滋擾,如對方是NPE。
原告也沒有以延遲作為訴訟策略。

結論是,CAFC法官確認地院否決勝訴方返還律師費的判決,並未有濫用判決的問題。

my two cents:
看來,用訴訟「動機」來看整體訴訟是否有不合理的問題,還比較"實際"。

本篇教示我們,在"good faith"的動機下提出訴訟,其中考量的是訴訟者(通常指原告)前後一致的態度與立場,且提出論點與證據都要充分,不能刻意隱藏事實,避免有"硬坳"的問題。

這件活了完整20年專利生涯(也繳了十多年的維持費)的系爭專利在最後的訴訟中"被判無效",可以說是被現今的專利撰寫標準打敗。這似乎與法律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不同,專利性應該是「實體」的部分;反過來說,當專利權人在「現在」行使專利權,自然應該要符合「現在」的標準,這也是一種說法。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7-1103.Opinion.3-20-2018.1.PDF(備份:https://app.box.com/s/i7roa8pl1u43m0rnqtyu9fsp649ktgcl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8/03/means-function-attorney.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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