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我國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筆記之一

TIPO公布新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50-891201-9f474-101.html


從這張簡化的表來看(原則上不脫一般的理解,標準仍是很寬鬆),可知被認定符合發明定義的電腦軟體發明條件主要是「使用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所實現的發明」,如:(1)有具體執行對機器的控制或處理者;(2)具體執行有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者。不符發明定義的為:(1)人為安排、數學公式、商業方法;(2)單純資訊揭示。

基準中的流程圖:

進步性:
審查進步性時,可舉出有動機結合多件引證案證明發明不具進步性,參考修正後4.2.2.1節規定:
4.2.2.1否定進步性之因素
4.2.2.1.1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由於電腦軟體技術通常可應用於各技術領域,不應僅以複數引證之技術領域無關連性即直接認定無動機結合該等引證。(編按,這是很棒的答辯/申復前言)

其中列舉6種「簡單變更」態樣(4.2.2.1.2節):
1) 技術領域之轉用。
2) 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3) 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
4) 在電腦虛擬空間重現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5) 申請時通常知識之應用或變更。
6) 無助於技術性效果的特徵。


據以實現要件:
針對經常面對的人工智能(AI)方面的發明,常常面對的是「2.1.1 可據以實現要件」,也就是揭露發明內容的程度,如此節提到,電腦軟體發明常以功能界定,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據以實現,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描述實現該功能的相關技術內容(例如演算法),當希望發明人可以適當地揭示其演算法時,常常面臨的問題是『講不出來』,不是不懂,而是不曉得怎麼表達。

本篇審查基準很務實地講出要如何描述這類發明:得於圖式中輔以「1.流程圖」或「2.功能方塊圖」加以說明,必要時,亦得輔以3.資料流程圖、4.虛擬碼、5.時序圖、6.程式碼片段等揭露其技術特徵。(看來這裡建議有6種表達方式)

圖式中若以流程圖表現,說明書應配合該流程圖的操作順序描述方法的各步驟。若以功能方塊圖表現, 說明書應描述該功能方塊圖中,軟體各模組與硬體各構件之相互關連或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對於特別設計之硬體,則須更明確界定構 件之邏輯電路結構,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能了解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並可據以實現。

更進一步地,基準很務實地提到:如係藉助特定的軟、硬體工具或架構據以實現其功能,例如特定的程式語言、函式庫、整合開發環境(IDE)、工具套件、資料庫、 (類)神經網路模型等,不論其屬商用或開源(open source),應於說明書中予以揭露。例如申請專利之發明係以某商用晶片及相關開發軟體套件加以實現,應於說明書中揭露足以特定出該商用晶片、開發軟體套件之相關內容,如晶片名稱與型號、開發軟體套件名稱與版本,以及其他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說明書內容據以實現 之技術內容。

編按,面對發明人採用特定AI演算法時,表示是採用已經發佈的演算法(屬於已知技術),一般希望發明人適當地揭示使用此演算法達成的軟體流程,概念上亦可,主要還是要描述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該發明之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懶人包(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73-893182-61f5d-101.html

我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dl-279430-1805a40a70894a7fbf6eebe20eed2a30.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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