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S的規定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mpep-609-information-disclosure.html
實務上,審查委員應將規定期限內提出的IDS列入審查考慮,並做出判斷,但是,審查委員仍可因為IDS內容不確實而拒絕考慮(不符37CFR 1.97, 1.98, MPEP 609的規定)
以下列出一例:
由於IDS中文件的資訊有誤,所以審查委員可不用列入考慮,申請人可於提出OA答辯時,順道更正其中的訊息,或是移除IDS之列,或是如審查委員所要求,重新提出更新的IDS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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