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9日 星期四

About Claims XVII - 冠詞用法

當審查意見書提到「無前述基礎(insufficient antecedent basis)」的元件時,可能也是錯誤使用「先行詞(Antecedent)」的問題由一般英文文法即知,"the"或"said"為定冠詞、"a"或"an"為不定冠詞

參考Landis「Antecedents; Indefiniteness」一章,權利範圍中有以下幾種使用定冠詞或不定冠詞的情況:
  1. 在第一次提到一個元件(element)時,該元件名稱前不應用"the"或"said",應用"a"或"an";
  2. 因為複數名詞沒有不定冠詞,故第一次出現時,不使用冠詞
  3. 複數名詞可冠上數量,如two legs
  4. 冠上數量的複數名詞重複出現時,應冠上"the"或"said",如the two legs
  5. 使用"means for"來界定元件時,不用定冠詞,也不用不定冠詞
不適當的冠詞用法:
  1. the或said對前後提到的同一元件來說,就擇一使用,不要混用
  2. 非第一次記載的元件用不定冠詞時,會產生double inclusion的問題
  3. 前後引用的相同元件不要用不同的名詞
  4. 前後引用的相同元件,也不要突然新增沒出現的形容詞,如第一次出現a gear,第二次不要就使用the plastic gear,應用其他方式描述,如the gear is plastic
  5. 在可能產生混淆的語句上,不使用不明確的代名詞,如which, that或是其他代名詞it, they等

若發生上述冠詞的用法錯誤時,常遭遇違反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的核駁理由,理由是不明確的權利範圍,通常透過修正可克服,當然,客戶一定是不爽的
上述問題不僅發生在同一個權利範圍中,也應用於依附於其他範圍的附屬項中

一個不足前述基礎(insufficient antecedent basis)的核駁會引用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2段,認為該項範圍沒有特別指出該發明的權利標的(failing to paticularly point out and distinctly calim the subject matter),列舉一例,此處核駁理由就是因為冠詞錯誤使用造成的: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