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對電子文件證據的看法
有鑑於部份審查委員會引用網路文件作為引證資料,是否就間接承認網路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且網路將來也會成為主要技術公開的方式,甚至不會有任何列印出的文件,所以討論網路電子文件是必要的!
根據EPC 54(2)
(2) The state of the art shall be held to comprise everything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by means of a written or oral description, by use, or in any other way, before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至少就法規來說,並無排除網路公開的證據,但是電子文件可被竄改的特色使得此類引證的爭議仍是不小
就EPO根據訴願委員會T1134/06的決定提出的審查方針來看,可整理出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可以構成網路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
- 網頁資訊不能是需要透過密碼帳號才能擷取的資訊
- 網頁資訊不能需要付費才能獲得的資訊
- 網頁資訊的日期通常是可信的,若審查委員作為專利審查的證據,專利申請人應提出反證!(審查委員應不致故意作假)
- 若申請人僅提出審查委員引證的文件日期造假,仍不足以克服相關核駁理由
- EPO認為線上科學/技術期刊的公開日如同一般紙本雜誌,且常早於紙本公開,具有公信力
- 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的公開日通常為可信任的日期
- 學術機構、國際組織、公眾組織、標準機構(standardization body)的公開為可信任
- 大學研究的電子化資料庫為可信任的
- 網路社群、部落格、電子信件資料庫與線上百科(wiki)皆為可信,雖然此類文件難以證明,但是伺服器會紀錄有時間戳記(timestamp),可以最後修改的日期為準
- 上述網路文件仍可能作假,所以可以利用線上的資料庫工具作為引證證明,比如:
http://www.archive.org/,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3/wayback-machine.html
Ron
資料參考:EPO 2009.3電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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