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PCT案的專利有效性

PCT案的專利有效性(validity of patent, revocation)

Article 10 Validity of Patent, Revocation
1. 不符PCT專利法第6(1),(2),(4),(5)(申請案送件的說明書、費用等規定),8(1)~(4)(申請文件的規定)規定的條款不能用作專利全部或部份無效的理由,除非這些形式上的不符規定是基於欺騙行為

2. 若非專利擁有人,不能對專利之全部或部份無法被撤回或無效,或是修正

3. 上述兩點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以外的專利程序

註:基本上,WIPO並不會核准專利案,所以是沒有「無效」或「舉發」撤銷的程序;
申請權人(或是被授權方)才能對自己的PCT案提出撤銷!
*在2009年韓國首爾的會議上,有建議在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納入第三方意見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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