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About Claims XVIII

同不同意Claim中加入「量」的限制?

同不同意Claim中加入「量」的限制,包括尺寸、溫度、比較等?
主觀上,可能加入這些「量」的限制的權利範圍就是表達此範圍與習知技術「差異不大」

而這些限制也是有字意解釋上的問題,比如,權利範圍包括酸鹼值6,是否有包括5或是5.8,答案是「沒有」,因為字意(literally)上不滿足!
卻可以在PH 6之前加入一些模糊的形容詞或副詞,如substantially, approximately

可以定義出兩個或是以上的限制的字則不是模糊的字,如:at least, at most, more than, less than, over, under等,因為這些字眼有限定「邊界」,但是也可因為套上模糊的描述,變成模糊的邊界,也就是這些word of approximation與non-word of approximation也可組合,如substantially at least...

有些看似能讓權利範圍較廣的字眼,其實都可能導致不明確的問題,所以原則上,以上的模糊字眼都應該在說明書內文說明清楚,或是讓熟悉該項技術者能夠明白,使用上才不會有問題

雖然難以想像substantially與at least的結合要如何解釋,仍可由範例來想像
舉個例子:
US7,463,157
16.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4, wherein detecting the head movement reaction includes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measures and evaluations: pre-defining a threshold value for the disturbance signal and evaluating head movement reactions if the disturbance exceeds the threshold value; evaluating head movements if the vehicle is travelling substantially in a straight direction for substantially at least one of a predefined period of time and above a predefined speed threshold value; and ignoring head movements if the vehicle is not travelling substantially in a straight direction for substantially the at least one of the predefined period of time and at above the predefined speed threshold value.

參考資料:Landis on Mechanics of Patent Claim Drafting
Ron

Taiwan v. PCT

PCT最近的消息
雖然跟台灣沒啥關係,但是還是可以關心一下
最近智利(第140個)與秘魯(第141個)加入PCT會員,今年六月生效但PCT與台灣有關嗎?答案是有的,之於這個國際性的遊戲,而且愈來愈多人加入的情況,台灣自然不能置身事外,雖然我們不是PCT的會員,但是基於相互承認優先權(1年內)的益處上,仍需知道這些動態

根據英國專利局(http://www.ipo.gov.uk/)的公佈,也順便回應有人提出的問題,就是台灣承認PCT的優先權日,但是否PCT承認台灣的優先權日?
答案是,yes。

根據網站內容,台灣並非是PCT的會員,不能提出PCT申請案,但是台灣的申請人可以與至少一個設籍在PCT會員國家的申請人一同提出PCT申請案,英文是co-applicants
但自從台灣於2002年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申請於台灣的申請案的申請日即可為EPO與PCT申請案主張的優先權日,也就是EPO與PCT承認台灣的優先權日

文中更說:
  1. PCT進入英國國家階段時(本文是摘自英國專利局),承認上述情況下的台灣優先權日
  2. 日本專利局於2002年起亦接受基於台灣申請日的優先權日
  3. EPC 2000於啟用後,亦同意接受台灣的優先權日(期限是12.13.2007以後申請的案子),同樣經過PCT的EPC案同樣也接受台灣的優先權日
其他:
  1. 依據巴黎公約,國與國之間應互相承認專利申請優先權日
  2. 中華民國專利局(TIPO)於2002年11月27日宣告任何WTO會員國在台灣提出申請,台灣將承認該國在PCT的申請案優先權日,只要該PCT申請案有指定一個以上的WTO會員國的國家申請案
  3. 雖然台灣承認PCT的優先權日,但沒有PCT會員國在PCT申請後30月的優惠期,僅有巴黎公約協定的1年
Ron

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Kodak的照相機專利

Kodak本來是攝影業界的領導廠商,記得以前使用傳統相機時,Kodak底片、相紙都是首選
在特定沒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找別的牌子,正片、負片、專業人像...,都算是Kodak的天下

沒想到,Kodak沒跟上數位攝影時代,現在人手一台數位相機的盛況,就少有Kodak的影子
但是Kodak卻沒有放棄投資專利
在美國,大型賣場、雜貨鋪、街頭小店都可以看到「黃黃」的機器
結果幾乎都是Kodak的機器,能夠馬上將數位相機內的檔案列印出專業品質的相片

甚至也能夠與一些相機大廠進行專利訴訟,對象包括sony, LG, samsung等

聽說Kodak有些基礎專利快要過期,包括前陣子興訟的專利案US5016107與US5164831

US5016107申請於1989年5月9日的專利案,如果沒有延長,今年到期,趕快趁機看一下
此案是將數位相機拍攝的類比影像轉換為數位影像,再儲存於可攜記憶卡的技術
其中採取了影像壓縮的技術,以利儲存
專利範圍包括類比數位轉換、儲存、指令控制處理、訊號處理等手段
感覺在20年前算是很前端的技術,也確實稱霸過去十多年數位相片儲存技術


