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類案件的限制有:
- 專利申請案必須在2009年10月1日前為懸而未決的(pending)狀態
- 且符合37 CFR 1.53規定,為完成申請的案子,包括已繳費、取得申請號、申請日等,且包涵各種分割、延伸、CIP等後續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29.html)
- 前後兩個申請案應為同一申請人,或是有共同的發明人
- 申請人需要在進入實際審查前具體提出拋棄(abandonment)的聲明
- 申請需要聲明將不會再有其他後續案取得即將放棄案件的利益(benefit),如優先權
- 如此,未被拋棄的另一案則會標上「special status」
- 此計畫將會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
- 每個實體將限制提出15件符合此計畫的申請
Ron
消息來源:http://www.uspto.gov/news/pr/2010/10_17.jsp
資料參考:BS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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