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討論在虛擬世界(可以蹭一下"元宇宙"議題)是否也有不得被污辱的人格權,本篇討論的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395號」,或者可以連結到元宇宙議題,想像在元宇宙中各種可以對照真實世界的事件都會有類似真實世界的規則,並且不勝枚舉,例如,各種虛擬世界的活動都會面對各種權利、義務與規則,產生的爭議也需要有對應的法律來解決,不一定可以簡單地適用真實世界的法律。
(編按,現在很多很多專利布局都基於元宇宙的概念下,然而,若僅是關於虛擬世界的各種應用,如強調沉浸體驗的AR、VR、各種"不需在場"的遠距運用、進入元宇宙的虛擬身分、虛擬空間互動、遊戲等,其實都已經存在大量專利,因此即便是基於這麼新的元宇宙的大架構下,專利布局仍是需要有更新穎、可實施的技術來支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395號」討論到一般認知的法律是規範「真實世界」,若虛擬世界的身分無法對應到真實世界的身分,真實世界的法律(本案涉及公然侮辱罪)恐怕是不能適用在虛擬世界中。
案例中的「原告」與「被告」都是手機遊戲「天堂M」的玩家,各有各自的遊戲暱稱,並處於敵對陣營,被告在遊戲中以各種文字"公然"辱罵原告,上萬玩家都可以看到,原告於是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對被告提出告訴。
審理公然侮辱罪就看證據,並且需要的是「積極證據」(不能讓人有懷疑的直接或間接證據),否則因為無罪推定原則而難以認定公然侮辱。
公訴人列舉證據包括:
被告、告訴人之供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天堂M 角色「 雜魚屠夫」IP位置
會員資料
發話紀錄
通聯調閱查詢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
聊天擷圖
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函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文
被告承認對暱稱「KGB上水姑娘」辱罵,但不認識原告,不知道這個暱稱是誰,辯稱沒有罵人的意思。
被告無罪:
雖辱罵是事實,但是因為遊戲中暱稱「KGB上水姑娘」並無身分、地址等各種連結真實身分的資訊,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暱稱,原告也沒有通過傳播而使得「天堂M」遊戲中一般參與者可以分辨其真實身分,無法由遊戲中暱稱得知真實世界的人物身分,因此與真正辱罵「某特定自然人」不同,僅違反網路禮節,原告不致因「天堂 M 」中暱稱「KGB上水姑娘」之角色受到褒貶而有所影響。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於遊戲群組內張貼辱罵文字,在客觀上,難認原告因此有何名譽或社會客觀評價遭到減損之可言,難認被告於遊戲群組內張文字有「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使原告名譽受損。
因此難認被告構成公然侮辱罪。
my two cents:
看來,這算是頗為保守的(或說落後)的判決,無法形成「元宇宙」適用的判例,但也是因為真實世界法律沒有跟上腳步,法官可能也是依法判決。
我認為,顯然法官不玩遊戲,現在玩遊戲的玩家投入在遊戲的程度可能不比現實生活少,甚至虛擬世界對某些人而言更為真實,可能更看重遊戲中的身分(帳號、暱稱),帳號或暱稱一但被辱或是盜用,都是極大的損失,可能導致玩家「無法在遊戲中生存」(反過來讓真實世界的他感到羞憤),如果法律沒有保障這種虛擬人格權,真是太無法接受了。
因此需要適用元宇宙的法律,即便是虛擬人物,都應有人格權。
然而,要適用元宇宙,依照本次法院意見,只要元宇宙的身分可以對照真實世界的身分,也就是「實名制」,經過嚴格身分驗證讓虛擬世界身分具有人格權,也就可能讓法律可適用虛擬世界,不過,這應該不是最終解決方案。
資料參考:瀛睿律師事務所討論的元宇宙法律問題初探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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