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日 星期二

專利權人應主動聲明優先權 - Natural Alternatives v. Iancu (Fed. Cir. 2018)

Natural Alternatives v. Iancu (Fed. Cir. 2018)案件涉及複雜的家族歷史可能造成的瑕疵,就是美國專利制度的彈性造成的典型的瑕疵,在眾多優先權的關聯中,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否被前申請案支持?例如,當中有CIP這種可以新增事物的申請類型,就要小心,償常因為「斷鏈」造成後申請案的專利性問題,而此案又關聯到家族中有前申請案主張了臨時申請案的操作,這也埋下隱憂。

相關案例還有:

案件資訊:
上訴人:NATURAL ALTERNATIVES INTERNATIONAL, INC.
參加人:ANDREI IANCU, 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 OF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系爭專利:US8,067,381(本案源自美國再審程序:95/002,001)
判決日:October 1, 2018

本案緣起Woodbolt針對系爭專利(Natural Alternatives International(簡稱NAI)擁有)向USPTO提起再審無效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USPTO初判專利無效(不具新穎性與非顯而易見性),先前技術還包括系爭專利的「母案」,專利權人NAI向PTAB提起訴願,PTAB作出相同結論,USPTO在此程序成為被上訴的一方。

系爭專利是有關鍛鍊肌肉的技術,權利範圍有關膳食補充成份。

1. A human dietary supplement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of:
an amino acid wherein said amino acid is beta-alanine that is not part of a dipeptide, polypeptide or oligopeptide;
an ester of beta-alanine that is not part of a dipeptide, polypeptide or oligopeptide; or
an amide of beta-alanine that is not part of a dipeptide, polypeptide or oligopeptide.

從系爭專利的歷史可以看到複雜的家族關係,最早溯及1997年母案,當中還有provisional申請案,過程中有CA與CIP案,這也是造就本案爭議的部分。


申請歷史:
在系爭專利家族的一系列申請案中,在2008的第5案(此案為CIP案)申請案,NAI修改了"cross reference",捨棄一些家族的優先權,反而主張了一件家族中2003年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優先權日(35 U.S.C. § 119(e))。然而,這個異常的案子仍在2009年獲准專利US7,504,376。

接著,問題是,接續的後續家族申請案又將中間「斷鏈」的優先權關係補了回來,也就是本次系爭專利'381案,這已經是這個專利家族的第8申請案。

惦惦地取得專利後,因為涉及NAI v. Woodbolt訴訟,又被全盤檢討。由Woodbolt提起再審無效程序,無效理由主要就是異議人主張系爭專利因為「斷鏈」而產生瑕疵,使得母案成為有效先前技術不過NAI爭辯系爭專利所主張的優先權(第6件)仍連結到最初母案,即便中間第5案有了變動,也無關系爭專利的優先權主張


USPTO/PTAB都作出系爭專利因為優先權瑕疵(中間經過第5案)而失去專利性的決定。

NAI上訴CAFC,上訴議題主要是PTAB優先權的判斷是否正確?是否後申請案一定"自然地"繼承前申請案申請日的好處?(NAI主張這個優先權關聯是"vest",已經"賦予權利"的

討論:根據優先權的規定(35 U.S.C. § 120),後申請案要取得在前申請案申請日的好處,要指出前申請案的申請號,並解釋兩者關聯,USPTO主張「優先權」是要主動聲明的

法院的態度也是認為,專利權人應"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符合35 U.S.C. § 120規定,包括要跟USPTO、PTAB與法院證明符合35 U.S.C. § 120規定,這個行政單位不會"預想"專利申請案能不能主張優先權,法院也將這個舉證責任賦予專利權人





其實,判決書也很坦白,專利審查委員或法官並不能仔細理解審查歷史來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主張優先權的規定,因此這個責任交給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

實這個聲明很容易,就是在後申請案中聲明「cross reference」,而證明就是在有爭議時提出後申請案專利範圍受到前申請案說明書的支持,因此符合35 U.S.C. § 120規定。

之於本系爭專利,這是家族中的第8件專利申請案,要溯及最初母案優先權日,會經過上訴爭議的第5案,因為第5案僅主張其優先權為一件臨時申請案,使得本系爭專利無法滿足35 U.S.C. § 120規定,法院認為PTAB在優先權的判斷並無錯誤

又有案例教示我們,若刪除了優先權主張,即為專利申請人刻意放棄優先權主張,根據法條,也不僅適用「明確拋棄優先權主張的該案(本案例指系爭專利前申請案第5案)」,而適用整個優先權鏈


即使NAI承認先前在第5案有拋棄優先權的主張,但應僅適用該案(順便提到terminal disclaimer的主張就僅適用當下的該案),不影響其他後申請案,但顯然(如上摘錄內容)法院不同意這個說法。

(法院似乎"暗示"專利權人NAI並沒有爭辯系爭專利在"單鏈"的優先權家族中,另外,根據USPTO的說法,NAI藉由"斷鏈"來增加專利期限


這裡也提到第5案為CIP案造成的問題,因為專利權人認為該案新增new matter,沒有繼承先前申請案優先權,就"拋棄"優先權主張,因而影響後續案的優先權關聯性。其實,即便優先權鏈中間有CIP案,但是如果仍「主張前申請案優先權」(雖該案claim不被前申請案支持),可以將優先權延續到後續案。



這裡也"暗示"我們可以讓CIP「增加新事物」的claim拋棄主張先前優先權的方式保有專利期限,而不是「繼承到先前母案申請日後建立的20年專利期限」。


"An uncommon but permissible way for patent applicants to avoid losing term on claims that recite new matter is to disclaim the 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s. See MPEP §§ 211.02(a)(III)."

但是(重點來了,有一好沒兩好),這個CIP案與其後續申請案也就僅有較後的申請日,使得造成暴露在「母案威脅」的專利性問題。

"Of course, once the CIP application adopts the later filing date, the CIP application and its children become vulnerable to rejections based on a larger pool of prior art—including former parent applications in some cases."

結論:
NAI不能一方便通過拋棄主張前申請案優先權日獲得較長專利期限,又繼續主張前申請案的優先權好處,因此,駁回NAI上訴理由,維持USPTO/PTAB專利無效的決定(母案影響專利性)。

my two cents:
看來,「優先權」不是自然成立的,是要主動爭取與聲明的。

雖本案專利家族複雜,但也不是多複雜,有更複雜的,關鍵是「中間的優先權鏈」是否夠完整,專利範圍的專利性是否因為「斷鏈」造成損害(母案立即成為先前技術),這是從此案例學到的功課。

CIP案十分容易造成「斷鏈」,而失去優先權的「保護」。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7-1962.Opinion.10-1-2018.pdf(備份:https://app.box.com/s/1mn19b92fyfkheuynh0j2do48dt2glij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8/10/priority-unforced-claiming.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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