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局的「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

本篇摘自智慧財產權月刊253期,題目為「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官方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cp-400-859487-84dbc-1.html;智慧財產月刊253期的主題頁: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53/26/index.html。本篇還包括了日、韓、中、歐、美的相關資訊。

因為修法,之前對「分割案」做了一些小筆記:分割案筆記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12/blog-post_16.html

本篇重點摘錄: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4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 提出「分割申請案」的動機:
    (1)請求項不具單一性;
    (2)原申請案說明書內容記載尚未請求保護的發明;
    (3)原申請案獲准之權利範圍不符預期,而要以分割申請保護的發明
    (4)商業談判或授權利益考量。
  • 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機:
    (1)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
    (2)發明再審查核准審定後;
    (3)新型核准處分後得申請分割;
    (4)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
  • 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案件數:
  • 分割時點統計:
  • 分割申請案申請人多數為外國人,本篇也以台案代表申請人的台積電、聯發科來說,甚少提出分割案。以下為「發明核准後」提出分割案的申請人排行:
  • 美國人愛提「分割案」,當然也與美國人延續案發達有關:
  • 常見分割案的類別有:G06F(電子數位資料處理)、H04L(數位資訊傳輸)、G02B(光學元件、系統或儀器)、H01L(半導體裝置)、G02F(用於控制光之器件或裝置)、A61K(醫用、牙科用或梳妝用之配製品)...。


其他國家:

日本:(與台灣超像,或是台灣很像日本)
提出分割申請案時間點:(1)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可修正期間;(2)授予專利的審查決定副本送達日起30日內;(3)拒絕授予專利的審查決定的最初副本送達日起3個月內。
專利權登錄已完成,專利申請案已非屬特許廳程序階段,不能進行分割。
避免重複審查,審查分割案時,拒絕理由與原申請案或其他分割案相同時,視為最後拒絕理由。

韓國:(簡單明瞭,但條件很硬)
分割案提出時機:在原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可修正期間、收受核駁審定書正本30天內,以及收受核准審定書或訴願決定撤銷核駁審定之3個月內。但專利權註冊登錄後就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如果原申請案被判定無效、撤回、放棄或核駁為最終決定時,不能申請分割。

中國:(頗限制)
申請分割時機: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
若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割申請。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是依據審查意見提出分割申請。若分割案本身存有單一性缺陷,申請人可依照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為例外。
「再次分割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割案為基礎審核。

歐洲:(超開放)
提出分割案的時機:只要在原申請案處於審查中的狀態(未核駁確定、撤回、視為撤回或核准公告),都可以提出分割申請。
若原申請案被視為撤回,但經後續程序後復活或回復權利,仍可可提出分割申請。
分割申請時,若原申請案經核駁,但對核駁決定已提出上訴者,仍允許分割。

美國:(超彈性)
美國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s)包括:連續案/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部分連續案/部分接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CIP)、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DA)、重新領證案(reissue)、RCE等,所述「分割案」僅眾多方案之一。
美國CA、CIP與DA延續案申請時間點為:原申請案放棄前及原申請案核准公告前。(只要前案pending,都可提出CA、CIP、DA)

美國分割申請案,程序上為基於「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中未被選擇的發明所提出的分割申請案。

IP5的分割申請案比對表: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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