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 星期二

即便是已公開內容仍可能視為營業秘密? - Masimo Corp. v. True Wearables, Inc. (Fed. Cir. 2022)

本案討論的議題是,將秘密公開是否就解除了營業秘密的保護?判決是,不一定喔!

Masimo Corp. v. True Wearables, Inc.案件資訊:
原告/被上訴人/專利權人:MASIMO CORPORATION, CERCACOR LABORATORIES, INC.
被告/上訴人:TRUE WEARABLES, INC., MARCELO LAMEGO
判決日:January 24, 2022

本案緣起原告Masimo對True Wearables提起違反合約(breach of contract)、違反加州與聯邦營業秘密法、違反信託義務(breach of fiduciary duty)以及專利侵權(patent infringement)等告訴,並針對違反營業秘密的主張請求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地方法院核准此請求。案件之後上訴CAFC。

本案議題主要是針對「營業秘密」,Masimo的營業秘密關於裝置中多種生理數據判斷"總血紅蛋白濃度(稱SpHb)"的演算法,要估計出病患的SpHb,這個裝置要射出多個波長的光線到病患的手指尖,再量測出多少光線被吸收,利用演算法估計SpHb。特別的是,這個演算法的公式中有多達257個係數,這個公式就是靠這些係數優化。如何得出這些係數就是本案的營業祕密

本案當事人之一Lamego博士為原告之一的Cercacor實驗室的前員工,並開發了所述的營業祕密,離開這個前公司後,Lamego博士後來短期在別間公司上班,之後就到本案被告True Wearables上班,並開發了「Oxxiom裝置」,這是一種脈衝血氧計(pulse oximeter),並提出專利申請(申請號:16/198,335),還主張臨時案優先權(62/591,158)。

USPTO於2021年1月11日對TrueWearables申請案發出核准通知。此申請案的優先權案'158描述當時在Cercacor工作時開發有關前述演算法中係數(本案營業秘密)的變化之一,當知道此申請案核准後,Masimo即提出違反營業秘密的主張,並要求法院發出初步禁制令藉此防止營業秘密被公開(因為申請案一旦領證後,臨時申請案就會被公開)。

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採用Winter factors判斷是否發出初步禁制令,要考量以下四個條件:

(1) it is likely to succeed on the merits, 
(2) it is likely to suffer irreparable harm, 
(3) the balance of equities favors the plaintiff, and
(4) the injunction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1)營業秘密勝訴的可能性;(2)是否會有不可恢復的損害;(3)衡平原則;(4)發出初步禁制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地院的判決是,Masimo在營業秘密的主張可能會勝訴、有不可恢復損害的風險,以及考量了雙方平衡即判定發出初步禁制令,並認為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CAFC階段:

以下各方的論點都是要證明系爭營業秘密是否是「普遍知悉(generally known)」的內容?

針對營業秘密,Masimo提出證據:
- 有證據顯示關鍵人物Lamego博士在Cercacor工作時將上述演算法係數以營業秘密保護;
Lamego博士在TrueWearables工作時還標示出筆記中的內容是營業秘密;
Lamego博士在對上述申請案審查答辯時提到其中揭示內容屬於營業秘密,不是一般常識。

TrueWearables自然是否決Masimo的所有主張,並認為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地院的判決,以上地院的判決並不恰當。

TrueWearables的答覆之一是,IEEE已經公開過與本次營業秘密等同的演算法,並被相關領域的社群知悉。TrueWearables主要論述是,Masimo提出的營業祕密已經是公開事實,甚至Lamego博士在專利臨時申請案中的內容是從IEEE公開資料得出。

營業秘密的討論:
針對系爭議題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地院的判決是,即便宣稱是營業秘密的公開物,並無關是否屬於「California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CUTSA”)」符合規定的「普遍知悉的資訊」。(重要)

"... evidence of publication of the alleged trade secret irrelevant as a matter of law to whether it is ‘generally known’  under  the  CUTSA."

編按,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是普遍知悉的內容,若內容已經被營業秘密保護,其中若有違法事實,仍不能說違法取得的"已知秘密"都是違法的。地院判定是,證據如IEEE公開文獻,都不能明確表示被營業秘密保護的資訊是普遍知悉(generally known)

然而,怎樣的證據可以證明相關內容不是營業秘密?

法院引用案例Ultimax v. CTS Cement,在特定領域(此案例指的是水泥)中的相關公眾可能知道被宣稱是營業秘密的內容,因為相關水泥成分已經揭漏在專利中。也就是說,專利公開就是一個很標準破除營業秘密的證據,但其他就有證據力的問題。


再如Convolve v. Compaq案例,法院判定揭露在公眾已知的學術文件的內容不是CUTSA規定的營業秘密。

Attia v. Google LLC案例中,宣稱是營業秘密的擁有人授權其他人去公開揭露在專利申請案中的資訊,這樣就已經不是營業秘密。

然而,CAFC認為本案的IEEE文獻或其他可能揭露營業秘密的內容,都不是Cercacor或Masimo授權公開的,仍保有其營業秘密。

CAFC的判定是,因為TrueWearables沒有證明Masimo的證人是根據IEEE的公開文獻得到營業秘密的知識TrueWearables並不能依照自己可查驗的營業祕密來答辯,使得CAFC同意地院判決。

因此,如果要以IEEE等期刊等級的文獻破除營業秘密是有難度的。

補充:
關於Winter factors的案例:是否實施專利為核發初步禁制令的依據,但還有其他條件 - Trebro. v. FireFl (Fed. Cir. 2013)(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4/trebro-v-firefl-fed-cir-2013.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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