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8日 星期二

頂層網域名稱是否可成為註冊商標的案例 - IN re Vox Populi Registry Ltd. (Fed. Cir. 2021)

案件資訊:
申請人:IN RE: VOX POPULI REGISTRY LTD.
系爭商標:87/187,215(TTAB No. 87187215)、86/700,941
判決日:February 2, 2022

本案申請人Vox是頂層管理網域「.SUCKS」的公司,並想要將「.SUCKS」註冊為商標。


本案緣起Vox Populi Registry Ltd.針對TTAB否決商標申請案(申請號:87/187,215)的決定提起上訴,系爭商標如下,英文是「.SUCKS」,中文直翻就是「爛」,或有其他不雅的意思,事實上是關於一個頂層網域名稱".sucks"的「class 42/45」商標申請案。


'941:

'215:

兩件商標申請案在USPTO審查階段被駁回,理由是,根據申請人Vox提交的使用證據,無法使得".SUCKS"成為連結到特定服務的標誌,應該就是識別性不足的問題。申請人提起訴願,TTAB,TTAB委員會認為".SUCKS"無法作為特定來源的識別符(".SUCKS “will not be perceived as a source identifier"),相反地,僅會被視為網域名稱之一。

TTAB認為,".SUCKS"字母或其設計元素沒有能建立商業印象,不具識別性以能承載此標誌為一個註冊商標。

The Board further concluded that “the stylized lettering or design element in the mark does not create a separate commercial impression and is not sufficiently distinctive to ‘carry’ the overall mark into registrability.”

針對
'215案,申請人Vox上訴CAFC。

根據法規15 U.S.C. §§ 1052–53,一個「服務標章」應要識別並區分出一個對應的服務,而如果是一個通用或是敘述性的用語,是無法成為一個來源的識別符("fails to function as a source identifier"),雖然可以通過第二含意(secondary meaning)證明其識別性。這裡引用最高法院案例「U.S. Pat. & Trademark Office v. Booking.com B.V. (2020)」,這同樣關於網域名稱是否屬於通用的案例,可參考:"generic.com"是否是通用名稱? - USPTO v. Booking.Com B.V. (Supreme Court 2020)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7/genericcom-uspto-v-bookingcom-bv.html

上訴議題是,是否商標申請案可以為來源的識別符(source identifier),或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為敘述性(descriptive)的標誌?

(編按,所謂敘述性(descriptive)講的是標章文字是否僅是描述相關類別商品("merely descriptive of the goods")。根據以上討論,要成為一個註冊商標,至少要具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不能僅是描述商品或服務,或是僅是通用文字,雖然最高法院判例表示不能僅根據是否是通用字而判定不具識別性。)

CAFC引用幾件TTAB案例,表示,若要獲得註冊商標,申請人要提出證據證明一般大眾能夠通過申請中的商標識別來源,若僅是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資訊描述,都無法成為來源識別用途。

本商標申請案「.SUCKS」,就法院來說,如TTAB判定,一般消費者會認為這是一個網域名稱,商標申請人Vox本身是網域名稱營運商,其網站中使用「.SUCKS」連結到以此做為網域名稱的商品,Vox提供客戶使用「.SUCKS」指向客戶的某項商品,卻不是作為Vox本身服務的識別符,也就是TTAB與法院認為消費者藉著「.SUCKS」識別Vox客戶的商品,而不是識別Vox提供的網域名稱管理服務。

雖然Vox可以找到證人證明「.SUCKS」可以成為識別Vox服務的商標,但法院認為這些證人比一般大眾"更有見識",應該是相關領域的人,不能代表一般想要申請網域名稱的消費者,證詞不可採。

更者,一般文字如「.SUCKS」要成為註冊商標,要在消費者心中建立特別商品或服務的印象,而不是文字本身的意思,因此觀看此商標的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


判決中提出幾個"經過設計"的文字,但法院仍無法准予商標權的一些範例,主要理由是,僅是一些文字圖案變化不足以建立其識別性



相較之下,本案系爭商標申請案還更為簡潔並以等高而沒有變化的文字為主,不足以在消費者心中建立識別其來源的印象。


CAFC駁回本申請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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