US5164831申請於1990年5月,明年到期
則同樣是揭露儲存數位影像於可攜式記憶卡的技術
主要範圍可參考一下:
means for converting the analog image information into digital image signals corresponding to a predetermined picture resolution;
means for subsampling said digital image signals to generate reduced resolution image signals corresponding to a picture resolution lower than said predetermined resolution;
means for generating a multi-format image file representative of plural resolutions of the still image from the combination of said digital image signals and said reduced resolution image signals, said combination forming a singular file structure in which said reduced resolution image signals occupy a defined file area in relation to said digital image signals and are commonly accessible therewith for display and processing; and
means for storing the image file in said digital memory.
包括有類比數位訊號轉換、副取樣技術(產生降低解析度的影像)、結合原檔案與降低解析度影像的多重格式的影像檔技術、儲存等特徵
此案宣稱是涵蓋目前幾乎所有作業系統,甚至相機內部使用小圖示(thumbnail)預覽大照片的看圖技術

Kodak雖失去先機,卻用專利讓人敬畏!
Ron

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multiple non-final Office Action

與一位美國代理人朋友討論為何審查委員要發出不只一次的non-final Office Action
由於每個examiner上面都有個primary examiner,應不至於沒有道理亂發non-final,而且應該會考慮自己的工作量後,樂意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才是

一般情況是,non-final office action之後就會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整理一下審查委員發出兩次或是多次的可能的理由:
  1. 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回覆(response)並未修正權利範圍,僅提出argument爭辯技術的差異,或是針對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提出質疑,經審查委員審查後,覺得確實有說服力,也就是審查委員同意爭辯理由,此時應該要發出核准通知,但是審查委員另找了新的核駁理由(new ground),或是提出新的檢索與引證案,但卻只能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
  2. 另一種情況,就是審查委不回應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內容,認為moot(懸而未決,或是不作評論),再提出另一新的核駁理由,此時亦可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這類應該較多!
  3. 審查委員發出多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原因可能是在等當時的判例出來再決定,記得去年有個Bilski case,聽說當時有許多審查委員發出non-final office action,就是再等這個判例出來
  4. 如果審查委員遲遲不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而以多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回應申請人,可能是重大瑕疵,申請人可以提出notice of appeal上訴
看到一個發出三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在這幾年應該不是尋常的事,就去看看prosecution history記錄


發現,在申請人針對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答辯時,有修改權利範圍,但是審查委員並不對此答覆提出意見(moot),故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但是審查意見有點不同,審查委員在原引證案上另加入新的引證案,提出第二次核駁


針對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申請人提出修正權利範圍與答辯書,但是審查委員仍認為Moot,並不針對答辯提出回應,又在原引證案下,再提出不同的引證案組合的核駁理由,發出第三次non-final office

真是沒完沒了,根據經驗,除非有莫大的權利範圍修正,要不然此案應該難以獲准專利!

Ron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Sony Source Code Distribution Service


意外看到Sony的原始碼散佈服務
http://www.sony.net/Products/Linux/notice.html
是Sony公司在在GNU(General Public License)與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規範下的開放原始碼計畫
網站中似乎可以找到Sony為他們產品所貢獻的免費軟體
包括給筆記型電腦, 桌上型電腦, 影音播放機, PS2等產品製作的軟體

Ron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看日劇學專利


最近JPO網站上公佈了日語版與英語版的宣導影片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seido_e/video_syoukai_e.htm

影片還分成「預告片」、「基本版」、「實用版」
模擬一個申請設計專利的情況
當公司進行一個設計案,要如何進行一個設計申請案?
這個影片鉅細靡遺地描述如何進行電子送件(e-filing)
包括下載軟體、申請人登錄、上網傳送、付錢...等程序,甚至教人找專利事務所



建議各國的專利局都用影片來教育大眾
Ron

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專利現象

資料來源:Economist.com;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http://www.economist.com/business/PrinterFriendly.cfm?story_id=13145129

經濟學人雜誌報導中國崛起的經濟經過最近全球衰退所暴露的問題,其中自然也提及這裡關心的「專利」問題!

文中提到中國在發展的過程,一直處於代工的角色,甚至隨著進步的腳步,智慧財產權的意識高漲,中國反而一直沒有自己的品牌,出口的「外國品牌」比例反而日益升高,如OECD的數據,從1998年到2005年,外國人擁有的(foreign-owned)比例不減反增!


提到台灣,從代工水準增高時,就去發展自己的品牌,文中提到ACER, ASUS, HTC等,在中國大陸倒是因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有很大的阻礙,原因是開創性的發明不多,且這幾年並無增加,改善的「utility model(新型案)」倒是很多。


從OECD的數據來看,從外國人在中國核准的專利,比例上,天藍色的那塊,設計專利佔了大部分,從2006年的數據來看(這只是反應比例,並非案件量),新型專利比例極小(我猜台灣的新型申請佔多數),這反倒是發現外國人認為「外觀仿冒」是的大問題,增加了設計專利的比例。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